2023-12-22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娜,福建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某,女,200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上诉人泉州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3)闽0503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全部反诉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已经向程某足额发放了合作期间应付的保底,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一)程某对保底支付条件知情并同意上诉人与程某在合同签订当天已就保底支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程某知情并同意,程某在加入上诉人公会时就已对每月直播时长要求、保底发放条件等事项进行确认,程某同意保底支付条件方可加入上诉人公会,程某在其账号个人中心同样能看得到保底发放条件。根据抖音后台截图显示,程某获得保底的条件是:每月开播有效天(天)≥25,每月开播时长(小时)≥100,每月上传短视频(条)≥10,与案涉《主播经纪协议》约定一致。(二)程某依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上诉人向其支付保底的先决条件。案涉《主播独家经纪协议》6.6合作分成方式中明确约定了程某直播时长要求及保底,显然程某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每月播满25天并发布10条视频是上诉人向程某支付保底的先决条件。如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上诉人何以每月仍需向其支付保底?(三)上诉人运营人员每月均会在微信中提醒保底支付条件及相关注意事项上诉人运营人员每月均会在微信中提醒保底支付条件及相关注意事项,程某知悉并同意保底支付条件及每月的保底支付情况。保底的支付条件:主播每月直播需满25天有效天,如当月直播不满足25天有效天则以当月保底除以30天乘实际直播有效天数,低于22天则当月无保底;每月发布10条视频,少一条扣100元;超过一个月后的主播,次月有音浪任务要求,如未达到则降低20%进行核算。(四)合作期间上诉人向程某支付保底具体情况:1.2022年5月程某直播13天,直播流水1674.2元,根据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程某收益为1674.2*40%=669.68元,程某当月直播天数不符合保底支付条件,但上诉人按程某直播天数向程某支付了保底4000/31*13=1677元(含主播合作分成款1674.2*40%=669.68元),上诉人已足额支付甚至多付。2.2022年6月程某直播24天,流水合计48+2727.6=2775.6元(两个账号),根据双方关于保底的约定,如当月直播不满足25天有效天则以当月保底除以30天乘实际直播有效天数,程某2022年6月保底应为4000/30*24=3200元,但上诉人按保底4000元扣除200元(差1天)及税点114元向程某实际发放4000-200-114=3686元(含主播合作分成款2775.6*40%=1110.24元),上诉人已足额支付甚至多付。3.2022年7月程某直播流水3861.5元,根据双方关于保底的约定,超过一个月后的主播,次月有音浪任务要求,如未达到则降低20%进行核算,程某2022年7月未达到音浪任务要求,程某2022年7月保底应为4000*80%=3200元,上诉人向程某实际发放了保底3200元(含主播合作分成款3861.5*40%=1544.6元),上诉人已足额支付了保底。4.2022年8月程某直播流水1114.1元,未达到当月音浪任务要求,也未依照合同约定发布10条视频,不满足保底发放条件,上诉人无需向程某支付该月保底。5.2022年9月程某直播9天,直播流水26元,不满足保底支付条件(直播时长及视频条数均未达到要求),上诉人无需向程某支付该月保底。二、上诉人已经向程某足额发放了合作期间应付的合作分成款,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一)程某直播时长未达到合同约定且擅自停播,案涉《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第6.6条明确约定程某应在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6月1日内,保证每月至少直播25有效天(2022年5月份除外),当天凌晨12点之前直播超过4小时为一个有效天,保证每月视频发布至少10条。但程某2022年6月仅直播24天,已违反合同约定,且程某自2022年9月14日擅自停止直播,2022年9月直播仅9天,已违反合同约定。(二)根据协议第7.1条约定,自程某违反约定之日起上诉人无需向程某支付任何合作分成费用且有权解除本协议抖音平台通常每月15日与上诉人结算上个月的分成费用,上诉人每月15日或16日向程某发放其上个月分成或保底(详见程某提交的证据)。2022年6月程某未达到直播时长要求,2022年9月14日程某擅自停播,根据协议第7.1条约定,自程某违反约定之日起上诉人无需向程某支付任何合作分成费用且有权解除本协议,故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2022年8月及2022年9月的分成,且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足额支付程某保底及合作分成款为由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据此认定上诉人违约在先、应承担约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向程某足额支付了应付的保底及合作分成款。程某直播时长未达到合同约定且擅自停播,案涉协议解除的违约责任应由程某承担。
程某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一、上诉人违反《主播独家经济协议》约定,擅自多次扣发答辩人工资是不争的事实:1.案涉《主播独家经济协议》系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答辩人于2022年5月13日与上诉人签订,该协议第6.6第2款明确写明了答辩人每月至少直播25有效天的要求(2022年5月为例外),且6.6第4款明确上诉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6个月内,为答辩人提供每月保底金额人民币4000元。即双方明确2022年5月13日起的6个月内,上诉人每月为答辩人提供4000元保底,且2022年5月不受每月至少直播25有效天的限制。2.答辩人程某自2022年5月13日为上诉人公司工作以来,上诉人公司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答辩人程某的工资。上诉人2022年6月16日支付答辩人5月份工资1677元,7月15日支付答辩人6月份工资3686元,8月15日支付答辩人7月份工资3200元,而且上诉人至今未支付答辩人8月份及9月份工资。3、上诉人在《主播独家经济协议》签订后的6个月内从未足额发放答辩人的保底金额4000元,每月均以各种理由扣发答辩人工资。2022年5月以直播未有效天25天为由扣发答辩人工资。6月答辩人实际有效直播天数为25天,答辩人因直播号无法使用,在该期间使用了上诉人公司运营号进行直播,但上诉人公司拒不提供相关数据,并以此为由扣发答辩人工资。7月上诉人擅自对答辩人加设《主播独家经济协议》中没有的所谓音浪任务要求,并在答辩人明确不同意增加协议要求的情况下,以答辩人未完成新增任务为由扣发答辩人工资。8月及9月工资上诉人直接未发放答辩人。二、本案《主播独家经纪协议》解除的违约方系上诉人,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公司以各种理由多次扣发答辩人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主播独家经济协议》约定,违约在先。答辩人在多次协商维权未果的情况下才被迫停播,双方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方是上诉人。上诉人扣发答辩人工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更存在重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本案《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系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相关条款不能适用。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系由上诉人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文本,且其中大部分条款都是针对答辩人主播设置的,并对上诉人公司的违约行为全部进行了规避,在签订时更未对答辩人进行提示和说明,严重侵害了答辩人利益,更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之规定,该合同中相关条款不能适用。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诉请,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2年5月13日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2.程某向某某公司返还签约金6000元;3.程某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4.程某向某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基础律师费3000元;5.程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
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某某公司立即支付程某工资款6957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程某违约金10000元;3.反诉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13日,某某公司与程某签订《主播独家经纪协议》一份,约定:某某公司为甲方,程某为乙方;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经纪公司,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合同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乙方在甲方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真人秀或类真人秀表演、其他线下各类公益、商业等演艺活动;合作期限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6月1日,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严格履行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合同,每天在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双方商谈合作时长,具体直播时间段由公司根据主播平台特性安排;乙方在合作扶持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停播超过10天;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经纪服务的收益均由甲方代收,甲方于收到款项后扣除演艺业务所有费用支出及经纪费用或有违约金后,以1个月为结算周期,将结算金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当自收到结算金额及报酬比例报表三日内书面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确认,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全部认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乙方确认已收悉甲方支付的签约金6000元,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依约履行义务则签约金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6月1日内,保证每月至少直播25有效天(2022年5月除外),当天凌晨12时之前直播超过4小时为一个有效天,保证每月视频发布至少10条;乙方收入(提成)=当月平台礼物流水数据40%,每月双方确认乙方当月具体流水数据及收入;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的6个月内,为乙方提供每月保底金额4000元,若当月提成金额大于保底金额则按照提成金额发放,若当月提成金额小于等于保底金额则按照保底金额发放;乙方违反协议任一约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合作分成费用且有权解除协议;除甲方原因外,乙方在合作期内无法进行直播活动超过1个自然月,或因乙方个人违法犯罪等个人行为导致无法直播的,视乙方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由于上述原因给甲方及甲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返还签约金并赔偿甲方违约金50000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明确,尽管甲方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并且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关于艺人经纪管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等,但甲方双方之间非劳动关系,双方系经纪代理合作关系;合同所称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宣传、包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同另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当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思豪通过微信转账向程某支付6000元。2022年6月16日,某某公司向程某微信转账1677元,转账说明为“5月份工资”2022年6月27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与程某通过微信讨论2022年6月直播时长的问题,聊天记录中体现因程某所使用的一个账号被注销,无法查看时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7月15日,某某公司向程某微信转账3686元,转账说明为“六月份工资扣除税点114”。2022年8月2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程某发送截图,其中载明:当月不满足有效天25天则以当月保底除以30天乘以实际直播有效天数,低于22天则无当月保底,不可补时长;超过一个月后的主播,次月需要有音浪任务要求,如主播保底5000元,则当月任务80000音浪,音浪任务运营会转达主播,如未达到,则次月薪资发放则以降低20%进行核算。程某回复:“扣底薪不行”“还有不刷礼物的人去加微信”“别的没问题”“现在为什么又不能补时长了”“之前一星期一次又改到一个月两次”“现在直接没了吗”。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这是所有主播一视同仁”。程某:“如果沟通没用的话你不用回我”。2022年8月15日,某某公司向程某微信转账3200元,转账说明为“7月份工资”。2022年9月14日之后,程某未再进行直播。庭审中,程某陈述其2022年5月直播13天,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均播满25天,2022年9月直播9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审理期间,某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抖音平台后台截图一份,拟证明程某对保底支付条件知情并同意。根据抖音平台后台截图,程某获得保底的条件是:每月开播有效天(天)≥25,每月开播时长(小时)≥100,每月上传短视频(条)≥10,与案涉《主播经纪协议》约定一致。上诉人与程某在合同签订当天已就保底支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程某知情并同意,程某在加入上诉人公会时就已对每月直播时长要求、保底发放条件等事项进行确认,程某同意保底支付条件方可加入上诉人公会,程某在其账号个人中心同样能看得到保底发放条件。
程某质证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通过其与某某公司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使用公司的运营号直播了25天。
【一审法院认为】
一、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二、案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由何方负担、如何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某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与程某合作期间应付的保底工资,是否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二、案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由何方负担、如何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某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与程某合作期间应付的保底工资,是否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根据某某公司与程某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第六条第六款第四项的约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的6个月内,为乙方提供每月保底金额人民币4000元;若当月提成金额大于保底金额则按照提成金额发放,若当月提成金额小于等于保底金额则按照保底金额发放。”这是双方对于保底金额的约定,而事实上,2022年5月份,程某直播13天,某某公司支付保底金额1677元,少付403元;2022年6月份,某某公司支付保底金额3686元,少付154元;2022年7月份,某某公司支付保底金额3200元,少付800元。既然名称为“保底金额”,应理解是最低收入保障,因此不应该再予克扣,而某某公司各种克扣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主播独家经纪协议》是某某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却不能将其意思表示真实、完整的体现在合同条款当中,其对于保底金额各种附加条件的解读不能成立,责任应自行承担。鉴于某某公司自2022年6月以来,连续3个月均未能足额支付保底金额,甚至在9月份直接停发8月份应付的保底金额,已明显构成违约。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95元,由泉州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