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亿丰广场1-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GTD5E8W。
法定代表人:梁晨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霍锦锦(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静雯,女,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14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草人传媒)与被告程静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稻草人传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霍锦锦、被告程静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义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稻草人传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21年8月28日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平台、账号进行直播,原告对被告进行培训、包装、学习,提供给被告直播设备及直播所需的环境等,原、被告进行合作分红,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被告不得在其他平台或公司进行同类的合作或者直播,否则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被告进行培训、包装等,使被告掌握了直播的技能,原告也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直播分红,2022年1月,被告称因其个人原因需要申请长假,后原告在快手直播平台发现被告在其他公司直播平台上多次进行直播,经了解被告已经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为履行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资金用于培训学习、包装,并提供了工作室和直播设备等,支出了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在掌握技能后被告却直接又与其他公司合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被告原因致使合作合同无法履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程静雯答辩要点: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培训、包装、学习;原告承诺给被告的分红并未支付,根据合同,被告可单方解除合同,因原告未向被告分红,原告构成违约,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违约,被告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原告要求被告在长休单上签字,否则不予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8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2、因合作事项甲方前期投入大,后续影响时间长,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合同内容相同的工作,如有违反,视为违约。3、违约金约定为80000元,此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不可调整。一旦发生违约情形,除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支付守约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用等)……;另,双方对其他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程静雯于2022年1月份离开稻草人传媒,并于2022年9月在原告稻草人传媒提供的直播平台外的“大唐少女”平台进行多次视频直播。原告稻草人传媒提起诉讼,于2022年10月13日委托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
另查明,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12554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期限为二年。被告程静雯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原告稻草人传媒,并在未征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以外的平台进行多次视频直播,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因未向其分红而构成违约,应支付被告违约金8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如被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问题,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80000元的30%即24000元为宜。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现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提起本次诉讼,实际支出律师服务费5000元,结合被告的过错情形,律师费用酌情认定3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静雯于2021年8月28日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
二、被告程静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4000元及律师服务费3000元,合计27000元;
三、驳回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保全费420元,以上共计1383元,由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程静雯负担6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