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慧、井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02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明慧,女,汉族,199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井雨,女,汉族,1995年5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朱明慧诉被告井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井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朱明慧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欠款11个月的利息损失,按正常2分利息算,一个月900元,11个月共计利息99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前在被告那里上班,2021年4月15日应该发工资,但是工资一直没有发放,共欠了45000元。被告承诺每月30日最低还款5000元,后来原告给被告发微信、打电话直接不回也不理,中途发了无数微信和电话,没有一点回应。被告承诺每月30日最低还5000元没有做到,还承诺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结清,若未按时履行,被告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告井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明慧系被告井雨聘请的主播,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本人井雨欠朱明慧工资共计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本人井雨承诺每月30日最低还款伍仟元(5000元),并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结清。若未按时履行,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井雨,2021年5月12日”。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慧受被告井雨聘请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朱明慧诉称被告井雨拖欠其工资45000元,有被告井雨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债权人可主张债务人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0日,故应当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井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明慧支付工资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井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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