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5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松原市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靖琪。
原告松原市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靖琪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鑫及委托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靖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茗扬传媒公司诉称:202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约定了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等对被告进行培训,被告很快掌握了直播的要领、增长了粉丝,自2020年7月1日被告每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2020年11月1日被告和原告请假,但原告在2020年12月9日发现被告用私人快手进行直播,后期经原告调查发现在11月16日至11月25日被告用原告的号吸引人气到自己的私人账号。被告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单方终止协议的情形。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培训费、设备费、劳务费10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
梁靖琪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络主播直播委托代理协议,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人,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乙方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委托代理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委托代理期限为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甲方的义务和权利:1、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直播时所用到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直播室;2、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游客及粉丝等级管理培训等基础性的培训、条件优秀的,且勤奋努力的直播艺人还可提供声乐、舞蹈等更高级的培训;3、甲方为乙方做到应有的宣传与推广,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人气和知名度;4、委托代理期间,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等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由甲方独家代理;6、委托代理期间,乙方委托甲方安排乙方的所有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6、委托代理期间,甲方对乙方一切与商业活动或非商业公众活动相关之活动程序、时间等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且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之言语和行为。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2、委托代理期间,乙方不得再委托任何甲方外任何第三方其他演艺事业的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其他商业活动。乙方有权自愿参加与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经甲乙双方达到一致的商业行为,乙方必须遵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为甲方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4、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5、乙方有权对自身的包装、定位、外形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6、乙方在直播或其他商业、非商业活动中,不得违法乱纪,若违反法律后果自负。酬金和税金: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甲方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扣除甲方的代理费用,乙方拿到百分比;2、乙方从事的甲方安排的其他商业性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的报酬,在甲方依法缴纳税收后,由乙方获得其中的50%,剩余50%由甲方拥有,该50%包括甲方组织活动的开支和代理费用;3、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入叁仟元。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偿还甲方已投入的培训、包装等费用。1、乙方在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人之前从未受过任何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培训,不具备任何商业活动与非商业活动的经验,因此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实际是得到了甲方的培训、培养、包装、宣传、推广,甲乙双方均认可这一过程中,甲方投入的总额为拾万元整;.4、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及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甲方投入总额拾万元。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1月1日请假后再也没回公司,并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被告在原告处从事直播收入为41,076元。被告2020年12月9在其他网络平台收入为5,74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委托代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工资表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离开原告公司并在其他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委托代理协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综合进行认定。原告未提供损失的数额,通常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但是被告未出庭,法院无法就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向被告释明,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明显过高,应适当减少。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为被告提供关于直播时所用到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直播室,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尽可能地提高被告的人气和知名度,被告的直播收入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成。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在最终导致合同解除,使得原告丧失了如全面履行合同的逾期可得利益,本院结合被告直播收入及原告的逾期可得利益,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虽然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实际是得到了甲方的培训、培养、包装、宣传、推广,甲乙双方均认可这一过程中,甲方投入的总额为拾万元整,但是该约定是签订合同之初双方约定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的数额的证据,故原告主张支付培训费、设备费、劳务费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松原市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靖琪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直播委托代理协议;
被告梁靖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公司违约金8万元。
驳回原告松原市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由原告负担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