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柒回归,账号归属何方?| 网络主播与MCN 法律纠纷专题研究

前言

近年来网络主播行业呈快速发展趋势。在网络主播职业为大众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的同时,涉网络直播,尤其是网络主播1与MCN公司间法律纠纷也逐年呈高发态势。为全面分析网络主播与MCN公司间法律纠纷,为MCN公司、网络主播,以及相关从业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更好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网络主播争议解决中心全面检索了自2016年至今涉网络主播和MCN公司间近1000件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在双方法律关系、违约行为、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认定、经纪合同效力、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网络账号归属等关键问题的裁判意见进行了详尽梳理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后续将陆续发布。本期专题研究聚焦于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11月12日,已停更超过三年的李子柒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发布视频,正式宣告回归,该新闻在各大平台冲上热搜,新闻中特别提到,账号由李子柒个人运营同日,重庆市一中院对浪胃仙IP“创始人”游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判裁定的消息也迅速登上热榜,法院认定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

11 月 12 日,李子柒发布作品,宣告其正式回归


回顾这两起事件的经过不难看出,其背后均涉及对于账号及IP的归属争议:李子柒与MCN公司微念合作期间,双方因对“李子柒”品牌商业使用存在争议而停更账号并进入诉讼,最终经调解,李子柒保留了对“李子柒”IP的商标所有权,微念在特定类目范围内对“李子柒”品牌进行长期独占许可经营,“李子柒”账号由其个人运营;游某在MCN公司天权星任职期间伪造“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并在离职后继续使用“浪胃仙”账号从事个人商业活动,后双方曾就账号归属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

网络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承载了经济、智慧、劳动等大量投入,在积累较多粉丝或与IP形成关联后,本身亦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而对于如“李子柒”“浪胃仙”这样的头部账号而言,其商业价值更是不言而喻。为此网络账号归属问题一直是网络主播及MCN公司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核心争议之一。那么这些账号归属争议背后涉及哪些法律规定?相关法院在审理账号归属争议问题上都考虑了哪些因素呢?

为厘清当前人民法院对于网络账号归属的裁判意见,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网络主播争议解决中心全面检索、梳理了2016年至今相关案例。根据生效判决中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来看,在大部分案件中,账号归属问题表现在于对账号使用权的界定个别案件中,当事人诉请确认享有案涉账号的所有权,人民法院依据账号所属平台规则予以驳回,或者径直对账号所有权做出认定。在确定账号归属时,如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账号归属,则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认定;若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则通常引入账号人身属性、注册主体、运营状况等考量因素,并结合公平、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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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归属于网络主播的几种情形

1. 主要根据账号注册主体及目的认定:主播在签订经纪合同前已自行注册平台账号,且有一定粉丝基础的,表明其并非为了促成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而注册案涉账号。在此种情况下,账号应当归注册人使用。

例如在王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中2,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网络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刘某快手直播账号大小账户必须绑定王某手机号,王某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刘某的快手直播账号。”合同签订前刘某的快手账号已有粉丝8500余人,合同履行不足两个月便因刘某违约引发本诉,王某请求判令刘某不得继续使用其注册的直播账号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刘某使用的直播号系其自己注册,属于被告的个人虚拟财产,合同解除后,被告仍有权继续使用自己注册的账号。

2. 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后账号权属作出明确约定的,结合账号的人身专属性认定:主播在以个人信息绑定账号后,在发布作品动态、直播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粉丝数量,表明其已经与账号间形成了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且在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后账号归属做出专门约定,或者相关约定违反账号所属平台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宜认定账号归属于主播

以知名主播“翔翔大作战”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3。2017年12月18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翔翔大作战出镜主播)签订《IP孵化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张某在网络平台做合作、推广、IP孵化与其他商务活动“翔翔大作战”即是双方重点孵化的账号,全网粉丝超3000万,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引发诉讼。科技公司诉请将相关账号的注册手机号码及密码变更为其指定的号码及密码。法院认为,在双方协议并未对协议解除或终止时账号的归属权问题予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已与主播个人身份信息相绑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宜归属主播个人。

再如,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柏某演出合同纠纷案中4,案涉账号由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张某注册并实名认证,双方签署《全职演艺经纪合约书》后,张某解除对账号的实名认证,并由柏某认证后使用,直至柏某擅自停播引发本诉。科技公司诉请判令柏某返还案涉账号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即使张某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也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账户由科技时代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张某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某的行为实质是对该账号的使用及实际控制的权利进行转让,柏某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综上,法院对科技公司要求归还抖音账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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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归属于 MCN公司的几种情形

1.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主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认定:若MCN公司使用己方的手机号码注册案涉账号后交由主播使用,经纪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案涉账号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的相关权利由MCN公司享有,即便主播为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实名认证,也不能排除MCN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如在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与潘某纠纷案中5,案涉账号由网络公司注册后交由主播进行实名认证使用,双方《KOL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根据甲方安排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甲方负责注册,该账号一经注册后所有权及相关衍生权益等即归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授权乙方按照其认可的方式使用,乙方承诺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合作社交媒体账号(不论注册/实名主体)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相关账号。”合同履行期间内案涉账号共积累粉丝超 100 万人,后因双方合同解除后主播拒绝继续使用并拒绝返还账号引发本诉。主播主张账号已经与其本人具有高度的人身相关性和不可分割性,认定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其本人所有,才更能实现案涉账号的价值。不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案涉《KOL独家合作协议》已经对账号注册、使用、转移、过户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虽然账号已经绑定为主播潘某的身份信息,但其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此排除合作协议约定MCN公司对账号享有的权益,且根据平台规则,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并非不能更改,故最终判决主播履行过户义务。

2.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时,根据账号注册目的和过程,运营等情况,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合理确定账号使用权归属

以前文提到的“浪胃仙”不正当竞争案为例6。游某系重庆某传媒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旗下艺人李某某(艺名“浪胃仙”)的抖音、快手账号,该账号在两平台粉丝总计近7000万。后因游某使用案涉账号与案外公司开展合作,传媒公司起诉游某及案外公司,主张确认“浪胃仙”账号归属其所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游某对于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职务行为,账号内容也均系艺人李某某的相关内容,与游某无关,最终认定案涉账号应属于传媒公司的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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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张账号所有权的,法院以可能损害

第三方平台权益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当前各平台通过用户协议等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注册用户仅享有有限的使用权已成为行业通行做法 7。前文列举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大多也是对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进行认定若当事人诉请取得账号所有权的,法院则可能会结合平台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例如,在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吴某合同纠纷案中8,一审法院依据经纪合同约定判决案涉抖音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二审法院则认为,基于抖音平台发布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特定情形下,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禁用、收回账号等,故与案涉抖音账号相关的主体并不只是本案双方,还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抖音账号归属的认定可能涉及该第三方权益。在该第三方未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对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作出确权性质的判决,可能损害或限制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过,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目前法律尚未将互联网账户这一类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即法律尚未规定有此项“所有权”,因此,任何主体均无权以合同约定或判决确权的方式创设这一“所有权”。一审判决案涉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其相关诉请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该意见与一些学术观点具有较大差异,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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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主播及 MCN公司的建议

通过对各人民法院裁判意见梳理可以看出,在确定账号使用权归属争议上,涉及对合同约定、账号注册主体、人身专属性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加之具体案件有其特定的事实、背景,难以形成整齐划一的判定规则。对于有志于持续深耕网络主播领域的主体来说,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对于账号归属问题做前瞻性考量:

对于主播:

    1. 如自带账号,可通过在先注册、实名认证等方式确定账号的初始权利。

    2. 签署相关经纪合同时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解除后的账号使用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3. 如账号与主播存在人身属性关联,在账号运营过程中,注重通过作品发布、人设打造等方式增强其人身属性并留存运营记录。

对于MCN公司:

    1. 如MCN公司孵化账号,可以通过使用企业或员工信息注册认证初始账号,确定账号的初始归属。

    2. 在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时,注重对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账号注册、使用、转移、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结合平台规则及用户协议等对账号权属性质进行规范性表述。

    3. 可通过对账号昵称、简介、头像中添加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信息的方式增强其企业特征。

    4. 制定健全的账号运营、授权、登录使用、账号安全、商业秘密保护等管理制度,安排主播、账号运营团队等签字确认,并保留相关管理及账号使用记录。

下一期专题研究,我们将对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法律关系进行探究,欢迎关注。

注 释

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网络主播的定义为: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本文均使用这一概念。

2 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551号。

3 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800号。

4 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

5 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终9634号。

6 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1035号。

7 例如,快手在《快手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2.2 约定,“快手账号的所有权归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所注册快手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哔哩哔哩在《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2.3约定,“您理解并同意,您仅享有账号及账号项下由哔哩哔哩提供的虚拟产品及服务的使用权,账号、该等虚拟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权归哔哩哔哩所有。”抖音、小红书、微信视频号等平台也均类似约定,不再一一列举。

8 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赣01民终1977号。

9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东方法学,2017,(03):64-72.DOI:10.19404/j.cnki.dffx.2017.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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