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丁方,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建路620号302、306室。
法定代表人:应佳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丁方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娜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丁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被上诉人汉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段丁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1.段丁方无需继续履行与汉娜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2.段丁方无需支付汉娜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1,647.20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第一,段丁方是汉娜公司的普通员工,工作职责仅是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货物,没有任何特别的岗位要求,既不是汉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掌握汉娜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汉娜公司并未举证段丁方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另外,段丁方通过网络搜索“上海汉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发布的101条招聘信息,基本工资均在10,000元左右,而段丁方的月平均工资才10,485.29元,更证实了段丁方并非汉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段丁方仅仅是一名非常底层且普通的员工,不会因为自身的职位获取任何汉娜公司的保密信息,也不因该职位获得任何额外利益。第二,汉娜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书》作为格式合同应属无效。首先,汉娜公司给段丁方签订的格式文本《竞业限制协议书》中,无论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比例(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20%),还是补偿金的数额(2,097.20元,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均严重低于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最低标准。其次,《竞业限制协议书》在约定了低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补偿金的同时,还约定了明显高于合理损失的违约金(除全额返还汉娜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补偿费外,还应当一次性按协议期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的10倍向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些约定明显是汉娜公司处心积虑写出来的格式文本,汉娜公司通过该格式合同免除其责任、加重段丁方责任、排除段丁方的自主择业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最后,段丁方自始至终未收到汉娜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亦不承认《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一审法院却罔顾事实和法律,作出让段丁方支付天价赔偿的违法判决,错误极其严重。第三,汉娜公司滥用竞业限制协议,损害了普通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和就业权。汉娜公司与公司所有主播及主播助理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几乎对公司全员进行竞业限制约束,但显然并非所有员工都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者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在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用人单位不能无限扩大该范围,导致全员适用竞业限制。这种主体的泛化会导致侵害到一般劳动者的就业权。签订保密协议而负有保密义务不等同于实际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从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出发,应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在可能接角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第四,汉娜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书》的违法规定,以小额代价(每月2,097.06元)谋取25万的天价赔偿,实属巧取豪夺。段丁方作为一名普通的在沪务工人员,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在汉娜公司处工作了8个月,共领取工资83,047.31元(2020年2月的工资未收到)。在扣除房租、水电、交通、伙食费后,在沪生活几乎存不了钱,再加上家中老人、小孩要照顾,生活也是捉襟见肘。段丁方在汉娜公司处工作前途渺茫,不得已辞职另谋出路,也仅仅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创造价值,获得更高的回报。段丁方在汉娜公司仅担任网络主播(网络销售人员),没有因职务获得任何工资之外的利益。更不知道因为莫名其妙的一份协议,竟然需要向汉娜公司支付25万的天价违约金。第五,一审过程存在程序错误,仅经双方证据交换即匆匆下判。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但因汉娜公司当庭提交证据,且证据繁多,段丁方无法当庭质证,要求质证期,一审法官同意给予段丁方质证期,并表示会再次安排开庭。但在段丁方庭后交了书面质证意见,等一审法院再次安排开庭,以便在庭上更充分的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却直接等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审庭审流程未完成,一审法院剥夺了段丁方当庭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最后陈述的机会,属于重大程序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段丁方的上诉请求。
汉娜公司辩称:汉娜公司不同意段丁方的上诉请求。第一,汉娜公司在一审时已举证段丁方知悉汉娜公司的商业秘密。段丁方在职期间可通过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登录公司的花苗联盟业务管理系统,知悉汉娜公司店铺内的客户的真实姓名、名单、收货地址,产品的采购成本,销售价格以及其中的利润差价。因此段丁方实际掌握了汉娜公司处的商业秘密,构成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第二,虽然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的20%,低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的30%。但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因为约定低于法定标准而无效。段丁方辩称其未收到过汉娜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因段丁方恶意注销收款账户,故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应由段丁方自行承担。第三,竞业限制协议是在双方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没有任何欺诈和胁迫,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真实、合法、有效,段丁方应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汉娜公司认为仲裁及一审法院已经就违约金进行了调整。首先,段丁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在离职后当月即入职了案外人公司运营的“想某1”店铺担任主播,且段丁方在案外人处担任主播的排班频次非常高。其次,段丁方单方注销银行账号,拒绝领取汉娜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再次,段丁方知悉汉娜公司所有的客户的联系方式,产品进销存渠道,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利润、销售话术等,上述信息的泄露对于汉娜公司的造成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复次,基于二手奢侈品直播销售的特性,主播对于客户的购买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是具有一定的粉丝效应的,因此部分老客户也被其带走,使汉娜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汉娜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存在维权成本,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的费用。最后,段丁方在仲裁庭审时自述,其在汉娜公司的小花奢侈品店担任主播,是其第一份正式工作,可见其之前并无二手奢侈品的销售经验的。汉娜公司对于每名主播的培训均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成本的。一审时,汉娜公司也提交了相关的培训记录,证明公司每天会对所有主播开会培训,宣导销售技巧,系统使用产品卖点。在汉娜公司的培养下,段丁方积累了丰富的行业销售经验,也积累了一部分的粉丝以及老客户。段丁方离职后立即到案外人平台入职担任主播,也可证明此前汉娜公司对其大量的培训的时间和精力的一个效应。因此,一审法院结合相关因素对双方约定的50万元的违约金调整为减半的25万元,具有合理性。第五,一审法院程序并无不当。对于公司当庭提交的补充证据,一审法院也让段丁方书面发表了质证意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当事人一审主张】
段丁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无需支付汉娜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51,647.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段丁方原系汉娜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汉娜公司担任主播工作岗位。双方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其中约定:段丁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与汉娜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竞业限制期间,段丁方不得在与汉娜公司经营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及与汉娜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等工作);汉娜公司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包含技能津贴、主管津贴)的20%支付段丁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次月20日左右发放上月补偿金;段丁方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全额返还汉娜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补偿费外,还应当一次性按协议期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的10倍向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段丁方与汉娜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8日解除。2020年4月26日,汉娜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1.段丁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段丁方支付汉娜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503,294.40元。2020年7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1.段丁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段丁方向汉娜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51,647.20元。段丁方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1.段丁方在汉娜公司处从事线上主播,销售二手奢侈品;2.段丁方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485.29元;3.汉娜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及2020年4月21日向段丁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尾号为0386的银行账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97.06元,但因“卡号状态非正常”等原因未能支付成功;4.段丁方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有在淘宝平台“想某1”店铺及抖音平台“想某2”店铺从事主播工作。
一审审理中,段丁方表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尾号为0386的银行账户已在2020年2月底或3月初时注销。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段丁方向本院补充如下事实:1.段丁方确实可以登录汉娜公司的花苗联盟业务管理系统,但该管理系统汉娜公司所有员工均可登陆,段丁方主要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的销售提成,对于公司的客户名单,客户联系方式以及成本利润等内容,并非其从事主播工作期间所需掌握的信息。该些内容汉娜公司也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从而导致所有员工均可看到,不能因为汉娜公司管理存在缺陷,对其所认为的商业秘密进行全员公示,就认定该些内容构成商业秘密。2.段丁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直播过程中向直播间的观众展示和介绍二手奢侈品的款式、大小、颜色和上身效果等客观情况,吸引客户通过网络下单。段丁方在该过程中不直接接触客户,也不掌握具体的客户信息、消费喜好和购买力等情况。
汉娜公司对段丁方补充的事实发表意见如下:1.段丁方的工资结构是底薪加提成,提成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其每次主播后的成单率及收货情况,按照公司采购的成本价与其直播间内售价的价差,乘以不同品类的提成比。在此过程中,段丁方对公司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差价利润以及客户的收货情况均是知晓的。公司的花苗联盟业务管理系统也并不是全员都可登录,且不同员工的权限也不一样。2.由于计算提成时段丁方可以看到客户信息及购买信息,故其掌握具体的客户信息、消费喜好和购买力等情况。
段丁方还向本院补充提供其通过“企查查”平台查询到的汉娜公司的招聘信息,该些信息反映汉娜公司招聘的淘宝奢侈品门店的店长、总经理助理、线上销售人员的工资均在8,000元至10,000元左右,而该些人员占到了公司的主体,证明段丁方仅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并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
汉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段丁方虽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属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故系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二审法院认为】
一、段丁方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三、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四、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段丁方、汉娜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现段丁方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段丁方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段丁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与汉娜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竞业限制期间,段丁方不得在与汉娜公司经营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及与汉娜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等工作)段丁方应当按照上述协议书,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汉娜公司要求段丁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因段丁方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有在淘宝平台“想某1”店铺及抖音平台“想某2”店铺从事主播工作,段丁方确有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向汉娜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段丁方自离职当月即注销了可收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银行卡,并于次月即从事与汉娜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对其要求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实难采纳,现仲裁裁决段丁方需向汉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的5倍的违约金,汉娜公司对此亦未提出起诉,一审法院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依照仲裁裁决的金额予以判明。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段丁方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三、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四、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段丁方虽不是汉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可通过登录公司管理系统了解公司的客户信息、成本利润等相关内容,故应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符合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者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仍属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经济补偿,虽然该补偿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因此而无效。同时,该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协议约定。段丁方在从汉娜公司离职后,立即到与汉娜公司同样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的案外人公司工作,并同样担任网络主播,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考虑到段丁方的主观违约恶意及客观违约行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长短、并兼顾其离职时的工作岗位及收入水平、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违约行为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本院认为,仲裁及一审判决已将双方约定的50余万元违约金数额调整降低了一半,该违约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段丁方认为违约金数额仍过高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经查,一审庭审程序完整,对于汉娜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段丁方庭后也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代理人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故并不存在剥夺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的情形。
综上所述,段丁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段丁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