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不早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捧宣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2-22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不早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隆昌路许州雅苑A0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夏,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捧宣,女,汉族,2000年12月16日生,住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刃,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鹤飞,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不早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捧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不早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被告朱捧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刃、柳鹤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河南不早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被告作为原告合作的艺人,在协议期间,被告为原告在抖音短视频APP唯一合作方,原告是被告从事抖音短视频在线演艺直播的唯一合作对象。被告在抖音短视频直播仅能在原告的合作公会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合约有效期自2021年5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止。协议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抖音直播其他任意平台进行演艺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10万元,大写拾万元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的有关任何争论,双方本应本着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原告)所在地有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协议签订后,被告擅自开通多个抖音号及其他平台账号演艺直播,私自从事与直播有关的演艺活动,没有在原告的合作公会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捧宣辩称,案涉合同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劳动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原告应先提起劳动仲裁,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拖欠被告9月份工资至11月才发放,属未及时发放工资,且原告承诺的奖励、报销费用均为兑现,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且被告已在微信告知原告老板,已尽通知义务;即使违约,原告所诉违约金过高,已严重超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以其实际收益为限;原告不诉请解除合同而请求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合同实际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不诉请解除合同而导致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或调整本案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被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庭审查明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1年3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朱捧宣(乙方)签订《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权利和义务,1、在协议期间,乙方通过抖音短视频平台产生的艺术形象、表演形象、广告形象、平面形象以及相应存于抖音短视频服务器内的音视频内容,乙方永久且不可撤销地在全球范围内授权抖音短视频有权在界面设计、推广活动等项目以及抖音短视频平台免费使用。……,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在抖音短视频APP唯一合作方,甲方是乙方从事抖音短视频在线演艺直播的唯一合作对象,乙方在抖音短视频直播仅能在甲方的合作公会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该活动指主播作为表演者通过甲方指定平台以视频发布、直播、网络互动等方式与网友通过文字、网络表情、歌唱等方式交流、统称为:“在线演艺活动”。……,第四条、乙方承诺,作为甲方在抖音直播业务的唯一合作伙伴,仅在甲方抖音所属公会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在其它抖音公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同时,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直播平台ID作为网络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乙方作为网络主播的其他线下宣传活动也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第七条、合约有效期2021年,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止;第八条、结算,每月30号前,甲方将该结算期间的应付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抖音直播其他任意平台进行演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10万元,大写拾万元违约金。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的场所和硬件设施,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在原告的合作抖音公会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另外双方约定,被告的直播收入在抖音平台分得50%后,由被告将剩余直播收入转给原告方,原告方再向被告支付其中的40%。其中,被告5月份分得收益2813元、6月份分得收益1529元、8月份分得收益2670元、9月份分得收益8500元。2021年11月份以后,被告通知原告离开公司,后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分别以“大锤妹妹C”、“铁锤妹妹”、“熊二”、“绿帽子”的ID在微信、抖音等平台注册并进行直播演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朱捧宣所签订的《抖音直播艺人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被告朱捧宣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第四条和第九条之约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在其它抖音公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也不得擅自在抖音直播其他任意平台进行演艺。现被告在合同期内,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微信、抖音等平台注册账号并进行直播演艺,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未兑现奖励及报销费用等情形,被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在违约之前,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被告九月份工资,即使存在迟延支付情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亦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未按照约定兑现奖励、报销费用等情形,故对被告该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被告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调整,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双方剩余未履行合同的期限、原被告的收益、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给原告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等因素,结合公平合理的基本民法原则,法院依法酌情确认被告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15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捧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不早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朱捧宣承担87.5元,由原告承担10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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