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河南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文静劳动合同纠纷案——网络主播合同的性质认定

2020-03-30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该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双方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声特公司、被告张文静签订的《主播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同时符合“四项标准”,即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本案看,声特公司对张文静进行了工作强度、工作纪律、工作内容和形式的强制性管理,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进行了限制。张文静接受声特公司的管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劳动,声特公司对张文静进行工作安排,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上述《主播劳动合同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原被告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声特公司未为张文静交纳社会保险及其他事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文静已于2019年5月离职,与声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张文静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关于违约金、经济损失、因本案引起的仲裁、诉讼代理费用及竞业禁止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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