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4
宿松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睿,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告:章明慧,女,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梁睿与被告章明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睿、被告章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梁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章明慧向梁睿支付违约金201983.85万元人民币、差旅费1516.3元人民币、礼物扶持18556.1元人民币,共计222055.75元人民币;2.解除梁睿与章明慧之间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3.判令章明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梁睿与章明慧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合同约定了双方就有关网络直播业务合作中的应尽的义务。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明确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现本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双方合作至2020年12月时,章明慧开始以各种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不适、回家过年、照顾亲戚等缺席直播,梁睿初始对章明慧断播原因予以理解,并提醒章明慧断播时间过长将会造成违约,须遵守合同约定达到继续直播,但章明慧却失信违约,一直没有继续直播,2020年3月、4月、5月、6月甚至无故缺席直播,未达到协议中的约定的直播时长规定。直至起诉之日,梁睿已反复告知章明慧应遵守协议内容进行直播演艺,但章明慧无视协议约定,一直拖延不作为,缺席直播至今,已构成违约。协议7.2条规定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演绎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日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甲方请假,经双方同意后另行安排,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得缺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保证直播天数22天,每天直播4小时以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需要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按9.2、9.3、9.4处罚。该条规定系双方协商确定的章明慧每月应达到的直播时长以及违约条件,章明慧签署该协议时也已明确了解了有关直播时长的规定,但仍无故缺席直播,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协议7.14规定本协议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或以实际行为不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仍在有效期内,且双方并未沟通协商一致决定终止、解除本协议,章明慧单方面不以实际行动履行本协议,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协议9.1、9.2、9.3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应按照协议规定,赔偿支付违约金200万人民币。但梁睿出于对章明慧收入情况以及后续生活的考虑,决定酌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2019年12月章明慧遵守协议内容进行正常直播演绎时公司月收入为标准,每月公司收入计22442.65元人民币233777.6元人民币×0.48×0.2,从章明慧违约之日起至合同期止,即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违约月数共计9个月,公司损失收入共计201983.85元人民币,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1983.85元人民币。根据合同约定章明慧应返还梁睿已支付的全部预付费用和保底费用,梁睿在合同履行期间使用梁睿名下账户星盛传媒招主播以礼物形式在章明慧直播间支付章明慧价值18556.1元的预付费用扶持,章明慧应返还该部分费用。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差旅费共计1516.3元人民币,章明慧应根据合同内容承担该部分费用。以上所有章明慧应承担的金额共计222055.75元人民币,故章明慧应支付梁睿222055.75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综上所述,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章明慧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支付梁睿222055.75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
章明慧辩称,双方所签署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本身就存在问题,当初是与杭州星盛传媒有限公司签的合同,但后来公司没有成立,变成了与梁睿个人签订的协议,合同本身就不能成立,且签署协议前对方所承诺的奖励,报酬一直不予支付,存在欺诈的行为,故该协议是违法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梁睿所提交的证据二直播时长截图、证据三直播间页面截图,证据四法大大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证据五六月直播时长截图,证据八七月直播时长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如下论证:
一、关于梁睿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证明梁睿与章明慧签署了合作协议,存在合同关系,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章明慧认为合作协议确实是自己签的字,但是与公司签的并不是与个人所签,后来公司没有成立,该合作协议存在欺骗,承诺的奖励和工资也没有支付。本院认为,鉴于章明慧对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合作协议予以采信,至于该协议是否对章明慧具有约束力,在说理部分详述。
证据六,礼物扶持消费截图,证明梁睿为培养章明慧支付的预付礼物费用共计18556.1元,章明慧应根据合同约定返还该部分费用。章明慧认为该礼物费用18556.1元认可,但在进工会之前以及从事直播后,对方所承诺的奖励一直未兑现。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梁睿通过预付礼物费用的方式为章明慧进行推广和宣传,金额为18556.10元。
证据七,差旅费消费凭证,证明梁睿为本案所支出的差旅费共计1516.3元。章明慧不认可该证据的支出。本院认为,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证据九,章明慧2019年12月收入流水截图,证明章明慧在协议期内2019年12月的礼物流水为233777.6元,其中梁睿按分成比例所得部分为22442.65元。章明慧认为该收入是平台给自己的,并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因为对方所做承诺迟迟不兑现,给自己造成了不少损失。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反映2019年12月份章明慧的礼物流水为233777.6元,但不能证明章明慧的平均收益水平。
二、关于章明慧所提交证据。章明慧与梁睿签约前的微信聊天记录、签约后直播期间与梁睿的微信聊天记录、签约后梁睿让章明慧打平台活动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同公会主播聊天记录,证明梁睿并未按照承诺兑现奖励。梁睿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只是反映章明慧在微信中的交涉过程,仅能侧面反应梁睿在某次活动中对章明慧作出过礼物流水奖励、返点的承诺,但该承诺并未载明在《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之中,并非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使梁睿拖延不付,也未构成根本违约,故不能成为章明慧直接停播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9月28日,梁睿以杭州星盛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甲方)与章明慧(乙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梁睿在甲方一栏签名,未加盖杭州星盛传媒有限公司印章,章明慧在乙方一栏签名。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与资源为乙方进行推广宣传,扶持乙方进行网络主播业务;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独家签约网络主播,乙方的推广用名为Xs-球球,合作期限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联网演艺平台,即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直播频道,包括但不限于YY娱乐平台、网易bobo、一直播、阿里直播、腾讯now、腾讯视频、陌陌、奇秀、花椒、繁星、斗鱼、虎牙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进行直播活动。甲方对乙方作为甲方独家签约的网络主播提供直播技术、摄制和录音技术及软硬件技术支持,并对乙方及乙方工作成果进行推广、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认为的合理方式在各类媒体上向公众宣传乙方、提高乙方知名度;通过甲方进行协议视频、协议音频的发布、推广、营销活动;以乙方名义开通或管理微博、微信、博客、专栏等宣传渠道;举办现场活动等,具体推广宣传安排由甲方另行通知,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条约定的技术支持及推广、宣传系甲方对乙方主播进行物质支持的途径之一,系甲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给与乙方的具体收益和对价之重要组成部分。甲方将通过各种媒体或甲方认为的合理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的提高乙方在主播行业内的知名度,使乙方获得更多网络用户的关注,但本协议之签署不代表甲方向乙方做出任何宣传效果之承诺。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收益,甲方获得总收益的20%,乙方获得总收益的80%。甲方不负责为乙方交纳任何社会保险金;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规定对本协议有影响的,乙方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处理并取消乙方主播资格。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日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甲方请假,经双方同意后另行安排,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得缺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保证直播22天,每天直播时间4小时以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需要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按9.2、9.3、9.4处罚)。如乙方单独终止、解除本协议,或以实际行为不履行本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需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益的18倍赔偿,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2019年12月份章明慧的流水收入为233777.6元,其中,梁睿获得收入22442.65元,梁睿为推广章明慧支付的预付礼物费用共计18556.1元,2020年1月至7月,章明慧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直播。
【一审法院认为】
一、《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对章明慧是否具有约束力;
二、章明慧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对章明慧是否具有约束力;二、章明慧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对章明慧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章明慧辩称,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于2019年9月28日与杭州星盛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但后来该公司没有成立,变成了与梁睿个人签订的协议,故合同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梁睿在该合作协议甲方一栏签字并未加盖杭州星盛传媒有限公司印章,杭州星盛传媒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时与签订之后并未成立,梁睿并非杭州星盛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行为只能是个人行为,并不是公司意志的表达,梁睿虽在2020年3月19日成立了杭州星企盛元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但涉案合作协议并未得到双方的追认。同时,在签订该合作协议之后至2019年12月,双方也均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梁睿与章明慧互为该合作协议的相对方。此外,章明慧在该合作协议乙方一栏签名,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主播协议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应当能够对签名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理性的判断,故章明慧对其签名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综上,梁睿、章明慧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章明慧辩称合同不能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章明慧辩称签署协议前梁睿所承诺的奖励,报酬一直不予支付,存在欺诈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将所谓的承诺条款纳入《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且章明慧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映承诺的奖励、返点系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章明慧认为其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对方可能构成欺诈,可在签订该合作协议后一定期限内依法行使撤销权,现其在较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视为对该意思表示的认可,对章明慧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章明慧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涉案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章明慧应在梁睿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日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梁睿请假,经双方同意后另行安排,非因梁睿原因章明慧不得缺席,否则视为章明慧违约,现章明慧单方面在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直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明显违反涉案合作协议的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赔偿200万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章明慧获得的月平均收益的18倍赔偿,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应考虑章明慧违约给梁睿造成的损失,进而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核减。由于章明慧自2019年9月28日签订合同后,至2020年1月开始停播,与梁睿合作的期限较短,梁睿为推广章明慧实际仅支出了18556.1元,后期未再为推广章明慧而进行投入,并未造成扩大损失,而梁睿仅在2019年12月就从章明慧的礼物流水中获得了22442.65元当月收益,同时,梁睿并非直播平台的提供方,仅是提供推广宣传服务,章明慧并未因停播而占用梁睿的网络推荐位资源和网络宽带资源,因此,章明慧并未给梁睿造成实际损失,其给梁睿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章明慧与梁睿合作时间较短,章明慧并未因梁睿的推广而成为知名主播,其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每月的收益均不能预见,同时,梁睿提交的章明慧2019年12月的礼物流水,不能反映章明慧的平均收益情况。因此,本院结合梁睿的实际投入、已获得的收益、后续未再投入的事实,以及考虑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投入与收益比进而获得的预期利益等因素,为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章明慧应支付的违约金为5万元,对梁睿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在庭审中,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对梁睿要求解除《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梁睿所提交的差旅费票据皆是复印件,不能核实其真实性,且合作协议对应的违约条款为9.4条(不适用于9.3条),该条款对此部分的承担并无约定,故对梁睿要求支付1516.3元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理,因合作协议对应的违约条款并无约定,且梁睿为推广章明慧支出的18556.1元已通过收益收回,故对梁睿要求返还18556.1元扶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梁睿与被告章明慧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二、被告章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睿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梁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梁睿负担1265元,被告章明慧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