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6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号大街501号4-90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J2B4R56。
法定代表人:张军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靖,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子莹,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新霞,女,199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到宝公司)与被告郑新霞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执到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靖、蓝子莹,被告郑新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邵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主播签约协议》,并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一份,就双方进行直播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止;协议期内,原告作为被告的独家合作方在原告所有平台上提供独家代理服务;若非原告根本性违约,被告不得单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否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取违约情形发生前12个月原告收益总和的十倍和500000元中金额较大项支付,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此外,协议还约定了收益的分配方式、争议纠纷管辖等内容。事实上,双方仅合作3月有余,被告于2021年3月1日起便多次明确向原告提出解除协议的请求,并于2021年3月3日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停止直播,拒绝履行协议。之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恢复直播继续履行协议,被告未予理会。原告自协议签订起,及时结算支付被告分成提成,按约履行协议,并投入大量技术、资金成本用以培养被告和保障直播顺利进行。而被告却违反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答辩称:1.原告所述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自《主播签约协议》签署以来,双方实际上持续合作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于当天再次主张被拖欠的2月提成和其他权益,却被原告移除出公司钉钉工作群。2.原告诉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称其拒付合作提成、保底工资及社保待遇致使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已发送律师函通知其于2021年6月5日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3.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将被告移除出公司工作群证明其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愿。4.原告向被告主张500000元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原告根本违约在先,被告已经另案起诉要求违约金等合法权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在网络直播、演艺、图文、视频等领域的独家合作方,就被告作为网络主播的全部事宜、因网络主播平台延伸的线上线下商业事宜、以及本合约期内被告所有内容平台提供独家代理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3日自2021年11月22日,若出现被告在本合同项下的月收益达到30000元的情形,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被告作为原告的合作方,双方为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被告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直播平台方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无义务为被告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被告在签约后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收入达到提成大于保底,且签约满3个月后,原告需为被告办理社保。协议期间被告在直播平台、内容平台上产生的及通过平台延伸的一切收入为双方共同收益,该收益的金额确认以以上平台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被告享受所直播账号产生净利润的10%为分成提成,原告保证被告每月最低收益为15000元;签订合同满三个月后,被告享受所直播账号产生净利润的15%为分成提成,原告保证被告每月最低收益为10000元。由于网络直播的连续性、延续性和规律性考量,若被告不积极配合原告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或每月总直播时长未达150小时,每周开播日低于5天等两项条件中任意一项时,原告有权不保证被告每月最低收益。每月分成时间:根据直播平台的结算时间,原告在取得结算款项并与被告完成对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告应得的分成款项支付到被告账户。在非原告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和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违约情形发生前12个月被告收益总和的十倍和500000元中金额较大项计付,本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协议另对其他权益义务作出约定。
2021年3月1日,郑新霞向执到宝公司人事(Alan艾伦)发送微信“提辞职现在能走吗”“不想播了呗”。Alan艾伦回复“你签的可是经纪约啊,不是劳动合同”,并于3月2日问“你明天正常来上班的吧”。郑新霞回复“不来了呀”“不是离职了吗他又不给我解约”“本来想着给我解约我还多播几天”;Alan艾伦回复“要正常来的”。
3月2日,郑新霞向张军斌发送微信“我想了一下为了双方都好好好谈一下吧”“和平解约”。3月3日,张军斌回复“1.按照经济约上面写的赔偿公司,和平解约。2.老老实实播,和之前一样。3.不播,直接走,你们自己考虑后果吧。你们自己考虑选择吧”,郑新霞回复“没运营播不了”“……我在公司做的不开心了太累了想走也是我的选择和自由……”张军斌回复“要么给你找个好的运营接着好好播,你想休息段时间就休息。如果不想在我做主播,那就还有2年多不要做主播。”郑新霞回复“就是不想在你这做主播了,我想要自由就这么简单。……”郑新霞在2021年3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无打卡记录。
3月29日,郑新霞与张军斌、执到宝公司人事就郑新霞继续做直播进行了交谈,郑新霞说“我现在来说无所谓,对我来说做什么工作都是一样的,我觉得之前播的也很辛苦,所以说如果说好好播也可以的,希望公司还是大家能好好商量,工资该发的就正常发。”张军斌说“目前的状况就是你的工资会平摊到每个月一发,不会一次性发。”郑新霞说“我觉得12个月太久,能不能先发一半。”张军斌说“工资肯定不会一次性发,肯定是要按12个月发。如果你有些东西接受不了的话,我建议你也不用回来做了。”郑新霞说“我播肯定是想好好播的。”“我想的是4月1号开始,这样好算么。”“我今天既然来了,肯定是想好好播的。”“就是能不能先发一半,后面再一个月一个月发。”张军斌说“这个不可能同意的,你自己再考虑看看。”执到宝公司人事说“就算你每个月最差也有1万多,快2万块,挺好的,你在这里好好干,你在这里说不定下个月又挣20万呢”郑新霞说“赚到钱不想跟钱过不去”。
3月31日,Alan艾伦微信告知被告“4月2日下午1点半来开始正常上班”。郑新霞于4月2日回到执到宝公司继续从事直播工作。
2021年4月2日,张军斌向郑新霞发送了“2月利润结算”表格三份,其中4-14日按45%计算提成为102583.35元,22日之前(除了4-14日)按10%计算提成为48751.1元,22日之后按15%计算提成为68879.25元,合计220213元。2021年4月30日,张军斌向郑新霞发送了内容为“2月利润220213。4月开始发,平均每个月18351”的表格截图一张。同日,张军斌向郑新霞支付了18351元。
2021年5月18日,郑新霞向张军斌发送信息“我还是觉得两个人一组轮播不合适,助播的部分怎么算?还有张总我最近着急用钱,2月份我这边20多万的提成一次性结清吧,都已经拖了两个月了,三月播的钱也没结算,这样我压力很大,麻烦都给结算了。”张军斌回复“你现在是要干什么?对于结算方式有问题,你找人事聊这个问题吧。”
2021年5月21日,郑新霞被移除出公司工作群。同日,郑新霞向张军斌发送信息“张总,刚刚艾伦找我面谈的结果就是公司我的工资和提成都不结算给我是吧?二月份总工资220213元,还欠我201862元。三月份工资2400元左右未结,四月份保底工资1万元未结。还有3.4月份转正之后应该交的保险没补上:1000元一个月,2个月共2000元的保险补偿未给以及之后的保险补交。我要求公司6.1号前结清以上欠我的所有工资、提成和五险补偿。”“干嘛把我踢出钉钉工作群?”“你们严重违约我没法播了一切后果你们也考虑好。”张军斌回复“你到底是要接着做还是不做,想清楚了,再来跟我谈”。同日,郑新霞也向公司人事发送了上述信息,公司人事回复“刚刚说的很清楚了,是你违约在先。”
2021年6月1日,郑新霞向张军斌发送信息“张总,因你和公司拖欠工资违约在先,我们之前的合作关系到此彻底结束了。”“看在过去的情分上,请张总今天能尽快把二月份未结清的工资结算给我,以及四月份的保底工资结算给我。其他月份的工资和保险我就算了。那么此事就此结,咱们各走各的,我也不想把事情搞麻烦,没必要。”2021年6月3日,郑新霞向张军斌发送信息“张总,赚钱都不容易,我也要生活,麻烦你把二月份剩下的钱结给我,别的就不跟你算了,咱们好聚好散。”张军斌回复“已经起诉了,看法院怎么判吧。”
2021年6月4日,郑新霞向执到宝公司寄送了《律师函》,执到宝公司于次日签收了该函。该函载明,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对账,你公司应支付郑新霞2月份提成共计220213元、3-5月份保底收益30000元(按每月10000元),并应自2021年3月起为郑新霞办理社保。经郑新霞多次催告,你公司仍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2021年5月21日,郑新霞再次向你公司催告,你公司反而于当天将其移除工作群。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以至郑新霞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通知你公司:1.你公司和郑新霞于2020年11月23日签署的《主播签约协议》于你公司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解除。2.你公司仍应支付郑新霞2021年2月的直播提成201862元、3-5月保底收益30000元。3.你公司仍应为郑新霞补缴2021年3-5月的社保。2021年6月8日,执到宝公司向郑新霞回函,要去郑新霞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立即继续履行协议恢复直播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另查明,2021年7月26日,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郑新霞诉执到宝公司、张军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浙0191民初2777号。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同意解除案涉《主播签约协议》。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主播签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物流信息、受理案件通知书、汇款记录、视听资料、打卡时间表以及被告提供的《主播签约协议》、钉钉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快递妥投单、支付记录、钉钉截图,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利润总额核算表不能证明相关待证事实,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违约方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主播签约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方的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单方停止直播,且双方对2021年2月份提成分12个月支付已经达成协议,故被告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双方从未对2021年2月份提成分期支付达成协议,系原告未按约支付提成,且未按约缴纳社保,故被告才停止直播,系原告违约在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2021年3月1日、3月2日、3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系因自身原因提出解约,且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分成时间为根据直播平台的结算时间,原告在取得结算款项并与被告完成对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告应得的分成款项支付到被告账户,此时尚未到双方合同约定分成款项分配时间,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时原告逾期支付分成款项,故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系因没有运营导致无法直播,但原告已向被告表示“要么给你找个好的运营接着好好播”,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再结合此后2021年3月29日双方的谈话内容,2021年4月30日张军斌发给郑新霞内容为“2月利润220213。4月开始发,平均每个月18351”的表格截图及同日支付郑新霞18351元,以及郑新霞2021年5月18日发送“还有张总我最近着急用钱,2月份我这边20多万的提成一次性结清吧”的聊天记录等事实情况,原告主张双方曾就2021年2月份提成220213元分12个月平均支付达成一致意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予认定。后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2月份提成有违双方约定。因此,被告抗辩原告未按约支付2月份提成不能成立。被告抗辩原告未按约为其缴纳社保,其提交的相应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缴纳社保的义务,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案涉《主播签约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主播签约协议》,但其在(2021)浙0191民初2777号案件庭审过程中其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庭后原告确认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请,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情形、合作期间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新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告郑新霞负担2200元。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新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