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0
彰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阜新彰显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南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霍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琛,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与被告阜新彰显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彰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工资1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20年4月15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助理工作。工作期间从2020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2日。工资应为我所服务的主播所带给公司月业绩收入的30%。期间被告公司向我支付第一个月提成2700元,第二个月的提成被告公司未支付。另我又预支3000元工资。后被告将我辞退,拖欠我提成收入18500元未付,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彰显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工资18500元。我公司现一共已支付原告工资5700元。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入职我公司,一直工作到同年5月10日,从5月10号到6月2日期间原告没带主播。我们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在已经找不到了,约定工资为原告所服务主播带给公司月业绩收入的30%。我公司之所以没给原告提成,是因该收入让主播都拿走了,我公司没收到钱,也没办法给原告提成。且主播卷款离开与原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没尽到监管的职责。另因原告从我公司挖走两名主播,我公司才开除的原告,我公司制度上规定如员工挖公司内部人员,所有工资提成都将不再支付。
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杨**所服务的主播兮落(化名)直播收入快手后台截图及杨**与被告公司经理张琪琛的聊天记录。证明该主播在杨**所服务期间收入共计73038元,该收入的30%为杨**应得提成21911元,扣除被告已向其支付的3000元,应为18911元,其要求被告支付185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对主播收入总额也无异议。但认为公司之所以未按该收入30%给原告提成,是因公司和原告之间类似于合作关系,该收入并没到公司手中,都让主播拿走了,所以没办法给原告提成;2、被告公司经理张琪琛与主播姜艳超(兮落)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向该主播索要过该收入,主播说家里有事晚一点再给,被告也同意了。被告对该记录无异议,但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彰显公司为证实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运营专员劳务合同一份,并陈述:该合同上虽没有我公司与原告的签字,但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该合同是一样的格式。甲方应为我公司,乙方为原告。原告对该合同无异议。2、彰显传媒公司制度及原告与被告公司主播刘雨涵(涵涵)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因原告从其公司挖走两名主播,公司才开除的原告,该制度上规定所有工资提成都将不再支付。经质证,原告认为其没见过该制度,该制度是被告将其撵走之后才写的,其也没挖被告公司的主播。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阜新彰显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策划、网络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原告杨**于2020年4月15日入职被告彰显公司,工作期间至同年6月2日。双方签订了运营专员劳务合同(合同已丢失),约定原告的提成工资为原告责任直播间的月收益的30%。杨**工作期间,其服务主播兮落(化名)2020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18日直播收入共计为73038元。针对此笔收入,杨**预支3000元工资,彰显公司未给付杨**剩余提成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与彰显公司签订的运营专员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受雇于彰显公司,双方约定原告的提成工资为原告责任直播间的月收益的30%,彰显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彰显公司辩称该直播收入被主播卷走,故无法支付。此系该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杨**主张彰显公司给付工资款18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彰显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工资款1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阜新彰显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