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3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怒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崔亮,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杨长雨,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晴晴,女,200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河南怒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晴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杨长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晴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名下的签约主播,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网络直播,合作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而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擅自毁约,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经多次协商未果。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影响,并造成巨大损失。依据《合作协议》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5.4约定:“未事先取得甲方(原告)的书面同意,乙方(被告)不得在甲方指定范围外进行直播演艺活动,不得以非甲方认可的名义进行直播演艺。”《合作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8.1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直播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五十万人民币违约金且扣留平台所有收益。”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9.1约定:“一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严重损害或违背对方利益或合理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故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一份,主要载明:被告为主播,网络推广用名为哈咪baby,被告在原告指定的熊猫平台、火山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作期限2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未事先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被告不得在原告指定范围外进行直播演艺活动,不得以非原告认定的名义进行直播演艺,且演艺过程中不得出现非原告的产品和广告,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演艺直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演绎,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直播资格并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违约金且扣留平台所有收益;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一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严重损害或违背对方利益或合理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原告另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你好,张晴晴,怒醒公司委托我跟你沟通违约的问题,……”。“想怎么解决”。“公司层面还是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停止在其他平台直播”。”“不行”。
原告另提交被告主播收益核算表载明合计收益47331.04元。
原告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载明为1万元。
原、被告因上述合作协议发生纠纷,诉至本院,酿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作协议,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作协议约定违约金为50万元,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定以被告实际收益的30%计算14199.31元为宜。合作协议约定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请律师费并提交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依据充分,同时结合河南省律师协议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原告诉请律师费1万元中3000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怒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晴晴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解除;
二、被告张晴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怒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4199.31元及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怒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2043元,被告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