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3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康坚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里麻车村樟山小区46号里麻车古民居184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校区4号楼2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行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飞,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永康坚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吴超玥,女,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永康坚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尼公司)诉被告吴超玥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尼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飞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超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坚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超玥返还预付的保底收入3000元。事实与理由:坚尼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娱乐的经纪公司,吴超玥在本案中是一名网络主播,与原告属合作关系,2018年8月6日,吴超玥通过微信联系坚尼公司,想与坚尼公司合作,在腾讯NOW直播平台直播,并需要坚尼公司预支一个月的保底酬金,2018年8月8日,双方通过由江苏买卖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云签”电子签约平台进行签约,并完成签约。2018年8月9日,吴超玥给坚尼公司的财务人员手写了预支保底的凭证,写明了“如未完成保底要求预支款项于9月5号退还坚尼公司公司。吴超玥给坚尼公司手写预支凭证以微信拍照发送给坚尼公司财务后,坚尼公司财务使用微信转账给吴超玥支付了预支款3000元整。按照保底要求,吴超玥需要在8月份这个自然月内完成22个有效天66小时总时长才可享受保底酬金。单日单场2小时以上计算当日有效,吴超玥自预支款起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只有8月8日和8月9日两天有直播,且时常未达到有效天要求,属于未完成保底要求,按照约定需要退还预支款项,坚尼公司联系吴超玥,吴超玥拒不履行承诺,既不能如约努力直播,又不退还坚尼公司预支给其的垫付酬金,故坚尼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起诉讼请求。
坚尼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坚尼公司作为甲方与吴超玥作为乙方签署了电子的《网络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艺人,甲方为网络直播推荐乙方,在乙方进行在线直播的过程中给予相应协助,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并由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直播时长,标准时长:直播时长不少于66小时/月;若直播时长少于66小时/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支付保底补贴,但不进行分成扣减;直播天数和时间要求,有效天数:直播天数不少于22天/月(当日开播时间大于120分钟方计算为一个有效天);播出中20天要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有效播出;若直播有效天数少于22天,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支付保底补贴,但不进行分成扣减;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从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等。
签署合同的当日,吴超玥向坚尼公司提出要求预支收入。2018年8月9日,吴超玥向坚尼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其手写的字条,载明:本人吴超玥预支NOW直播8月保底工资3000元,承诺8月9号开播,如未完成保底要求,预支款于9月5号退还公司。当日,坚尼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向吴超玥预支了保底工资3000元。
庭审中,坚尼公司向本庭提交了后台统计数据中的吴超玥的直播记录,显示其在2018年8月份仅在8号和9号两天进行了直播。
上述事实,网络艺人经纪合同、微信截图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坚尼公司与吴超玥签署的网络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吴超玥预支了2018年8月的保底工资3000元,同时承诺如未能完成保底要求,则在9月5日之前返还上述保底工资。但依据坚尼公司提交的后台统计数据,显示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直播的时间,故吴超玥应返还坚尼公司的预支工资。吴超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超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永康坚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预付保底工资三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超玥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