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本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毕晨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3-0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本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徐继秋,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贞姬,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晨光,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钧,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本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六传媒)因与上诉人毕晨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本六传媒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毕晨光向本六传媒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二、判决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毕晨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本六传媒与毕晨光签订了《艺人签约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期为5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止。2、本六传媒一审诉求要求毕晨光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为:本六传媒与毕晨光签订的《艺人签约合作协议》第五条。该条明确约定违约金为50万元人民币或者已履行合约期内最高月收入乘以8倍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最高的为准。3、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本六传媒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毕晨光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平台每月收入金额等直播全部数据。但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毕晨光两个月的佣金发放证明,该证明为:毕晨光2021年5月5日佣金发放金额为:188085.3元;2021年6月5日佣金发放金额为:683389.3元。该证明只是反映了毕晨光2021年5月和6月的佣金收入情况,并不能反映毕晨光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全部佣金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对于毕晨光2020年一年的佣金收入情况未予查清。4、一审法院认为:“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经济效果、主播违约程度、经纪公司的投入及经纪公司因主播违约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综合确定,不宜机械按照合同约定的巨额违约金确定违约金数额。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本六传媒虽对提高毕晨光人气起到一定作用,但考虑到本六传媒为毕晨光的实际付出情况,酌定毕晨光应向本六传媒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本六传媒认为,因一审法院没有按本六传媒的请求调取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被上诉人在虎牙直播平台的全部佣金收入,导致未能查清毕晨光因违约在其他媒体平台的真实佣金收入,导致一审法官做出片面的判段,认为毕晨光在虎牙平台的收入不高。在没有查清毕晨光在与本六传媒签订合约期内违约带来的真实佣金收入之前,一审法院做出支付违约金30万的判决,对本六传媒是不公平的。众所周知,现在的直播行业处于崛起的趋势,直播人员的收入比一般传统行业要高数百倍,超出普通人的一般认知。本案,毕晨光在明知已经与本六传媒公司签约的情况下,故意违反协议约定在虎牙平台直播赚取佣金,理应依据《艺人签约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直播行业的特殊性,要求艺人必须忠诚和专一,否则应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这对艺人是公平的。既然毕晨光在签订《艺人签约合作协议》时就知晓违约的后果,那么其违约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艺人签约合作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六传媒掌握的数据,毕晨光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从虎牙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有几千万元,要求其承担3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不高。5、违约金数额高低不能单存从数字多少来考量,要看违约方的获利及违约情形,本六传媒对于毕晨光取得现在的知名度、流量、粉丝起到主要推动作用,是本六传媒将毕晨光培养出来,毕晨光在直播行业才能有现在的成绩。饮水不忘打井人,毕晨光作为本六传媒旗下的艺人这种违约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对其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6、一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在案件事实未予查清的情况下,仅支持本六传媒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如此判决,会助长直播行业艺人的随意违约,因为这样的违约成本相对于其巨额收入并不高,势必会造成行业管理的混乱,使人民法院丧失司法公正性的公信力。7、按照一审时,一审法院调取的毕晨光2021年6月份发放的佣金为683389.3元,那么按照协议约定,违约金应为:683389.3元×8倍=5467114.4元。本六传媒在诉讼中主张的300万元违约金明显低于本六传媒根据协议能够主张的金额,并不高。综上所述,本六传媒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判如所请。
毕晨光辩称,同上诉意见。
毕晨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吉0184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本六传媒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判令由本六传媒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毕晨光、本六传媒之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作协议》(下称“协议”)从未实际履行,且归因于本六传媒的过错,案涉协议不具备可履行性,本六传媒无权提起违约之诉。首先,本六传媒不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等组织网络娱乐活动所必须的资质;本六传媒也没有可供毕晨光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的直播平台。并且,本六传媒也不是任何一个直播平台下属频道的后台实名所有者,本六传媒无法也从未提供任何载体给毕晨光开展网络直播演艺活动,自始至终自然无法履行《协议》的约定为毕晨光提供各种网络演出机会。其次,本六传媒举证所提及的快手账号实名亦为毕晨光所有,与本六传媒无关,本六传媒也非快手账号后台的经纪公司;毕晨光与本六传媒实际控制人之间只是建立了所谓网络上的“师徒关系”,本六传媒对毕晨光并未有任何实质上的投入和帮助。本六传媒也不具有任意一个直播平台下可供毕晨光开展直播演艺活动的频道或公会,案涉《协议》签订伊始,本六传媒便明知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从本六传媒提交的照片证据以及毕晨光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本六传媒实际控制人不仅从未对毕晨光的互联网演艺活动尽到相应扶持义务,完全依靠毕晨光个人努力苦苦支撑着演艺事业,反而多次借用师徒名号,在毕晨光直播之时,多次索要高额财产。因此,本六传媒从未为毕晨光提供任何一个直播平台或频道作为载体进行开播之过错行为,是导致案涉《协议》不具备可履行性的主要原因,因此本六传媒无权提起本案的违约之诉。二、本六传媒对毕晨光的互联网演艺活动从始至终完全知悉且认可,毕晨光不存在违约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毕晨光需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首先,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本案本六传媒代理人之一的徐继秋为本六传媒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表明其行为和表示代表本六传媒的真实意愿。结合本六传媒提交的证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本六传媒对于毕晨光在何直播平台开展互联网演艺活动完全知晓,且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证明毕晨光从未违反《协议》约定,不存在擅自更改直播平台的违约事实,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从毕晨光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聊天视频证据以及短视频证据都可看出,本六传媒不仅对毕晨光的直播平台一清二楚,反而多次向毕晨光表达要与毕晨光在同一平台直播的建议,双方可以互相合作达到双赢;本六传媒甚至专门录制短视频,祝福毕晨光在虎牙平台的互联网演艺事业蒸蒸日上,完全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毕晨光在虎牙平台开播的行为。以上诸多证据,均可证明本六传媒自始至终都对毕晨光的互联网演艺事业知悉且认可,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毕晨光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且,本六传媒在起诉状中依据《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主张毕晨光未经本六传媒同意,擅自在其他公司或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演出构成根本性违约,属于请求权基础错误。案涉《协议》从未明确约定双方履约的唯一平台或频道,且前文已经论述,本六传媒对毕晨光的互联网演艺活动自始至终均知晓,且从未提过任何异议,说明毕晨光非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进行演出。何况本六传媒虽然在一审中多处主张毕晨光违反《协议》约定,并声称毕晨光与案外人签订了新的艺人经纪合同,但本六传媒从未在一审中举证证明该合同的存在,一审法院在本六传媒未尽到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径直认定毕晨光违反从未实际履行的《协议》约定,存在违约,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三、本六传媒违约在先,从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权向毕晨光提起违约之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且本六传媒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未认定本六传媒从未履约的事实,判决高额违约金,违反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本六传媒主张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六传媒完全未履行《协议》第三条(1)“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种网络演出机会,并提供配套资源推广”、第三条(4)“甲方应努力通过互联网、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的提高乙方知名度”的义务,违约在先。毕晨光与本六传媒实际控制人之间只是建立了所谓网络上的“师徒关系”,本六传媒对毕晨光并未有任何实质上的投入和帮助,一审法院认为“本六传媒虽对提高毕晨光的人气起到一定作用”亦无事实依据。还需向贵院明确的是,本六传媒与毕晨光签订《协议》之时未支付任何签约费用,也从未对毕晨光进行任何的培育、包装等提升毕晨光人气、收益的活动。本六传媒实际控制人甚至被网信办等有权机关永久封禁,不仅没有给毕晨光带来任何积极帮助,反而使得毕晨光因此而受到严重负面影响。更加证明因为本六传媒的过错,案涉《协议》已丧失履行基础,本六传媒无权提起本案的违约之诉。进一步说明,在本六传媒存在根本违约事实的前提下,双方也不存在培育与回报的基础上,本六传媒主张高额不合理的违约金,相当于将毕晨光的自身努力占为己有。(二)《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应得到贵院的支持,即便依旧认定毕晨光违约,也应对违约金金额进行大幅度调整。根据立法规定与法律实践,《民法典》中的违约金乃补偿性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按照一审中判决的30万元的违约金标准,判决也已经明显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本六传媒诉称要求300万元的违约金,更是滥用权利。本六传媒对于其实际损失,也并无举证,事实上本六传媒在毕晨光身上毫无投入,本六传媒也不会因为毕晨光的所谓“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故本六传媒向毕晨光主张高额违约金无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又结合最高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等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可以看出,违约金约定非完全意思自治的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涉及的各个因素,受到公权力的调整和约束。因此即便依旧认定毕晨光违约,本六传媒未能举证任何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未全面考虑《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毕晨光自身特殊情况与行业特点等因素,判决赔偿30万元金额亦明显过高,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毕晨光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现为维护毕晨光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本六传媒辩称,毕晨光是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庭审中,毕晨光已经自认违约事实,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违约责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违约金酌情判定的金额过少,仅依据一审调取的证据6月份的佣金收入68万,5月份的佣金收入18万酌情判定违约金30万元,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应为50万元或者履行期间最高月收入的8倍,我方已经向贵院申请调取一审法院未调取的毕晨光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但该证据现在并未调取,根据我方掌握的证据,毕晨光在虎牙平台20**年12月的收入就为473.02万元,佣金收入应为473.02万元的30%,即140万元左右。
【当事人一审主张】
本六传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毕晨光支付违约金,暂按3000000元主张权利,最终以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直播账户最高月收入乘以8倍的总金额确认违约金数额;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毕晨光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六传媒(甲方)与毕晨光于2017年1月1日签订《艺人签约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一、合作内容: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甲方为乙方互联网在线直播方面的唯一经纪代理公司,在合作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在线直播、网络演出等与互联网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止。三、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种网络演出机会,并提供配套资源推广宣传。(2)在符合甲方运营规则下,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网络演出、宣传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直播、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3)乙方的一切商业行为及非商业行为,全部由甲方统一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决定。并且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公司形象的行为。(4)甲方应努力通过互联网、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的提高乙方知名度,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艺人公众形象。(5)乙方向甲方承诺:甲方为乙方唯一的演艺代理公司,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和其它演艺公司签约。四、利润分配方式:网络直播平台实际收入的20%归甲方所有,网络直播平台实际收入的80%归乙方所有,广告、商业演出和非商业演出收入分配方式另议。五、违约责任:合作期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其它公司及其它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500000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最高月收入乘以8倍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六、保密:(1)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协议和其它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2)为履行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它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3)本协议下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两年内仍有效。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七、其他:(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五年。”
另查明,毕晨光艺名“宇文泡儿”,本六传媒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秋艺名“赵本六”,系本六传媒的实际控制人,孙桂君系本六传媒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徐继秋的前妻。徐继秋与毕晨光曾系师徒关系。毕晨光曾在快手平台直播,后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虎牙直播平台直播。
诉讼过程中本六传媒向本院申请调取毕晨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平台ID为824520每月收入金额等直播全部数据,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回复本院“经过内部收集和调取,在虎牙直播平台上未搜索到虎牙号为824520的网络主播”。后本六传媒又向本院提供毕晨光在虎牙直播平台的ID号为824,本院再次向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回复本院“涉案账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佣金记录,2021年5月5日佣金发放188085.3元,2021年6月5日发放683389.3元。”
以上事实有《艺人签约合作协议》、回复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案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六传媒与毕晨光签订了《艺人签约合作协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从协议约定的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分析,双方之间系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关系。关于毕晨光是否构成违约,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鼓励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具有契约精神。本案涉及的网络直播行业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发展诞生的新兴业态,网络主播行业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益。双方在《艺人签约合作协议》约定本六传媒为毕晨光互联网在线直播方面的唯一经纪代理公司,在合作期间由本六传媒全权代理毕晨光涉及在线直播、网络演出等与互联网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合作期内,若毕晨光未经本六传媒同意,擅自在其它公司及其它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毕晨光根本性违约。毕晨光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本六传媒的实际控制人徐继秋知晓其去虎牙直播平台直播一事,但毕晨光原在快手直播平台直播,后去虎牙直播平台直播并非是本六传媒安排,其自行去其他平台直播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关于违约金数额,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旨在约束合同当事人诚信履约、补偿守约方产生的损失及对违约方作出惩罚。双方虽在《艺人签约合作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即本六传媒有权要求毕晨光赔偿500000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最高月收入乘以8倍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但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一定符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应负违约之责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经济效果、主播的违约程度、经纪公司的投入及经纪公司因主播违约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综合确定,不宜机械按照合同约定的巨额违约金确定违约金数额。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本六传媒虽对提高毕晨光的人气起到一定作用,但考虑到本六传媒为毕晨光的实际付出情况,本院酌定毕晨光应向本六传媒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毕晨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沈阳本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二、驳回沈阳本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六传媒对毕晨光在虎牙平台直播知悉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后是否有权依据协议要求毕晨光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毕晨光在虎牙平台直播前未经本六传媒同意已经构成违约,虽然本六传媒知悉后未提出异议但亦未明确表示放弃追究毕晨光违约责任的权利,故本六传媒现依据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毕晨光提出的毕晨光、本六传媒之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作协议”从未实际履行,且归因于本六传媒的过错,案涉协议不具备可履行性,本六传媒无权提起违约之诉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成立并生效,至于协议的履行程度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对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六传媒申请调取毕晨光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平台每月收入金额等直播全部数据有无必要的问题,经本六传媒申请一审法院已经调取了毕晨光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平台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佣金收入数据,数据显示毕晨光2021年5月5日佣金发放金额为:188085.3元;2021年6月5日佣金发放金额为:683389.3元,虽然一审法院未调取毕晨光2020年在虎牙平台的直播收入,但如前所述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参考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非违约方的实际收入,且根据现有数据683389.3元的八倍亦已经覆盖了本六传媒在一审提出的3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毕晨光2020年在虎牙平台的直播收入数据已无调取必要。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基本标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本六传媒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如对毕晨光培训、包装、宣传的具体支出等,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3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本六传媒、毕晨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本六传媒交纳),由本六传媒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毕晨光交纳),由毕晨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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