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9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合同中有新洛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约定,此系双方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故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确认案涉抖音账号归新洛公司所有。二审判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视听作品相关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客体,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包括视听作品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抖音账号虽可用于发布视听作品,但抖音账号本身不属视听作品等智力成果,而是用户用以登录并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凭证,故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客体。况且,基于抖音平台发布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特定情形下,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禁用、收回账号等,故与案涉抖音账号相关的主体并不只是本案双方,还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抖音账号归属的认定可能涉及该第三方权益,在该第三方未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对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作出确权性质的判决,可能损害或限制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及相关法定权利。互联网账户等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尚未将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即法律尚未规定有此项“所有权”,因此,任何主体均无权以合同约定或判决确权的方式创设这一“所有权”。一审判决案涉抖音账号归新洛公司所有,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新洛公司相关诉请,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至于案涉抖音账号的使用及所产生收益的分配,各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理,与案涉抖音账号“所有权”的确权无必然联系,故本案驳回新洛公司关于案涉抖音账号“所有权”确权的诉请,并不影响其就案涉抖音账号享有的相关合法权益。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吴嘉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新洛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00元;二、吴嘉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新洛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抖音号shao***0808归新洛公司所有;四、驳回新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新洛公司、吴嘉颖均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赣01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6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嘉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新洛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四、驳回新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