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3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商务秘书:武汉谦兴-托管0051)。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星,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尹昉,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园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鱼趣公司)诉被告尹昉,第三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尹昉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尹昉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本院裁定。因本案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斗鱼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尹昉提起反诉,本院合并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武汉鱼趣公司、武汉斗鱼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斌,尹昉暨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余佳奇、胡冰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各方调解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鱼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尹昉继续履行与武汉鱼趣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2、尹昉向武汉鱼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990000元;3、尹昉立即终止与熊猫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并责令其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尹昉作为其游戏解说人员推广或录制、使用、发布(直播或转播)、播放尹昉的游戏解说音视频内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尹昉承担。庭审前,武汉鱼趣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尹昉继续履行与武汉鱼趣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2、尹昉向武汉鱼趣公司赔偿损失7990000元;3、尹昉立即终止与熊猫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4、尹昉赔偿武汉鱼趣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19975元、律师费142500元、公证费94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尹昉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2日,武汉鱼趣公司与尹昉签订《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武汉鱼趣公司特别委派尹昉在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作费用为每月70000元,每月酬金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过武汉鱼趣公司书面同意,尹昉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也不得以非武汉鱼趣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进行游戏解说,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尹昉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尹昉须向武汉鱼趣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且向武汉鱼趣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和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尹昉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协议的签订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该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地管辖。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武汉鱼趣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尹昉违反上述约定,擅自与他人签约,并在熊猫公司运营的熊猫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直播。尹昉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熊猫公司擅自为尹昉提供直播平台的行为也助长支持尹昉的违约行为。尹昉和熊猫公司的行为已经给武汉鱼趣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损失和不良影响在持续扩大。为维护武汉鱼趣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尹昉辩称:第一,不同意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原因如下:1、合作协议本质上是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第二款,尹昉需要履行的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与尹昉人身密切相关,债务标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和强制履行;2、武汉鱼趣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尹昉支付合作费用;3、武汉鱼趣公司也未按照协议约定的通过各种媒体等途径宣传尹昉,提高尹昉在行业内的知名度;4、武汉鱼趣公司至今未将尹昉在其平台所获得的虚拟物品进行结算,尹昉参加各种商业活动的酬金也并未支付,经尹昉催要,武汉鱼趣公司仍拒之不理,存在重大违约,故尹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且保留向武汉鱼趣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武汉鱼趣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更无证据证明损失达到799万元。合作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均属于格式条款,合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极其不平等,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即便有效,也属于约定标准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减。第三,武汉鱼趣公司要求尹昉立即终止与熊猫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武汉鱼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熊猫公司述称:同意尹昉答辩意见,其对于熊猫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武汉斗鱼公司述称:同意武汉鱼趣公司诉称意见。
尹昉向本庭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尹昉与武汉鱼趣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终止;2、武汉鱼趣公司向尹昉支付欠付的合作酬金及分成等合计50000元;3、武汉鱼趣公司赔偿尹昉经济损失500000元;4、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武汉鱼趣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2日,武汉鱼趣公司与尹昉签订《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尹昉在武汉鱼趣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提供行游戏解说直播,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作费用为每月70000元,每月酬金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协议还约定双方应当就尹昉的产品代言以及其他游戏解说相关收益按比例分成。协议签订后,尹昉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直播服务,其制作的视频人气和观看量在平台同类游戏解说中长期名列前茅。现武汉鱼趣公司欠付尹昉的合作报酬和分成未支付,尹昉多次催告未果,且协议中约定的武汉鱼趣公司违约责任与尹昉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故依据相关相关法律规定,合作协议已经终止,其武汉鱼趣公司应当向尹昉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鱼趣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武汉鱼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尹昉支付了报酬,合作酬金和分成已按照合同规定向尹昉支付了应支付的部分,由于尹昉违约,有部分款项尚未支付,这是法律赋予武汉鱼趣公司的权利。另外,尹昉主张的合作酬金及分成,具体金额没有进行任何举证,对于其经济损失也没有举证,武汉鱼趣公司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熊猫公司针对反诉述称:与尹昉意见一致。
武汉斗鱼公司针对反诉述称:同意武汉鱼趣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以武汉鱼趣公司为甲方,以尹昉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编号:YQZB201508045,协议版本:V2.0),约定:武汉鱼趣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在线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尹昉是专业游戏玩家或游戏解说员,尹昉愿意和武汉鱼趣公司进行深度合作,在武汉鱼趣公司指定的斗鱼TV直播平台(××/)(当时运营方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游戏解说,尹昉解说的游戏名称为“炉石传说”,网络推广名为“Sol君”,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合作费用为70000元/月,由武汉鱼趣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于次月25日前支付至尹昉个人银行账户。尹昉每月有效直播时长(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40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不低于120小时,若尹昉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足的,武汉鱼趣公司有权根据尹昉实际有效直播时间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小时有效直播时间费用=每月合作费用÷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间。
协议5.5条约定未事先经过武汉鱼趣公司书面同意,尹昉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协议6.3条(特别保证)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过武汉鱼趣公司书面同意,尹昉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尹昉须向武汉鱼趣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尹昉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第8.6条(特别约定)约定,尹昉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协议的约定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尹昉须向武汉鱼趣公司支付其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9.1条约定一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严重损害或违背对方利益或合理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9.3条约定尹昉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直播人气要求的,武汉鱼趣公司可以与尹昉协商适当降低尹昉报酬,也可以解除合同。协议11.6条约定此协议一经签订,代替双方之前签订的一切书面协议和文件,双方应按照此协议履行合同。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作协议签订后,尹昉即按照协议约定在斗鱼TV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2015年9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938分钟,折合15.63小时。2015年9月初,尹昉即离开斗鱼TV不再继续提供直播服务,并与熊猫公司建立了直播合作关系,其在2015年9月10日发表微博表示“虽然离开了斗鱼…….斗鱼从来没有拖欠过我的工资、鱼丸酬勤……”武汉鱼趣公司亦未向尹昉支付直播报酬,并将尹昉的直播间封闭。
另查明:1、尹昉在直播过程中会因接受打赏而获得鱼丸和鱼翅(虚拟货币),此虚拟货币可在直播系统中申请兑换为钱款,但需通过斗鱼公司申请兑换、尹昉依兑换申请支付款项的流程进行。2、2015年9月15日,直播平台发布鱼翅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为鱼翅兑换周期为每月一次,当月鱼翅在次月的9号至15号在个人中心开启兑换,自申请兑换之日起按月结算。2016年8月16日,直播平台更新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一致,但增加款项发放时间的规定,为礼物所得会从点击兑换后一周算起45个工作日左右到账。3、尹昉曾经多次对鱼丸鱼翅收益申请兑换,后因直播账户账号被斗鱼公司封闭而无法兑换,尚有可兑换鱼翅收益9506元、鱼丸收益36734.8元,共计46240.8元。
还查明:1、武汉鱼趣公司为本次诉讼实际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9975元、律师费142500元、公证费940元。2、武汉鱼趣公司、武汉斗鱼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关联企业,武汉斗鱼公司的资产和斗鱼TV直播平台系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武汉鱼趣公司为武汉斗鱼公司提供主播经纪服务,代表武汉斗鱼公司签订合同,代付报酬等,三公司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有混同行为。
庭审中,武汉鱼趣公司陈述因尹昉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为:1、在合作协议里明确说明了武汉鱼趣公司会向尹昉提供全方位的推广、培养及相关的服务,这些内容需要武汉鱼趣公司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对于本行业而言,虽然无法准确的计算,但是这种投入是相对确定的;2、尹昉在武汉斗鱼公司平台中的影响比较大,随之所带来的是这个版块的流量、广告及其尹昉的影响力方面的因素,尹昉的跳槽及相应的不好的公开言论给武汉斗鱼公司和武汉鱼趣公司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诉讼中,本院依法对尹昉的有效直播时长记录、斗鱼TV直播平台礼物兑换规则、尹昉鱼丸鱼翅兑换记录等事实进行了勘验确认。
以上事实,有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新浪微博、勘验笔录、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公证书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鱼趣公司和尹昉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尹昉为武汉鱼趣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武汉鱼趣公司支付直播报酬,尹昉不受武汉鱼趣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武汉鱼趣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合作协议约定了尹昉为武汉鱼趣公司提供独家解说,未经武汉鱼趣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尹昉在合作协议刚开始履行即离开武汉鱼趣公司而到熊猫公司处进行直播,且拒绝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其行为已表示单方解除了合作协议。尹昉辩称其解除协议的原因系武汉鱼趣公司欠付其直播报酬和鱼丸鱼翅收益,且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尹昉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30000000元”和“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性质均系违约金,现尹昉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同时,协议约定的上述违约金标准均明显过高,应当依据武汉鱼趣公司行业特点和尹昉实际收入标准进行调减。
虽然武汉鱼趣公司不是斗鱼TV平台运营方,但其作为运营方武汉斗鱼公司的关联企业,双方系利益共同体,尹昉单方解除合同对武汉斗鱼公司带来的损失可等同于武汉鱼趣公司的损失。武汉鱼趣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张尹昉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武汉斗鱼公司和武汉鱼趣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因其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网络主播属于武汉斗鱼公司、武汉鱼趣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在武汉鱼趣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本院以尹昉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损失计算基准,结合尹昉解除协议时合作协议已履行和未履行时间,酌定尹昉向武汉鱼趣公司赔偿损失3360000元。因尹昉已离开武汉鱼趣公司处,并与熊猫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涉案合作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本院确认合作协议已于2015年9月10日终止,武汉鱼趣公司请求尹昉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尹昉和熊猫公司的合作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武汉鱼趣公司请求尹昉解除与熊猫公司的任何形式合作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尹昉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属于违约,因合作协议无需继续履行,尹昉在履行合同期间尚未兑换的鱼丸鱼翅收益,属于其应获合作收入的部分,武汉斗鱼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应当向尹昉支付。同时因武汉鱼趣公司系合同主体,基于上述武汉鱼趣公司和武汉斗鱼公司的关联关系,尹昉无需再根据平台兑换规则进行兑换,此款由武汉鱼趣公司直接向尹昉支付,武汉鱼趣公司可另行与武汉斗鱼公司结算。尹昉主张武汉鱼趣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0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尹昉2015年8月22日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于2015年9月10日终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尹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36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尹昉支付鱼丸鱼翅收益46240.8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尹昉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38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319元,被告(反诉原告)尹昉负担13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尹昉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5元,被告(反诉原告)尹昉负担4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