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暖演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10-1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光,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暖,女,汉族,2000年12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上诉人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无视双方基于直播行业的特点、经意思自治约定的1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网络主播作为传媒公司的核心资源,而直播行业则存在前期成本投入大、收益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主播的随意解约将会导致传媒公司无法收回前期的成本投入及其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因此传媒公司也只能通过约定高额惩罚性的违约金对主播的随意解约行为进行约束。本案中,上诉人将被上诉人作为优质主播进行培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毫无直播经验的被上诉人提供直播平台资源、对被上诉人进行包括化妆、舞蹈等全方位的培养和扶持。被上诉人的直播行为给上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将会获得巨额的物质收入。正是基于双方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商事合作关系,艺人合约书第5.4条才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保底年薪20万元,并约定了与之相匹配的高额违约金100万元,该违约金不仅仅局限于补偿性,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中关于保底年薪20万元的约定,意味着被上诉人若履行艺人合约书、满足保底年薪的支付条件,则被上诉在获得保底年薪的同时,也将会给上诉人创造更高的收益,现被上诉人擅自停播,致使上诉人无法收回前期的成本投入及其所带来预期收益。二、一审判决并未考虑被上诉人违约的主观恶性。双方艺人合约书明确约定了两年合约期,被上诉人直播了不到10个月就擅自停播,表明其毫无契约精神,无视合同约定故意违约,主观恶性大,违约程度重。三、一审判决并未考虑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巨额前期成本投入。从2019年8月开始,上诉人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资源,总价值远远超过了数十万元。对被上诉人进行直播指导和扶持,为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人支付给负责被上诉人运营指导工作的工作人员发工资;投入百余次的花椒平台热门卡位资源推荐;给被上诉人大量购买直播所需的物资及生活用品;为被上诉人购买直播指导服务高达29次;直播行业普遍存在前期成本投入高的行业特点,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前述成本投入,通过聚集的过程将在剩余的合作期间继续释放效益,甚至可能会产生爆发式增长(结合被上诉人的外在形象以及直播期间的实际直播流水,被上诉人有成为大主播的潜质)。而被上诉人的恶意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的前期成本投入付之东流,而作为违约方的被上诉人,将继续享受上诉人对其投入所带来的连锁效益。四、一审判决并未考虑到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供了预期利益损失的证据。根据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规定,“【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被上诉人个人形象好,很上镜,经过一段时间的线上直播后双方合作也比较愉快,因此上诉人才会重点培养被上诉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扶持。被上诉人开播10个月的直播流水也可以侧面反映出其具有大主播的发展潜质。因此,如果被上诉人没有擅自停播、继续履行艺人合约书,剩余14个月合同履行期内将会为公司创造比前述预期利益更多的经济收益。【预期利益损失计算方式参见案例2:(2019)京03民终6988号、案例3:(2018)粤0491民初1571号】因此,上诉人一审起诉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并未超出前期成本投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一审判决的2万元违约金则远远低于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五、一审判决并未考虑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给上诉人旗下其他主播造成的负面影响,该不良影响和损失还在不断扩大。上诉人作为花椒平台的大家族,线上、线下一共有一万多名主播,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形同虚设,一审判决过分调低违约金数额,无异于向上诉人旗下其他主播宣告违约成本很低,无形之中会助长主播恶意违约的不良风气,因此,一审判决过分调低违约金数额,上诉人旗下其他主播跟风停播的现象会更严重,将会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利益,无法发挥裁判文书的正确导向作用,请二审法院予以考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约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一审判决的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不足以惩罚被上诉人恶意解约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温暖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整;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暖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合同约定乙方(被告)同意与甲方(原告)合作,将甲方作为独家经纪代理公司,将精力全面投入到甲方的各项活动中。合同期限为两年,即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合同约定每整年在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守甲方的各项要求建议,服从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要求,配合甲方指导与管理,遵守甲方关于艺人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乙方每月直播时长均满足180小时26天及以上,甲方给予乙方最低保底年薪20万元。合同另约定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如乙方停止直播行为,或停止配合、阻挠甲方对其直播或演艺活动的安排、形象包装、宣传等行为,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温暖上线直播了9个多月,原告支付被告直播收益3万余元,后被告温暖因怀孕,告知原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停播,故被告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原告主张其为履行合同前期投入了人、财、物,并对被告进行了指导,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全约艺人合约书、花椒信息管理系统流水截图、聊天记录、开支流水、热门卡位资源截图、直播物资确认清单、入住确认单、借款单、《花椒主播招募服务合同》补充合同、视频、照片打印件等,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收入截图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直播9个多月后停止直播,构成违约,应当依约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为100万元,该约定标准明显过高,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结合本案合同性质、合同期限、被告履约情况,以及考虑被告系因怀孕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节,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又因原、被告庭审时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暖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二、被告温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6750元,由被告温暖承担1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服务期限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违约金数额的问题。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直播了9个多月,就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直播工作,累计收入3万多元,远低于合同中的保底年薪20万元,可见被上诉人受益不大,又因上诉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因被上诉人离职对其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情节,酌情判处违约金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