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7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李习蕾,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环宇兄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山东数娱广场**座**室。
法定代表人:高丛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述晖、孟凡淞,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习蕾与被告济南环宇兄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决定审理。被告原告李习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被告济南环宇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述晖、孟凡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习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与被告解除《艺人合作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网上线上直播的爱好者,2017年曾与风云工会合作,进行线上直播,每月收入颇为丰厚。2017年12月份,被告公司从网上了解到原告的情况后,主动和原告联系谈要和原告合作,并给原告承诺的合作条件非常好,经双方电话商谈,原告同意与被告合作。被告于2017年12月24日通过快递公司给原告邮寄一份《艺人合作协议》到原告位于新乡市的工作室,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字后,通过快递又将该协议邮寄给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推广活动包括连麦、官方推荐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原告;被告给原告负责上官方推荐位,原告每月不得低于26天的直播;推广宣传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按照原告线上直播收入的20%提取费用。双方签订该合作协议后,一年来被告也没有通过直播平台和以其他方式推广和宣传原告,只是给原告在官方推荐了几次推荐位进行几次直播,有时不顾原告的身体状况强迫原告进行长时间的直播,还经常用合作协议来威胁原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到实际履行协议,被告首先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原告进行推广及官方推荐,双方从商谈合作事宜到签订合作协议及后来的业务发展,双方从未见过面,被告也从未让原告去过其的公司,原告现在怀疑被告公司是一个空壳的骗子公司。鉴于上述事实,结合双方所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原告认为被告首先违反双方所签订该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导致原告不能实现该协议第四条第1款,致使原告的经济收入减少。该合作协议的签订地点是在新乡市原告的工作室,协议签订后线上直播也就是履行地也是在原告的工作室,故原告依据该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及该协议第六条第7款的规定,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环宇传媒公司辩称,关于《艺人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因为被告花费14万元人民币从原告的前经纪公司买断其一定时期内的直播演艺权限才签订的。原、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出于平等自愿,且对该协议内容完全知晓的前提下签署的。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违反双方签订协议中的第三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导致原告不能实现该协议第四条第1款。通过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多次为原告申请官方推荐位,推广过程中原告自身直播时长不达标导致官方的推广停止,同时通过直播后台数据统计来看,原告签约后的第一个月(2018年1月份)直播时长68小时,2018年2月份直播时长14小时,2018年3月份直播时长88小时,原告均未达到被告要求的约定合同时长。从合作开始,原告就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长进行直播,而不是因为被告未执行协议所规定的推广才不按时直播的。此外,除了官方推荐位以外,公司还有公会赛,抖音推广等其他方式的推广,并且已经保证通知到乙方。第三条第3款内容是原告的演艺事业归属权归甲方所有,而非被告必须为其安排。况且,原告连合作最基本的线上直播时长都不达标,最基本的协议精神都没有,被告肯定不敢安排更重要的线下演艺活动。对于原告提及的经济收入减少,原告自签约之日起只有2018年4月份完成合同直播时长,其他月份均未达到要求,另外5月、6月、7月几乎处于停播状态,网络直播艺人断播就意味粉丝的大量流失,同时官方推荐位的推广也将暂停。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恳请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李习蕾赔偿济南环宇传媒公司2018年1月1日至7月30日合同时长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6.3万元。二、诉讼费用由李习蕾承担。三、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前往法院开庭产生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由李习蕾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李习蕾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的第四部分第一条,李习蕾需每月保证108小时的直播时长,如当月直播时长不足合同要求,则每少播一小时需承担1000元违约金。通过直播平台后台时长计算,2018年1月份李习蕾直播68小时,与合同直播时长缺少40小时,需赔偿4万元违约金。2018年2月份直播14小时,与合同直播时长缺少94小时,需赔偿9.4万元违约金。2018年3月份直播88小时,与合同直播时长缺少20小时,需赔偿2万元违约金。2018年5月份直播38小时,与合同直播时长缺少70小时,需赔偿7万元违约金。2018年6月份直播49小时,与合同直播时长缺少59小时,需赔偿5.9万元违约金。2018年7月份直播3小时,与合同直播时长缺少105小时,需赔偿10.5万元违约金。李习蕾需赔偿济南环宇传媒公司时长违约金总计38.8万元。济南环宇传媒公司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签约费用为人民币14万元整),现请求法院判决李习蕾赔偿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合同时长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6万元,以及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前往法院开庭产生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合计3000元,共计费用163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李习蕾针对反诉辩称,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在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之后,反诉人首先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协议的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不给被反诉人积极推荐连麦和官方推荐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原告,才导致被反诉人不能正常直播,并且反诉人在双方履行协议时,擅自提高并强迫被反诉人由每天的3.6个时间段,增加到5小时,所以被反诉人认为反诉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是直接导致该合作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主要原因,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此外,在2012年12月19日原被告和广州琴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牌艺人变更公会申请书中,并未体现及约定被告需要向广州琴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转会费14万元。故在反诉中被告称已经产生14万元的转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且在被告所提交的2017年12月26日工商银行的回执单中,所显示的14万元用途是货款,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所称14万元转会费是没有依据的。双方签订艺人合作协议后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积极给原告进行推广,且由原合同中每天直播3.6小时擅自提高到5小时及以上,其行为也是违反合同约定,故本案中原告依据合作协议第6条第7款规定原告有权与被告无条件终止和解除该协议。鉴于上述事实,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原告李习蕾针对本诉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实际经常住所地和线上直播工作室是在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北**米水木兰亭**号楼**单元**层**室。2、《艺人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真实存在。3、原告与被告公司高管庄述晖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12张;证明被告没有积极上报推荐位以及连麦。且擅自提高直播时长,也证明被告违反协议在先。4、2018年被告给原告进行上报官方推荐报表45张;原告与被告合作前和合作后的收入明细清单4张。以上证据证明:1、2017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艺人合作协议》。被告违反协议在先,原告按照合作协议有权解除合同。2、被告违反协议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协议》后,由于被告首先违反协议约定,不给原告进行推荐连麦、官方推荐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原告,使原告在直播中没有人气和粉丝,直接造成原告的经济收入较低,比在没有和被告合作以前的经济收入相比大幅度的下降,以此主张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双方所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第七条第7.14款之规定,原告酌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6万元。
被告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对原告李习蕾在本诉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租房协议没有异议,因为原告在什么地方直播跟协议约定没有关系。2、对合作协议没有异议。3、对于原告提出的官方推荐位,恰恰证明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推荐位。4、对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是7月份以后的,而原告在1-3月签署初期的前三个月在有官方推荐的前提下,也没有按时完成直播时长任务,可见是原告违约在前。其次,对于原告提及的增加直播时长,被告从始至终一直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3.6小时/天),即便被告反诉也是按照每天3.6个小时考核,对于聊天记录里提出的每天5小时直播,只是一个热门推荐位的官方要求,被告只是建议但并未按照每天5小时考核。5、针对连麦,公司只会向按时完成任务的主播提供,因原告时长从未达标,所以并未安排。6、对收入清单无异议。原告仅仅在2018年4月份完成了与被告签署的时长要求,而当月的收入比2017年其中9个月的收入都高,这恰证明原告的收入减少是因为直播时长未达标导致的。
被告济南环宇传媒公司针对本诉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部分官方推荐位要求一份。证明因原告未达到直播要求,无法获取部分优秀官方推荐位,尤其是签约前三个月时长均未达标,影响后续推荐位的上报。公司通过各种会议多次传达上报推荐位的要求。2、与原告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多次为其上报推荐位,但原告未按要求开播,导致推荐位终止,且进入官方黑名单。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直播时长不足的问题,但原告为达到时长要求消极怠工,直播过程中无声音,导致在有推荐位情况下粉丝流失。被告在推广过程中多次与原告沟通更换直播封面照片,原告拒不配合,导致推广无法开展,原告本人也与官方人员沟通过,官方直接给其回复,直播数据不达标无法上报推荐位。3、原告在签约后一年的直播时长和收入。证明原告在按照被告要求的直播时长直播时,收入比其2017年大部分月份的收入要高,是因为自身不直播导致的收入下滑。4、被告与原告前经纪公司(广州琴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产生的14万元转会费用证明。证明被告在此次转会中的实际支出。5、原告的金牌艺人变更申请书。证明原告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转会到本公司的,且三方同意。6、被告高管(庄述晖)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除官方推荐外在其他方面也有推广,并且原告在推广过程中曾获得2217元奖金。其中因原告未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导致其他方式的推广无法开展。7、公共群里的聊天记录13张。证明原告是于2017年12月27日进入本公司的公共群,群内的公共通知信息明确说明了推荐位、官方的相关要求,包括时长、照片格式、开播要求。同时公共群里也下发了站外推广的会议召开时间及方案,原告也明确收到会议内容。通过会议内容后原告未提交给公司微博、抖音帐号,公司多次提醒仍不提供。公司对于主播的连麦推广群里也下发过明确要求,同时其他信守契约的主播艺人均进行了连麦推广。
原告李习蕾对被告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有在被告先给原告推荐官方推荐位时,原告才能进行直播。被告所提交的手Y页推荐,被告并未给原告推荐过并且在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不积极主动给原告推荐官方推荐位和连麦主播。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1。原告并没有被官方上黑名单。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在四月份是和其他两位主播联合进行的直播,所以四月份的收入相比其他月份是高一些。但是跟原告所提交的2017年的收入表对比是远远不能相比的,收入较低。对直播时长有异议,是被告单方制作,并没有加盖官方后台的相关印章,不予认可。4、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在被告提交的交款票据上用途明确显示是货款,并没有注明是原告的转会所产生的费用,且原告从来没见到过该凭证,也未从中获得任何费用。5、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在被告提交的金牌艺人变更申请书中也从未显示所需14万元转会费用。6、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习蕾以“可心”为昵称在YY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互动演艺直播,其YY账号为16×××65。2017年12月19日,李习蕾、广州琴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琴音文化公司”)、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共同签订《金牌艺人变更公会申请书》,约定终止李习蕾与广州琴音文化公司的合作,并将李习蕾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经纪权独家授权转授予济南环宇传媒公司,授权期限截止至2021年12月18日。
2017年12月24日,济南环宇传媒公司(作为甲方)与李习蕾(作为乙方)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与甲方签订《艺人合作协议》,并在《艺人合作协议》签订后,要求乙方在所有互联网直播平台上的个人直播互动演艺之经纪权授予甲方。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合同期间5年,即2017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努力通过直播平台的推广活动,包括连麦、官方推荐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乙方保证每月正常直播不低于26天,单次直播时长不低于1小时,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08小时(以直播平台后台自动计算为准,且每次直播时间须固定)。如乙方当月线上直播时长不足合同要求,则每少播1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千元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收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得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合同。合同期内如甲方未履行推广事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解约。……《艺人合作协议》签订后,李习蕾在2018年1月至7月的每月总开播时长分别为68小时、14小时、88小时、167小时、38小时、49小时、3小时。庭审中,济南环宇传媒公司与李习蕾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环宇传媒公司与李习蕾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关于《艺人合作协议》应否解除。根据协议内容,涉案协议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特征,需要双方积极履行方能实现共赢目的。现李习蕾明确要求解除协议,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被告反诉认为原告违约亦要求解除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李习蕾要求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解除《艺人合作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违约情形。李习蕾提供的“2018官方娱乐大图小图推荐报表”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均能证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对李习蕾进行了持续、多次的推广宣传,并未违反约定。李习蕾作为一名具有从业经验的网络主播,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但其仅在2018年4月份的直播时长为167小时,其他月份的直播时长均远低于协议约定的每月108小时,所以是由于李习蕾的违约行为,致使未能达到推广宣传的预期目的。故李习蕾要求济南环宇传媒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要求李习蕾赔偿16.3万元违约金的请求,经本院释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16.3万元违约金中,包括14万元签约费用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3000元交通、食宿费用等。首先,关于14万元签约费。在李习蕾、广州琴音文化公司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三方签订的《金牌艺人变更公会申请书》中,并未约定有14万元的签约费用,而且李习蕾也称其不知情。并且济南环宇传媒公司获得李习蕾演艺经纪权独家授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李习蕾在网络平台直播获取营利,所以该笔14万元签约费用应认定为济南环宇传媒公司的投资风险,不应由李习蕾承担。其次,济南环宇传媒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次诉讼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济南环宇传媒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再次,李习蕾与济南环宇传媒公司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已对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18年1至7月,李习蕾未按协议约定完成直播时长共计388小时,按每少播1小时承担1000元违约金的标准,并参考双方当期收入情况,济南环宇传媒公司主张2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习蕾与被告济南环宇兄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李习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李习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济南环宇兄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济南环宇兄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习蕾负担;反诉费1780元,由反诉原告济南环宇兄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80元,反诉被告李习蕾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