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某有限公司、周珊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9-3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任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博,吉林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珊,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周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博、被告周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直播签约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直播签约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担费用培训被告网络直播业务,被告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在原告设立并指定的账户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在合作期间,被告不得私自与其他自然人、公司、或者工作室合作开展网络视频直播业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费用及人力资源培训被告,使之成为一名合格的网络主播。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私自与他人合作进行网络视频直播,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协议规定,私自与他人进行网络直播行为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周珊辩称:2019年10月份被告就开始在原告处直播,12月份因向原告索要收入,原告称签订合同后付直播收入,双方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并未向被告进行任何培训,未投入大量培训费和人力资源。该协议条款是格式条款,原告至今未有该协议。协议内容与原告告知被告的内容不符,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未进行篡改,原告刻意加入了违约责任,提高了违约金数额。另外,合同签订后直播场地、直播设备都是被告自行投入,原告没有任何投入。被告不存在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形,被告确实单方终止了该协议,并在终止后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取得了几千元的直播收入。被告并未违约,被告终止合同的原因是原告经营越来越不正规。原告签约的目的是为了违约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故该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在终止合同后,在其他平台仅获几千元的收入,请求法院根据被告的收入,公平裁量。原告存在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所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系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经纪人服务、演出服务等。2019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直播签约协议》一份,甲方某公司,乙方周珊,约定:一。合作事项和经营收入(1)甲方为乙方设立网络视频直播间账号与后台……;(2)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由观众刷出礼物获取收益。二。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为2年,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2)……。三、培训甲方在签订协议后,应当对乙方进行系统培训和帮助,直至乙方熟悉并独立胜任直播,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四。收入管理和分配(1)合作期间,由甲方代收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结算和分配;(2)合作期间的经营收入按比例分配提成。五。…六。…七。…。八。违约责任(1)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所确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2)合作期间,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3)……。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在家进行直播,2021年1月份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在其他平台直播。被告在原告处直播期间,原告收取观众给被告刷礼物的收入的10%提成,被告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直播工资收入54759元,平均月工资收入782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直播签约协议》一份,工资、微信聊天记录等卷为凭,可以证实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签约协议》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主张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向被告进行了培训及人力资源投入,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被告抗辩原告经营行为存在违法导致其离开,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中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因被告的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被告的收入及原告在被告工作中获得的收益,本院结合原告的收入及单方面解除时间及原告投入的精力,同时维护平等主体间契约精神,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其违约行为的违约金5000元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珊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直播签约协议》解除;
二、被告周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某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珊负担230元,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某有限公司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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