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诉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1-07-13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评析】
各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通常成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形式上看,天权星公司为李甲缴纳了社保,并以公司名义基本按月向李甲支付了名为工资的款项,但双方实质上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因在于:第一,李甲的所得实际是广告收入扣除返点、手续费后的“毛利”的50%,且该款项分为两部分支付。一部分以“工资”的名义发放,其金额酌情确定;另一部分由天权星公司另行转账支付。由此可见,“工资”的性质实属李甲对广告收入“毛利”的分成款项,系因天权星公司在没有艺人经纪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业务,通过支付“工资”的方式使双方间法律关系合法化。第二,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管理方面看,双方在业务方面的唯一交集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直播或拍摄短视频。且双方曾存在经纪合同关系,而上述内容通常应属于经纪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范畴。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对李甲没有劳动纪律要求,即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劳动管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甲。综上,李甲与天权星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分成款项问题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30840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甲2020年7月分成款项375500元。。
李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57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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