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兴华南街**(2-15-2)。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荣,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女,汉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上诉人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雪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整;3.请求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院的审判观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如果正常履行合同,上诉人预期可得利益高达40余万元,一审法院显然并未考虑这一预期利益损失,酌情判令支付违约金5万元明显过低。网络主播作为传媒公司的核心资源,而直播行业则存在前期成本投入大、收益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主播的随意解约将会导致传媒公司无法收回前期的成本投入及其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因此传媒公司也只能通过约定高额惩罚性的违约金对主播的随意解约行为进行约束。本案中,上诉人将被上诉人作为优质主播进行培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毫无专业直播经验的被上诉人提供直播平台资源、对被上诉人进行包括化妆、拍摄等全方位的培养和扶持。被上诉人的直播行为给上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将会获得巨额的物质收入。正是基于双方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商事合作关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着重培养。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16日在被上诉人处开始直播,截止至2020年7月底被上诉人正式停播,其直播总流水达到10252157花椒币(折合人民币1,025,215.7元),被上诉人个人共计收入305,556元。根据上诉人的公司分成比例(总流水的58%),上诉人的收入近60余万元。即据此,如果被上诉人正常履行合同剩余期间9个月,上诉人收入可达40余万元。故,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系未考虑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被上诉人违约给上诉人带来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二、一审判决并未考虑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巨额前期成本投入。从2019年4月开始,上诉人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资源,总价值远远超过了数十万元。对被上诉人进行直播指导和扶持,为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人支付给负责被上诉人运营指导工作的工作人员发工资;投入百余次的花椒平台热门卡位资源推荐;给被上诉人大量购买直播所需的物资及生活用品;为被上诉人购买直播指导服务;直播行业普遍存在前期成本投入高的行业特点,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前述成本投入,通过聚集的过程将在剩余的合作期间继续释放效益,甚至可能会产生爆发式增长(结合被上诉人的外在形象以及直播期间的实际直播流水,被上诉人有成为大主播的潜质)。而被上诉人的恶意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的前期成本投入付之东流,而作为违约方的被上诉人,将继续享受上诉人对其投入所带来的连锁效益。另,被上诉人的恶意违约,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1,000,000元违约金,并没有和被上诉人取得的直播收益失衡。三、一审判决并未考虑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给上诉人旗下其他主播造成的负面影响,该不良影响和损失还在不断扩大。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旗下大主播,收入极高,一审法院只判令其支付五万元违约金,无形之中会助长主播恶意离职的不良风气。上诉人作为花椒平台的大家族,线上、线下一共有一万多名主播,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形同虚设,法院过分调低违约金数额,无异于向上诉人旗下其他主播宣告违约成本很低,主播随意解约的现象会更严重,直播行业的发展根基将会受到重创。如果法院过分下调违约金,相当于变相鼓励主播趁早解约。因此,一审判决过分调低违约金数额,上诉人旗下其他主播跟风停播的现象会更严重,将会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利益,无法发挥裁判文书的正确导向作用,请二审法院予以考虑。四、一审判决并未考虑被上诉人违约的主观恶性。双方艺人合约书明确约定了两年合约期,被上诉人直播了不到10个月就擅自停播,表明其毫无契约精神,无视合同约定故意违约,主观恶性大,违约程度重。综上,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不但给上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更是造成了巨大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且主播行业性质特殊,过份下调违约金将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故希望贵院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刘雪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一审主张】
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变更补充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约定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刘雪在其指定的直播平台上的独家经纪代理公司,为其在指定平台上的直播表演提供相关资源。该合约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2020年7月6日,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签订《<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变更补充协议》。该合约书及变更补充协议均约定,若被告停止直播行为,或停止配合、阻挠原告对其直播或演绎活动的安排、形象包装、宣传行为,则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约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7月底进行直播,后未再进行直播。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刘雪均同意解除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及2020年7月6日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变更补充协议》。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支付违约金数额确定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签订的《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约艺人合约书>变更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约书及变更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当依照合约书的内容履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解除该合约书及变更补充协议,但该合约书及变更补充协议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已不再具有解除的基础,故一审法院不再处理。
关于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刘雪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刘雪未按照约定进行直播,其行为构成违约。因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损失的数额,结合合同的性质、期限及被告刘雪的履行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刘雪向原告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支付违约金数额确定问题。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违约造成上诉人预期收益减少,且有前期实际投入损失,违约金酌定过低。但考虑刘雪合同履行时间、工作强度和周期、刘雪停播原因、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并结合刘雪实际收入及公司预期收入损失、双方利润分配比例、以及上诉人提供的投入成本相关证据等综合考虑,本院对一审酌定违约金5万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沈阳煜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