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3栋12-1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燕,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王宁,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反诉第三人):上海祜春文化传播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44室。
投资人: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区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
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上诉人王宁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祜春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祜春工作室)及一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斗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方晓燕到庭,王宁、祜春工作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到庭,一审第三人华多公司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斗鱼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我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中的公证费1,05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斗鱼公司认为,一、一审判决王宁赔偿违约金6,095,616元,赔偿过低不足以弥补斗鱼公司受到的损失。二、斗鱼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依约扣除违约方王宁的所有未结服务费用及虚拟物品收益分成。三、本案公证费用应当由王宁承担。四、斗鱼公司作为新型互联网公司,主要依靠提升访问流量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实现盈利,王宁作为斗鱼公司的核心主播,不履行直播义务,会对我公司造成极大损失。
王宁针对斗鱼公司的上诉辩称,1.斗鱼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欠付230,000元报酬,其中直播报酬170,000元,虚拟礼物分成60,000元,正是基于斗鱼公司严重拖欠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报酬,王宁行使了法定解除权。因此一审违约金应予改判。2.即便认定王宁违约其获得的收益仅为380,000元,还应减去欠付劳动报酬170,000元,其应在230,000元所获得的收益基础上酌定违约金,一审判决600多万元违约金是其实际获得工资收益的16倍。我国民事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因此一审判决惩罚性部分过高,还是应按实际损失进行判罚。据此,王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斗鱼公司承担。
斗鱼公司针对王宁的上诉请求辩称,1.王宁在合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其主张的斗鱼公司有违约行为事实不成立。2014年4月25日王宁才将双方合作合同寄回公司,公司申请请款程序后立即在2014年5月12日激活了约定的收款银行卡,并立即于同日及次日连续分三次向王宁支付了2016年1、2、3月直播报酬。在2016年5月27日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王宁支付了4月份直播报酬,斗鱼公司不存在任何迟延支付情形,其主张的违约事实不存在。2.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宁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根据协议约定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违约损害赔偿金应参考2015年12月31日王宁与斗鱼公司签署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第9.9条约定的年费用总额5倍的赔偿金及协议9.2条约定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的约定。2016年6月7日王宁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直播平台并前往竞争平台虎牙直播,该行为违反了游戏解说合作协议5.5条的约定。因此王宁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参考协议第9.2和9.9条的约定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3.直播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对于违约行为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不仅应依据合同约定,更应按主播在游戏板块的人气及跳槽至其他竞争平台形成的游戏板块玩家损失流失数量和对整个游戏板块及平台的社会舆论影响,综合衡量和计算给公司平台造成的损失。另外应考虑到王宁从2014年底到2016年6月,其从小主播经斗鱼公司多方宣传和培养成为炉石游戏的第一大主播,其离开斗鱼平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考虑公司对其的投入及宣传。
祜春工作室辩称,同意王宁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答辩意见。
华多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一审主张】
斗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宁继续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2.判令王宁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元;3.判令王宁立即终止与华多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由王宁承担。庭审中,斗鱼公司变更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王宁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00元;同时撤回上述第4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并明确该诉讼请求中的公证费金额为1,050元。
王宁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2.判令斗鱼公司向我支付拖欠的基础费用176,054.17元和虚拟物品收益分成60,000元;3.判令斗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斗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起开始与王宁合作。2015年9月1日,王宁与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趣公司)签订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由王宁在鱼趣公司指定的游戏解说平台即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TV解说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王宁的网络推广用名为萌太奇;合同履行期为五年,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王宁的酬劳为每年3,000,000元,酬劳的支付方式为:首年的9月一次性支付1,500,000元,剩余1,500,000元在合同生效后在12个月内分期支付,次年的酬劳按12个月分期支付等。
2.2015年12月31日,甲方(即斗鱼公司,以下同)、乙方(即祜春工作室,以下同)、丙方(即王宁,以下同)签订游戏解说合作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载明,甲方是一家游戏直播平台运营商,乙方是一家专门为丙方规划及安排经纪事务的独立工作室,丙方是专业的游戏玩家或游戏解说员。甲方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为乙、丙双方提供合作平台,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指派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游戏解说员,在甲方的游戏直播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等。协议第1.2条约定,斗鱼TV平台:由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协议第1.7条约定,丙方的网络推广用名萌太奇、真实姓名、笔名、网名、曾用名以及任何代表丙方身份的文字符号。丙方推广用名的商标申请权归属甲方所有。协议第1.12条约定,每月有效直播时间:是指丙方每月在斗鱼TV平台直播过程中,其直播房间101342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20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直播房间、在线人次均值等数据均以甲方数据为准。协议第2.1条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即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乙方特别委派丙方在甲方运营的斗鱼TV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协议游戏解说视频、协议游戏解说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即属于甲方独家所有。协议第2.3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履行期届满止,合同履行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协议第3.1条约定,乙、丙双方在按照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费用分为两部分:(一)基础费用。按以下第3种方式向乙方支付:(3)基础费用为12191232.63元,由甲方在丙方每月有效直播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附件七《基础费用明细表》约定的付款明细进行支付。上述任一种方式中,需按月付款的,由甲方在次月的25号之前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协议第3.4条约定,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丙双方之间的费用由乙方与丙方自行结算,但乙方应及时根据相关约定将本协议约定的基础费用支付至丙方的个人银行账户。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因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或者更换银行账户信息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无法及时付款的不构成乙方违约。若因乙、丙双方因费用结算而引起纠纷、诉讼或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丙方薪资费用时甲方先行垫付丙方薪资的款项),甲方有权在应付合作费用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由乙、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第5.4条约定,丙方在斗鱼TV平台解说游戏名称为炉石传说,每月游戏直播时间不低于120小时。若丙方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足的,则甲方有权根据丙方时间的有效直播时间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小时有效直播时间费用=月平均合作费用/每月有效直播时间,每月有效直播时间、在线人气均值等数据均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协议第6.5条约定,特别保证:由于本合同一经三方签订,即有法律效力,甲方就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乙、丙双方创造游戏网络直播环境,乙、丙双方保证,若乙、丙双方违反下述任一约定,则构成乙、丙双方重大违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乙、丙双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甲方书面许可,乙、丙双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解说员协议,不得拒绝参与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丙方肖像权,也不得擅自将丙方推广用名申请注册商标…。协议第9.1约定,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给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一方可以依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性或全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且不视为放弃其他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协议第9.2约定,若乙、丙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的,甲方可以要求乙、丙双方承担如下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1)每违反一次则要求乙方或丙方向甲方赔偿500000元;(2)向甲方返回已付的合作费用;(3)违反多次或要求提前乙、丙双方需连带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4)向甲方返还乙、丙双方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协议第9.7条约定,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协议第9.9条约定,由于斗鱼是国内最知名的游戏直播平台的运营商,甲方安排丙方在斗鱼TV平台进行游戏解说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并需严格遵守斗鱼TV平台关于游戏在线解说的相关规定,斗鱼TV平台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够提供游戏直播平台给丙方从事游戏解说工作。因此,乙、丙双方特此承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该协议约定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保证的,乙、丙双方须连带向甲方支付其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需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第10.3条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丙方直播房间当月平均在线人次均值(无论是否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大幅下降(低于已合作月份的月平均在线人次均值的20%)的,则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降低乙方报酬,也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此外,该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的附件包括反商业贿赂协议、授权书、承诺函、费用明细表及工作室设立费用统计表。其中,费用明细表载明王宁20**年1-6月份基础费用分别为88732.63元、117500元、117500元、117500元、117500元、117500元;2016年1月至2020年8月费用总计为12191232.63元。此外,王宁签署上述授权书、承诺函及工作室设立费用统计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
3.签订上述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之后,王宁按约在斗鱼公司的游戏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2016年6月7日,王宁停止了在斗鱼TV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并开始在华多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
4.2016年5月12日,斗鱼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昊安工作室)向王宁支付了88,732.63元、89,300元两笔款项,分别注明为1月主播工资、2月主播工资;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27日,斗鱼公司再次通过昊安工作室向王宁分别支付了91,062.5元、117,500元,分别注明为3月主播工资、4月主播工资。
5.2016年10月9日,斗鱼公司委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向王宁邮寄送达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解说的违约行为等。
6.斗鱼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050元。
7.庭审中,王宁主张其第二项反诉请求的基础费用是根据涉案合同附件即费用明细表第1-5月的费用减去已经支付的款项得出的数额。对于王宁主张的虚拟物品收益分成60,000元,斗鱼公司当庭表示认可。
8.诉讼中,法院组织斗鱼公司、王宁、祜春工作室、华多公司到斗鱼公司数据平台部对王宁20**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有效直播时长进行了现场勘验:斗鱼公司后台数据显示,进入王宁直播的房间后不设置人气值的情况下,2016年1-6月直播时长分别为6,746分钟、2,178分钟、6,147分钟、6,572分钟、7,013分钟、415分钟;进入王宁直播的房间后设置人气值大于等于20,000人,则2016年1-6月直播时长分别为3,689分钟、1,441分钟、2,613分钟、1,777分钟、4,022分钟、219分钟。
9.本案中,用于斗鱼公司向王宁发放款项的银行卡的激活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王宁主张该银行卡是斗鱼公司统一办理的,因斗鱼公司在2016年5月初才将银行卡向其交付,故激活时间较迟;而斗鱼公司则主张是2016年1月1日前后将银行卡交付给王宁的,因王宁延迟签约及激活银行卡才导致付款延迟,且从合同附件即授权书、承诺函、工作室设立费用统计表上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可以印证该主张等。
10.王宁在与斗鱼公司签订解说合作协议前已经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与鱼趣公司签订过游戏解说合同,且鱼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于2015年9月8日向王宁支付了1,363,000元款项。斗鱼公司主张该1,363,000元是张伟代斗鱼公司支付给王宁的预付款,但王宁认为该笔款项发生在涉案合同签订前,与本案无关。庭审中,斗鱼公司主张其与王宁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取代了王宁与鱼趣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但王宁则主张其与鱼趣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二审期间,王宁、祜春工作室、华多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斗鱼公司提交了两组新证据,证据一为关于王宁(“萌太奇”)在“炉石传说”板块的热点报道截图4份。证据二为王宁(“萌太奇”)在炉石传说游戏板块的影响力证明文件5份及一段介绍王宁的视频。证明目的为1.证明王宁(“萌太奇”)在与斗鱼公司合作期间,公司为王宁在整个炉石传说游戏板块投入了大量的培养和宣传,并且支持王宁参加炉石传说的竞技比赛,大大提升了王宁在该游戏板块直播的人气和排名;2.王宁在获得该游戏板块极高的人气和排名后,离开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带来大量的粉丝反水和流失,给公司造成了恶劣的舆论影响和巨大的损失。王宁及祜春工作室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的内容完全一致,均反映王宁与王涛涛结婚的事情,不能证明王宁的热度,反而证明了王宁在粉丝中的所谓热度是因为其与炉石传说大主播王涛涛缔结婚姻所被用户关注。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无法判断真实性的来源。该统计数据仅有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一个月的统计,且该数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与事实也并不相符。证据二的第二项并不能反映斗鱼公司所称王宁是炉石传说第一女主播的证明目的。证据二的第三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三方报道并不能客观反映王宁在炉石传说的地位,该内容是反映的2014年所称的国服十大人物,与本案涉案合同无关,涉案合同还未签订。证据二的第四、五项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主播八卦网的反映内容也不具有客观性。华多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审审理中,斗鱼公司提出各方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是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各方当事人对该合作期限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与王宁、祜春工作室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各方当事人履行情况,王宁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斗鱼公司向其支付直播报酬,王宁不受斗鱼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斗鱼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按照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祜春工作室指派王宁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约定的游戏解说,王宁的基础费用五年总计为12,191,232.63元,祜春工作室、王宁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若违反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从协议履行情况来看,王宁在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至2016年6月6日,次日后即未再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且从斗鱼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王宁在离开斗鱼直播平台后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了游戏直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宁主张其离开斗鱼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斗鱼公司欠付其报酬或费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斗鱼公司不存在拒绝向王宁支付报酬的情形(斗鱼公司已向王宁支付了2016年1至4月的报酬,只是存在迟延发放的情形),王宁亦不能证明其因报酬的迟延支付而向斗鱼公司进行过催告,且在此情形下斗鱼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王宁以斗鱼公司迟延支付报酬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理由不成立,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王宁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对于斗鱼公司要求王宁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因王宁已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且其行为足以表明其在解说合作协议期满前不愿再继续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该解说合作协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斗鱼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为互联网企业,斗鱼公司主要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扩大市场份额,实现盈利。签约主播是其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从而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斗鱼公司的经营意义重大。本案解说合作协议的全面履行将给斗鱼公司带来较大收益,王宁作为斗鱼公司的主播,其不履行在斗鱼公司平台的直播义务,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即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斗鱼公司因直播平台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发生损失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斗鱼公司要求王宁支付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合作协议约定王宁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及赔偿损失500,000元等,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虽然斗鱼公司自行将违约金调整为9,000,000元,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标准及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斗鱼公司主张的9,000,000元违约金仍然过高,酌情按照王宁年平均合作费用的2.5倍即6,095,616元予以确定。对于斗鱼公司要求王宁赔偿公证费损失的问题,因前述违约金足以弥补斗鱼公司受到的公证费损失,故对于斗鱼公司要求由王宁赔偿公证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斗鱼公司有关要求王宁立即终止与华多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对于王宁提起的反诉请求。如前所述,王宁已离开斗鱼直播平台不再进行游戏直播,双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本案解说合作协议已实际解除。对于王宁有关要求解除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王宁要求斗鱼公司支付欠付的合作酬金176,054.17元及虚拟物品收益分成60,000元。诉讼中,斗鱼公司自认王宁确有虚拟物品收益分成60,000元未付,故对于王宁要求支付该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斗鱼公司有关因王宁违约故不应支付该虚拟物品收益分成的主张,因王宁承担的违约金足以弥补斗鱼公司受到的损失,故不予采纳。此外,对于王宁主张的2016年1至5月未足额支付的直播报酬的问题。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王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20小时,每月有效直播时间指王宁每月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20,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且在线人次均值的数据以斗鱼公司数据为准等。从勘验的情况看,王宁20**年1-6月有效直播时长分别为3,689分钟、1,441分钟、2,613分钟、1,777分钟、4,022分钟、219分钟,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有效时长。虽然王宁对上述勘验结果持有异议,但因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实际直播时长多于上述数据,且双方合同约定直播时长的数据以斗鱼公司数据为准等,故对前述直播时长的数据予以确认。虽然王宁20**年1至6月有效直播时长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但因斗鱼公司向王宁支付2016年1月和4月报酬时仍然按约定的全额报酬进行支付,故认定201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6日期间的报酬,斗鱼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全额标准向王宁支付。据此计算后,上述期间未足额支付的直播报酬金额高于王宁主张的金额即176,054.17元,故以王宁主张的金额为准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王宁以斗鱼公司迟延支付报酬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理由不成立,该主张不予支持。虽然王宁解除合作协议的行为无效,但由于王宁已然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基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的特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解除。
斗鱼公司与王宁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宁认为其离开斗鱼直播平台系因斗鱼公司严重拖欠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报酬而行使法定解除权,但并未举证证明斗鱼公司存在拒绝支付报酬或曾因报酬迟延支付向斗鱼公司进行过催告,而斗鱼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宁在解说合作协议期满前离开斗鱼直播平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斗鱼公司上诉坚持主张9,000,000元的违约金,王宁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扣除欠付报酬金额。因斗鱼公司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难以举证证明。网络主播的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因此,在斗鱼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可以王宁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违约金计算基准。结合王宁离开时与斗鱼公司的合作协议已履行的期限,一审法院将违约金金额酌定为王宁年平均合作费用的2.5倍并无不当。但王宁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期限为四年八个月,年平均合作费用应为2,612,406.96元,一审法院存在计算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王宁应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6,531,017.4元(2,612,406.96元×2.5)。对于斗鱼公司要求王宁赔偿公证费损失的问题,在前述违约金的范围内已对斗鱼公司为主张权利的损失进行了考量,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斗鱼公司主张因王宁违约,依据该规则及斗鱼直播协议其有权扣除王宁的所有未结服务费用及虚拟物品收益分成。但两审中,斗鱼公司仅提交了公司单方出具的《斗鱼直播平台礼物兑换规则》及斗鱼直播协议网页截屏的打印件,并未举证证明与王宁就该规则签署协议,也未举证证明与王宁就上述规则内容达成了合意,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虽然王宁存在违约行为,但本案中对王宁因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已作出了裁判。因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王宁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虚拟物品收益分成款,属于其应获合作收入的部分,斗鱼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应当向王宁支付。斗鱼公司对确未支付王宁虚拟物品收益分成60,000元的金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王宁主张的2016年1至6月未足额支付直播报酬的问题,斗鱼公司主张结合游戏解说合作协议3.1.(3)条、5.4条和9.2条,王宁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由斗鱼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月均合作费用应为0。但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中就此并无明确约定,也无法推定出该结论,亦无明确表述如主播违反直播协议,斗鱼公司有权扣除主播尚未结算合作费用的约定,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对王宁20**年1至6月的有效直播时长进行了勘验,确认王宁20**年1至6月有效直播时长分别为3,689分钟、1,441分钟、2,613分钟、1,777分钟、4,022分钟、219分钟,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有效时长,本院对该勘验结果予以确认。斗鱼公司在2016年1月至4月对王宁有效直播时长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支付较高的金额,是斗鱼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据王宁20**年5月、6月的有效直播时长,其2016年5月、6月能获得的报酬分别为65,636.81元(合同约定每月报酬117,500元÷合同约定直播时长120小时×当月有效直播时长4,022分钟/60)和3,573.96元(合同约定每月报酬117,500元÷合同约定直播时长120小时×当月有效直播时长219分钟/60),斗鱼公司应向王宁支付2016年5月、6月未付报酬共计69,210.77元。
综上,王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斗鱼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595号判决;
二、王宁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祜春文化传播工作室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自2017年6月2日起解除;
三、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31,017.4元;
四、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宁支付未付的直播报酬69,210.77元;
五、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宁支付虚拟物品收益分成60,000元;
(上述第三、四、五项相互折抵后,王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401,806.63元)
六、驳回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王宁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20元,由王宁负担54,2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王宁缴纳2,421元),由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7元,21,602元由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205元由王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