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1-11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号大街501号4-90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J2B4R56。
法定代表人:张军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靖,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子莹,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品,女,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俞冰,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靖、蓝子莹,被告王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赖俞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双方和解一个月,现和解期限已届满,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一份,就双方进行直播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协议期内,原告作为被告的独家合作方在原告所有平台上提供独家代理服务;若非根本性违约,被告不得单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否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取违约情形发生前12个月原告收益总和的十倍和500000元中金额较大项支付,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此外,协议还约定了收益的分配方式、争议纠纷管辖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指定的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原告亦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告相应比例的提成。然而,被告于2021年6月12日起便拒绝直播。随后,原告向被告的居住地寄出公司通知函,但被告仍未恢复直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请混淆了法律关系。被告至原告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营,而非单纯的直播。被告入职原告处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原告主播较少,故也会指派被告进行直播。《主播签约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对原《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计算的补充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打卡上班,原告也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2.原告所售产品质量与其宣传明显不符,经常傍名牌,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因此,原告的直播账号也常因违规被封。被告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不再做直播。因此,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3.违约金的计算存在重大问题。《主播签约协议》系原告自行拟定,系格式条款。另原告经营的直播平台无其他投入,原告也未为被告进行培训,故按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无试用期。被告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工作地点为杭州市,月薪资为10000元。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保。2020年1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在网络直播、演艺、图文、视频等领域的独家合作方,就被告作为网络主播的全部事宜、因网络主播平台延伸的线上线下商业事宜、以及本合约期内被告所有内容平台提供独家代理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日自2021年10月30日,若出现被告在本合同项下的月收益达到30000元的情形,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协议期间被告产生的相关收入,原被告有权按照约定比例获得相应合作分成。被告作为原告的合作方,双方为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被告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直播平台方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无义务为被告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被告在签约后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收入达到提成大于保底,且签约满3个月后,原告需为被告办理社保。被告享受所直播账号产生净利润的10%为分成提成,原告保证被告每月最低收益为10000元。签订合同满三个月后,被告享受所直播账号产生净利润的15%为分成提成,原告保证被告每月最低收益为10000元。由于网络直播的连续性、延续性和规律性考量,若被告不积极配合原告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或每月总直播时长未达150小时,每周开播日低于5天等两项条件中任意一项时,原告有权不保证被告每月最低收益。在非原告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和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违约情形发生前12个月被告收益总和的十倍和500000元中金额较大项计付,本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协议另对其他权益义务作出约定。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备注工资、劳务收入的金额为10928.92元,备注报销的金额为4480.16元,其他金额为1651494.26元。双方确认备注报销的款项为工资。
2021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离职申请表,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拟离职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5月30日,人事部审批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2021年6月13日,被告表明直播播不下去了,后未再进行直播。
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要求履行〈主播签约协议〉的函》,载明原被告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主播签约协议》各一份。202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同日,原告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停止直播,拒绝履行协议。要求被告于收函后3日内继续履行协议恢复直播。被告于2021年7月1日签收。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将本案副本材料送达给被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主播签约协议》、聊天记录、通知函、工资及提成发放明细、银行转账明细、钉钉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打卡记录、社保缴纳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及当庭人庭审陈述所证实。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或是两种关系并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或是两种关系并存。2.《主播签约协议》解除时间的认定。3.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4.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焦点1,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主播签约协议》两份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内容为直播运营,工资为每月10000元,合同另对其他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主播签约协议》约定被告从事网络直播,原告就被告作为网络主播的全部事宜、因网络主播平台延伸的线上线下商业事宜、以及本合约期内被告所有内容平台提供独家代理服务。双方为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并对双方合作期间的分成进行了约定。两份合同约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原被告之间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又存在合作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并不代表合作关系的解除。
关于焦点2,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被告已自2021年6月13日起不再直播,经原告发函通知后,仍未恢复直播,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该协议。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8月26日送达给被告,《主播签约协议》应于该日解除。
关于焦点3,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若被告在本合同项下月收益达到30000元的情形,协议有效期三年,即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被告于2021年6月13日表明直播播不下去了,后亦未再直播,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4,合同约定,若非原告根本性违约,被告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协议,否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违约情形发生前12个月被告收益总和的十倍和500000元中金额较大项支付。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合作期间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品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
二、被告王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87元,由被告王品负担1783元。原告杭州执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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