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兰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史丽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31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兰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号新时代商务大厦**层**户。
法定代表人:陈瑞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丽曼,女,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上诉人河北兰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文化公司)因与史丽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兰生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史丽曼支付兰生文化违约金200000元及各项损失12500元,共计212500元;2、一审诉讼费及本案上诉费用由史丽曼承担。事实和理由:1、兰生文化公司与史丽曼合同纠纷一案,史丽曼作为与兰生文化公司签约的网络主播,公然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给兰生文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因对本案事实认定部分存在错误,导致错判。首先,本案的事实是,史丽曼作为兰生文化公司的签约主播,在2019年1月6日,兰生文化公司的管理人员发布公司管理规定时,史丽曼公然在公司员工群内顶撞管理人员,其态度嚣张恶劣,兰生文化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应急情况下表示要开除史丽曼,而在两天之后,即2019年1月8日兰生文化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与史丽曼就此事进行了调解,双方已将矛盾化解,史丽曼只是将本次发生口角的事件作为借口而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其次,史丽曼离开兰生文化公司在其他平台直播时,曾连线兰生文化公司其他主播,在连线过程中,史丽曼明确说到其行为肯定是构成违约的,这说明史丽曼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心知肚明,其行为是对双方合同内容的公然违反。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视而不见,对史丽曼的违约行为不予认定,因此致本案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约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即只有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史丽曼在微信群内顶撞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兰生文化公司的管理人员单方而在微信群内作出开除史丽曼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合同就此解除。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作出错误判决。综上,望二审法院支持兰生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史丽曼答辩称,兰生文化公司于2019年1月6日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于2019年1月9日要求史丽曼去单位写离职申请,至今兰生文化公司不拖欠工资未支付。
【当事人一审主张】
兰生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史丽曼赔偿兰生文化公司摄影运营费9820元、房屋装修费2680元,共计12500元;2、判令史丽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兰生文化公司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史丽曼对兰生文化公司的诋毁行为进行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史丽曼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8日,兰生文化公司(甲方)与史丽曼(乙方)签订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史丽曼为兰生文化公司签约艺人,职责是进行网络演出及其他演艺活动。乙方的网络演出等其他演艺活动由甲方统筹安排、运行、运营,乙方将个人的形象……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投资包装,商业运营。乙方在合同期内创造的所有商业价值全部归属于甲方,甲方按乙方的创造商业价值按约定的比例给予薪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2日。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无论是否与第三方存在收取演艺收益情况等都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的关于演艺范围内的合作。因演艺行业的特殊性,乙方与甲方的合作关系应保持相对稳定,乙方不得任意终止与甲方的合作或者在未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合作关系。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构成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或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同业禁止等约定,则甲方可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为乙方支付的进行包装、培训、推广等所有投入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或者按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如若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为此付诸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关于合同解除合同约定,合同期内,除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事项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要解除本合约的,须提前15日通知对方予以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史丽曼即在兰生文化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兰生文化公司向其支付了2018年11月的工资4905元。2019年1月6日,在兰生文化公司的内部微信群中,史丽曼与公司主管发生言语冲突,公司主管遂在群中表示“开除石丽曼扣除12月至今所有流水事为解决之前石丽曼在公司所有流水由公司暂扣”,群内其他人员一一回复“收到”。1月8日,公司主管在与史丽曼的微信通话中表示,希望史丽曼能够回到公司继续进行直播,史丽曼未表示同意。2019年2月份,史丽曼开始在其他平台进行网络直播。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审卷宗,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兰生文化公司与史丽曼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本案中,2019年1月6日兰生文化公司主管在公司内部微信群中表示开除史丽曼,而兰生文化公司的内部微信群不仅是公司员工的交流平台,亦是公司发布重要事项的通知平台,通过兰生文化公司人员纷纷回复“收到”这一事实,也说明兰生文化公司是公开作出了开除史丽曼的决定,此应视为兰生文化公司解除与史丽曼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史丽曼未对此提出异议,且之后亦不再去兰生文化公司进行直播,表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在此之后,史丽曼才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故兰生文化公司诉称的违约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兰生文化公司主张史丽曼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河北兰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河北兰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史丽曼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2019年1月6日兰生文化公司主管在公司内部微信群中表示开除史丽曼,史丽曼未对此提出异议,虽然事后兰生文化公司主管私下与史丽曼微信沟通时表示未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但是史丽曼未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约,且之后史丽曼也不再去兰生文化公司进行直播,表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兰生文化公司上诉提出史丽曼离开公司后在其他平台直播过程中,自认过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其表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并不能影响双方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的事实,因此兰生文化公司上诉提出史丽曼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兰生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河北兰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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