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洳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旖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23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洳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KHNBL6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钱江深蓝国际中心1幢18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旖旎,女,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北正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程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洳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洳果公司)与被告张旖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张旖旎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洳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张旖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本诉原告洳果公司诉称:洳果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以网络直播及短视频运营为业的法人,张旖旎为网络主播。因洳果公司经理与张旖旎曾为同事关系,双方达成合作约定,并于2021年5月1日签署《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张旖旎以主播身份与洳果公司进行直播及短视频平台合作,期限3年。初期合作主要在抖音平台进行,张旖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配合洳果公司运营团队完成工作,洳果公司则负责账号运营、推广等并承担商业风险。合作开展后,张旖旎并未依照约定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且自2021年8月起,拒不参与洳果公司运营团队安排的工作,并在应当工作之时间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业务,致使洳果公司无法正常执行工作安排,导致项目搁浅。洳果公司曾与2021年9月1日向张旖旎发出律师函督促其妥善履约或协商,但张旖旎不予理会。洳果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签字盖章,依法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应当予以执行,但张旖旎之违约行为导致洳果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拒不改正。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二、判决张旖旎向洳果公司支付违约金1063000元[(435个-120个)×200元+1000000元]。审理中,洳果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于2021年9月1日解除。
本诉被告张旖旎辩称:一、张旖旎不存在违约行为。1.双方合作并不涉及网络直播的相关内容。双方合作内容仅涉及抖音账号“爱吃的七七”中短视频的内容合作,因为不涉及直播的内容,合作期间张旖旎也未在抖音账号“爱吃的七七”中进行长期的直播活动,仅尝试性做过一次直播。2021年8月18日,张旖旎与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方提到“今天的火箭从你工资里面扣”;2021年8月19日,对方又提到“你晚上直播喊一声,我给你刷个火箭”。从上面两段对话可以看出,洳果公司不仅知道张旖旎在其他平台直播,还以实际行动支持张旖旎的直播活动,通过刷火箭的形式帮助张旖旎提升直播热度。2.洳果公司希望就直播活动与张旖旎进行签约合作,在2021年8月19日张旖旎与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方提到“今天赶紧播吧,明天合同签完了,你就不能播了”“我跟你谈好了,签了,你晚上就播不来了咋整”“不是明天就开播,是我把你的直播全都给你签下来了,等你直播全都给你签下来之后,你就不能在别的平台上播,甚至别的号,明白我意思吧?这个明天再谈吧”,可以看出在2021年8月19日前后,双方一直在就直播合作的内容进行协商,洳果公司希望独家签约张旖旎的直播活动,但此时双方并未完成签约。3.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张旖旎无需坐班。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张旖旎需要坐班,洳果公司提到的坐班,是其单方面对张旖旎提出的没有依据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在2021年6月2日张旖旎与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聊天记录中,对方提到“这件事情这么解决处理,扣三百,然后你在我们搬过去之前过来坐班,至少半个月……”张旖旎答复说“坐班我坐不到,扣三百可以”,由此看出,坐班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张旖旎的义务。4.洳果公司不给张旖旎安排编导、摄像。洳果公司诉称“张旖旎自2021年8月起,拒不参加洳果公司运营团队安排的工作”,而事实是,因为抖音账号“爱吃的七七”经过三个月运营后效果不佳,双方协商新的合作方式,如引入直播等内容,但最后双方未就新的合作达成合意。随后,洳果公司便不再给张旖旎安排编导及摄像人员,在工作安排中要求张旖旎自行完成摄像、剪辑等工作,并将最终成片直接交给洳果公司用于发布,而根据合同约定,洳果公司应当负责摄像、剪辑等工作。因此,2021年8月之后短视频无法制作,并非张旖旎不配合洳果公司工作,而是洳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安排工作人员所致。5.停用抖音账号是洳果公司主动提出。在2021年8月19日张旖旎与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方提到“特别是你今天直播的状态都看到了,我本来想月底再停那个号,今天赶紧停掉了。”此处提及的“那个号”即指抖音账号“爱吃的七七”,经过三个多月的运营,效果不佳,洳果公司主动提出停止该账号的更新,而并非张旖旎提出,亦非张旖旎不配合洳果公司而导致。综上,在合作的过程中,张旖旎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洳果公司主张张旖旎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说法并无任何依据。二、合作过程中洳果公司未体现出应有的专业程度。张旖旎之所以与洳果公司进行合作,是因为洳果公司在合作之前称其有丰富的MCN机构经验,可以帮助张旖旎迅速打造形象,拓展知名度,进而提高粉丝流量。但是签约后张旖旎才得知,张旖旎是洳果公司签约的唯一网络达人,这与其所称的“拥有丰富经验”的说法完全不符。此外,在账号运营的过程中,洳果公司也未采取应有的措施来帮助张旖旎及账号提升人气,“人物形象的打造”“与其他名人合拍短视频”“与知名品牌合作”“DOU+上热门”等都是MCN机构常用的帮助达人提升人气、吸引粉丝的手段,但是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洳果公司完全没有任何投入来帮助张旖旎提升人气,在运营三个多月后,账号粉丝仅为436人,完全没有任何效果可言。事实上是洳果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未能帮助张旖旎实现合同目的。三、合作过程中,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常假借工作之名对张旖旎进行骚扰。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常假借工作之名,于凌晨时间骚扰张旖旎。在其给张旖旎发送的微信及短信中,常有一些让人无法理解语句,有时又会夹杂一些带有威胁的字眼,由于合作开展得并不顺利,其发送的留言导致张旖旎造成了一些困扰。综上,张旖旎认为,双方合作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在合作期间,张旖旎按照洳果公司的要求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直播并非在双方合作的范围之内,不应认定为违约,而后期短视频无法完成亦非张旖旎不配合,而是洳果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摄像、剪辑人员所致。相反,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洳果公司完全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帮助张旖旎提升人气,未能完全履行MCN机构应尽的义务,洳果公司主张张旖旎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应当驳回洳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张旖旎诉称:张旖旎与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5月商定开始就抖音账号的开发运营进行合作,张旖旎主要负责摄影摄像(出镜)、商品选款等,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财务核算、商品供应链、日常采购渠道对接、数据收集与分析、商品企划决策、商品仓储、商品售前售后服务、市场营销。合作期限内,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每月向张旖旎支付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5000元。洳果公司注册成立以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对上述约定进行确认,并以洳果公司取代原实际控制人的合同主体地位。合作开始之后,洳果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仅支付了四个月的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此后一直拖欠上述费用。张旖旎认为,双方之间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洳果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但其在合作期限内一直拖欠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张旖旎在2021年12月底收到诉讼材料,授权费应当计算至2021年12月底,但事实上洳果公司仅支付至2022年8月份,2022年9月、10月、11月、12月四个月没有支付,故向洳果公司主张4个月的授权费。反诉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二、判决洳果公司支付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20000元(5000元/月×4个月)。审理中,张旖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张旖旎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反诉被告洳果公司辩称:张旖旎自2021年8月起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权利义务,2021年9月1日收到律师函,其行为符合根本违约的特质,洳果公司依据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支付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合理合法。
本诉原告洳果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一份;证据2.抖音账号截图记录一份,共同证明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及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的事实。证据3.群聊天记录一份;证据4.排班表(电子件)一份,共同证明洳果公司为张旖旎直播工作进行安排规划的事实。证据5.录像视频一份,证明张旖旎违反协议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事实。证据6.律师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洳果公司告知张旖旎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的事实。证据7.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电子件)一份,证明张旖旎在收到律师函后继续违约的事实。证据8.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洳果公司经理毛舒亮与张旖旎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张旖旎在签署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之初已经完全了解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其肯定的事实。
经质证,张旖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协议有几个地方原来签的时候是空着的,是洳果公司后来补充上去,第七条所涉合作期限内乙方负责直播24场,每月直播不低于120小时的内容是后来补上去的,当时签协议时是空着的,因为当时不涉及直播。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群聊天记录当时发生的时间应该是双方谈崩之后,洳果公司提出的安排工作,实际上就是想让张旖旎独自完成短视频拍摄,不能证明张旖旎不配合洳果公司工作,事实上是洳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给张旖旎安排工作人员。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拍摄视频的时间都是8月19日以后,是因为8月19日双方谈直播合作的事情,当时没有谈成,所以洳果公司拍摄的张旖旎的直播视频都是发生在8月19日之后的。对证据6、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张旖旎不存在违约行为。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2021年4月22日23点46分毛舒亮提到“也不需要坐班一周,只需要拍摄两天。你看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可以约谈一下,线下面谈”,所以双方的合作实际上是涉及短视频的拍摄,不涉及直播。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洳果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该期间双方因直播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已产生纷争。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根据洳果公司经理毛舒亮与张旖旎的微信聊天,洳果公司知晓张旖旎在其他平台有直播行为。对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张旖旎存在违约行为。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双方磋商过程中并未提及张旖旎需要坐班以及直播等情况。
本诉被告张旖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张旖旎和毛舒亮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洳果公司知晓并同意张旖旎在其他平台直播的事实。证据2.张旖旎和毛舒亮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洳果公司希望与张旖旎就直播进行签约合作的事实,双方此前合作仅限于抖音短视频,并不涉及直播。证据3.张旖旎和毛舒亮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张旖旎没有坐班的义务。证据4.张旖旎和毛舒亮聊天记录、工作对接群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洳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提供摄像、剪辑人员而要求张旖旎个人完成短视频拍摄、制作等相关工作的事实。证据5.张旖旎抖音截图一份,证明合作期间洳果公司未能显著提升抖音账号的粉丝数量。证据6.张旖旎和毛舒亮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洳果公司主动提出要停用案涉抖音账号,张旖旎并无违约行为。证据7.张旖旎和毛舒亮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洳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毛舒亮在合作期间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骚扰张旖旎的事实。
经质证,洳果公司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如张旖旎所示,8月19日前张旖旎在其他平台直播洳果公司是知晓的,但并未阻止,因为当时公司还没有开展直播业务,在开展中难免会影响到张旖旎的收益,所以洳果公司默许张旖旎在其他平台直播提升自己的收益,但如张旖旎所说,8月19日双方协商新的合作模式之后,洳果公司希望在公司增设直播业务,洳果公司在充分体谅张旖旎收益情况下,默许其在公司开展相应业务之前在其他平台直播,并不能构成双方对于合同中直播业务的没有约定当然的理由。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8月19日双方协商更改合作方式是组成主播团队的模式,聊天记录中指的是其他三名主播。当时双方协商具体事实为:因当时洳果公司仅有张旖旎一名主播,而张旖旎的朋友刘惜也在从事相应的业务,所以洳果公司希望张旖旎、刘惜以及其他两名主播一并组成主播团队,由张旖旎担任领队,张旖旎不同意,其在刘惜的怂恿下私下直播,并以私下直播收入超过目前为由,拒绝继续与洳果公司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8月19日,洳果公司经理毛舒亮单独与张旖旎沟通,承诺张旖旎半年收入可达35万,若达不到,毛舒亮愿以个人承担,但张旖旎依旧不同意,且依旧要求解除合同并予以否认。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如聊天记录中所述,洳果公司给张旖旎配备编导人员,洳果公司从来没有追究张旖旎不坐班构成违约行为的责任。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张旖旎有提供成片的义务,但洳果公司没有要求张旖旎自行剪辑,之前双方合作的抖音视频剪辑工作也不是张旖旎自行剪辑的,所以张旖旎认为洳果公司要求其自行制作完成视频证明目的不成立。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案涉抖音账号并不是张旖旎个人所有的抖音账号,注册主体为洳果公司,洳果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广告宣传业务,并不是提供给张旖旎账号提升流量的业务,张旖旎只需要按照洳果公司工作安排参与工作便可获得收益,所以该抖音账号流量如何,不构成张旖旎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如聊天记录中所述,张旖旎在履行合同中未妥善履行,因其个人迟到,导致全公司等其一人,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停号也并不代表终止合作,如合同所述,双方可以根据工作安排提供其他账号的合作,该账号仅为双方合作中的单一项目。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短信发生在张旖旎根本违约后,因张旖旎是洳果公司的第一名主播,从公司成立便开始合作,但在张旖旎根本违约之后,洳果公司依旧不愿意和张旖旎解约,洳果公司认为,张旖旎不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主要原因是张旖旎朋友刘惜撺掇而成,故再三要求张旖旎予以协商谅解。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张旖旎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
反诉原告张旖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约定合作期内洳果公司应当按照每个月5000元的标准向张旖旎支付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的事实。
经质证,洳果公司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2021年8月下旬起,张旖旎已以实际行为终止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洳果公司依据不安抗辩权暂停发放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合理合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张旖旎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证和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2日至4月29日,洳果公司经理毛舒亮与张旖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磋商合作事宜。微信聊天记录中,毛舒亮说“也不需要坐班,一周只需要拍摄两天,你看,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可以约一下线下面谈”;张旖旎回复“我主要也是想找专业的团队一起合作做短视频这个事情,所以工资什么的都好商量,我的要求主要是稳定,然后大家一起用心做好这个事情”。
经磋商后,2021年5月1日,洳果公司和张旖旎签订《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共同经营视频平台电商项目,经营平台名称为抖音,账户名称为爱吃的七七,账号ID为aichide777,合作前粉丝量120个;协议期限为3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洳果公司负责短视频平台运营及经营团队的组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核算,商品供应链,日常采购渠道对接,数据收集与分析,商品企划决策,商品仓储,商品售前售后服务,市场营销;张旖旎负责抖音的视觉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选款、渠道开发、搭配、摄影、摄像、直播等;合作期限内,洳果公司需支付5000元/月给张旖旎作为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该授权费转账时间确保为次月15日之前;合作期限内,张旖旎负责服饰选款、搭配、参加拍摄(含摄影和摄像)、直播等,并由张旖旎提供不少于25个/月的原创视频作品、24场/月直播次数且单场直播不得低于120小时;张旖旎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洳果公司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费用;合作期限内,张旖旎应当严格遵守洳果公司及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且张旖旎应当保证其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个人外观形象,不致因任何负面事件致使自身形象或洳果公司品牌形象严重受损,并导致洳果公司或平台无法继续使用肖像权作品或遭受其他损失及负面影响的;合作期限内,张旖旎出现以下情形视为根本违约,洳果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旖旎赔偿经济损失:合作期限内,为保证短视频平台长期良好的经营,张旖旎不得未经洳果公司允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不得另行在其他任何平台开设经营相同或近似经营范围的短视频、直播等;张旖旎产生违约情况下,按照纯增量粉丝200元/个进行赔付,另额外一次性支付1000000元作为赔偿违约金。签订合作协议同时,张旖旎签订《肖像权授权书》作为协议附件。
协议签订后,抖音账户“爱吃的七七”上发布了多个短视频作品。根据洳果公司提供的抖音截图,截至2021年8月份,抖音账户“爱吃的七七”的作品48个,粉丝为439个;根据张旖旎提供的抖音截图,截至2021年8月份,抖音账户“爱吃的七七”的作品48个,粉丝为436个。“爱吃的七七”抖音账号运行并不理想。2021年8月18日至19日,毛舒亮在微信聊天中对张旖旎说“你晚上直播喊一次,我给你刷个火箭”,张旖旎回复“冲这个火箭,我会努力的”;毛舒亮说“我跟你谈好,签了”“你晚上就播不来了咋整”,张旖旎回复“啥呀你在说”“你的意思是签了明天就开播吗”,毛舒亮说“不是明天就开播,是我把你的直播全都签下来之后,你就不能在别的平台上播,甚至别的号,明白我的意思吧,这个明天再谈吧。好吧,反正就是这个事情,然后我说的每句话你都是过脑的,好不好大哥,我怕你到时候你没听清楚,我烦,你也烦,我难道真的拿着合同去告你吗?”张旖旎回复“那就不播啊,回家睡觉啊”“我感觉你真的别看直播”“我觉得你消费好冲动啊,其实我从来不让熟人给我刷礼物的,就只是偶尔开个玩笑,这样子稍微刷一点,但是真的没必要,因为我们不存在去挣你们的钱,你知道吗?”洳果公司说“今天赶紧播吧,明天合同签完了,你就不能直播啊”。根据洳果公司经理毛舒亮与张旖旎的微信聊天,洳果公司知晓张旖旎在其他平台有直播行为,且计划在2021年8月20日协商签订双方之间的独家直播的合同,但最终未签订。之后,双方之间产生纷争,洳果公司认为张旖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照公司安排出席工作等,而张旖旎认为双方就直播问题未谈成后洳果公司没有再提供必要的拍摄协助以及支付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等。2021年9月2日,洳果公司向张旖旎邮寄《律师函》,内容主要为:洳果公司认为张旖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更甚者拒不依照洳果公司工作团队之安排开展工作,导致洳果公司项目搁浅,造成经济损失”,故发函告知“若张旖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以合同违约条款为基础,协商解约事宜,若张旖旎经考虑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以现有行为为依据,协商继续合作之后续”。2021年9月3日,张旖旎签收该函件。之后,双方之间的纷争并未解决,张旖旎未再提供视频等,自2021年9月起洳果公司也未再支付肖像权独家商业使用权授权费。2021年10月25日,洳果公司诉至本院,本院收件后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于2021年12月31日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送达张旖旎。审理中,张旖旎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洳果公司和张旖旎之间的《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关于本案本诉,洳果公司主张合作协议解除于2021年9月1日解除的理由为张旖旎构成违约,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按照公司安排出席工作;在其他平台参加直播工作;没有按时按量提供约定的作品;2021年9月起未履行合同。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虽约定了张旖旎为洳果公司提供直播且不得另行在其他平台开设经营范围相同或者近似的直播,但根据洳果公司经理毛舒亮和张旖旎之间2021年8月18日至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洳果公司实际知晓张旖旎在其他平台存在直播行为且通过刷礼物等方式支持提升直播流量,洳果公司并未反对张旖旎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且聊天记录中提到双方计划在2021年8月20日协商签订双方之间独家直播的合同,但最终未签订。故张旖旎参加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实际并未构成违约。第二,根据《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第三条“双方分工”条款的约定,洳果公司负责短视频平台运营及经营团队的组建,包括财务核算、商品供应链、日常采购渠道对接、商品企划决策等,张旖旎负责抖音的视觉宣传,包括商品选款、渠道开发、搭配、摄影等。可见,双方均有义务互相配合制作短视频等作品,洳果公司虽认为张旖旎未按照公司安排出席工作以及没有按时按量提供约定的作品,但洳果公司也未提供其先履行了协助制作短视频等工作的相关证据,即“爱吃的七七”抖音账户上的短视频虽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工作量,但在双方互负配合义务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就认定系张旖旎单方违约所致。第三,综上两点分析,洳果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旖旎存在其主张的违约行为,在其不构成违约的情形下,洳果公司虽于2021年9月3日向张旖旎送达《律师函》,但该《律师函》不发生解除效力,况且该《律师函》中亦未明确主张解除合作协议。第四,因双方之间在2021年8月19日之后就直播等问题未达成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了纷争,洳果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张旖旎送达《律师函》,认为张旖旎构成违约并告知张旖旎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此可见,在2021年

一、确认杭州洳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张旖旎签订的案涉《独家授权经营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
二、驳回杭州洳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旖旎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68元,减半收取7184元,由杭州洳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旖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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