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与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王某需在直播过程中遵守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即接受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双方就直播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王某的保底工资,不符合网络直播者在平台直接获得收益且多劳多得的无保底工资的收入模式。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法院认定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王某与秦皇岛某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名为合作关系,实为劳动关系,但根据证据事实判决驳回了王某关于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