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章妃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4-18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7号4号楼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20399W。
法定代表人:杨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清清、屈斌超,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妃妃,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谷粒公司”)与被告章妃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谷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清清、屈斌超与被告章妃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小谷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小谷粒公司与被告章妃妃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了《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以下简称《独家签约合同》),合作内容在合同第一条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第二条约定,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开展合作,小谷粒公司每月依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支付义务。小谷粒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章妃妃单方要求解除合作的函,于2021年10月31日发函要求章妃妃在《独家签约合同》履行期间遵守双方约定的义务。但自2021年11月1日起章妃妃便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止直播至今。小谷粒公司多次依法催促,但章妃妃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章妃妃的行为给小谷粒公司造成了商业损失。基于上述行为,小谷粒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损失计算方式主张,即合同第九条第3款的约定:乙方认可,乙方出现前款约定的根本性违约情形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将给甲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乙方愿意一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乙方应将合作期间从甲方处获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给甲方;(2)因解除合同后,乙方需按照甲方运营期间增加的粉丝数量,每一个粉丝按照1元的价格补偿甲方的运营损失;(3)支付甲方合作期间为培训、宣传推广(包括自行宣传和委托第三方宣传)乙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4)乙方因前述违约行为获得的全部收益(该收益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三方支付给乙方的合作对价/收入/酬金等),均应归甲方所有;(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合作期间的年收入额*(合作年数-已合作年数)*5倍;(6)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其他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基于甲方所在的行业市场,第三方在乙方与甲方协议剩余合作期限即将给予或可能给予乙方或与乙方品牌价值相当人员的合作对价/收入/酬金。(7)综上,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270万元的违约金(鉴于双方预见给甲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将不低于270万元)。另,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乙方如出现其他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行为,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合理损失。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满3次,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或解除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按照第9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按照工作时间和业绩获取劳动报酬,并非原告诉称的提供服务。原告以与被告签订《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系规避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该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在工作期间按月取得劳动报酬,按照工作业绩取得1.5%的提成,并未从原告处取得高额利益,原告也没有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三年的费用,无权强制要求被告提供三年的工作。被告出卖的只是劳动力,而非人身。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只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没有支付除劳动报酬及提成外的其他经济利益,被告离职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在被告离职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违约金金额也过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诉辩内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小谷粒公司(甲方)、章妃妃(乙方)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第一条合作项目概述项目模式: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互联网商业项目开发,甲方利用自身的商业资源结合乙方实际情况,将乙方塑造成为具有一定互联网影响力的网络主播,并利用以乙方名义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义开立的互联网社交平台账户作为开立的网络店铺,并开设销售账户,销售甲方的产品。双方就互联网支付平台内已到账的销售所得利润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第二条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1年3个月,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10月13日止,甲方有权邀请乙方与甲方签约《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1、培训期:最长为3个月,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第六条合作费用结算1、乙方收入:因乙方就本合同项目投入人力等权益,甲方给予乙方每月固定合作费用0.6万元。2、收益分配:单个平台正式开始直播引流客户资源到甲方店铺产生销售利润后,乙方可以获得该店铺每月销售额的分红,分红比例由双方附件进行确定。第九条违约责任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各有过错,则依据过错大小,由双方按照比例分担违约责任及损失。2、双方确认:鉴于甲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让乙方开展直播;同时,甲方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乙方进行推广以提高其人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如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都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进行甲方产品直播以外的直播;(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以甲方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商业推广;(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与第三人就本合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进行合作,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进行直播等事务;(5)其他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形。3、乙方认可,乙方出现前款约定的根本性违约情形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将给甲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乙方愿意一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乙方应将合作期间从甲方处获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给甲方;(2)支付甲方合作期间为培训、官传推广(包括自行宣传和委托第三方宣传)乙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4)乙方因前述违约行为获得的全部收益(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给乙方的合作对价/收入/酬金),均应归甲方所有;(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合作期间的年收入额*(合作年数-已合作年数)*2倍;(7)综上,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鉴于双方预见给甲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将不低于5万元);4、乙方如出现其他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行为,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合理损失。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满3次,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或解除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按照第9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本合同所称“全部损失”是指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理赔或者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支付的所有前期投入、推广宣传费用、包装费用、媒体开支、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第十条协议的变更、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2、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出现第9条第2款约定行为的或乙方身体、心理状态不再适合继续从事主播工作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3、甲方有权在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后小谷粒公司与章妃妃签订《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甲方给予乙方每月固定合作费用0.9万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如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270万元的违约金。其余内容与《网络主播合作合同》基本相同。
2021年10月下旬以来,被告与原告店长及公司人事多次沟通离职一事,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23日,被告以原告违法用人为由向原告邮寄《离职报告》,表明将于2021年10月31日正式离职。离职报告原告于同月29日签收。2021年10月31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先后四次发送《通知书》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载明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合作关系,并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继续履行合作直播义务。被告收到通知后未前往小谷粒公司参与拍摄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合作费用及提成共353707元。202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以“贝贝妈童装穿搭”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童装类短视频。
2022年3月14日,章妃妃诉至本院,提出要求确认与小谷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诉求,案号为(2022)浙0108民初1041号,本院审理后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为合同关系等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判决驳回章妃妃的诉讼请求。
与本案类似案件,小谷粒公司起诉陈晓冬合同纠纷、小谷粒公司起诉刘羲合同纠纷案件中,本院审理后以小谷粒公司作出的实际行动可视为其同意解除合同为由,未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上述两案的判决已生效。小谷粒公司起诉李珊珊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珊珊支付小谷粒公司15000元违约金(已扣除小谷粒公司尚未支付的8885元提成)。
另查明,小谷粒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章妃妃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章妃妃是否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章妃妃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章妃妃是否构成违约。对于合同解除权,《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第九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文义解释,该条款明确了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即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要求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中,被告自2021年10月下旬以来多次与原告店长及公司人事沟通离职事宜,但因意见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离职的情况下即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于12月与他人合作进行产品直播,该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劳动关系,其只需提前一个月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本院在(2022)浙0108民初1041号劳动争议案件中未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提供小谷粒公司分别诉陈晓冬、刘羲合同纠纷两案判决书欲证明小谷粒公司系恶意诉讼,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前两案在陈晓冬、刘羲提出离职申请时,原告有作出过同意申请的意思表示或可以视为其同意的实际行动,故本院认定合同已经双方合意解除,陈晓冬、刘羲不构成违约。而本案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后,原告未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反而多次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参与直播,故本案的情形与前两案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等同处理。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对原告起诉请求解除《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考虑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参照李珊珊案件酌情确定为15000元。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系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妃妃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
二、被告章妃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章妃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被告章妃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章妃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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