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本案中,刘某从事的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均由公司提供,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刘某的工资、工作内容和直播时间均由公司安排,由此可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公司安排,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审理期间,供应链管理公司辩称,刘某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法院对此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本案中,由于未有证据表明双方曾就发生退货退款须从刘某工资中扣除进行明确约定,以及公司此前在提成工资计算方法上亦不作相应扣除,于是法院未予支持供应链管理公司的主张。
主审法官指出,假设确有退货退款不计算提成工资计算基数的条件设定与惯常做法,也需分析退货退款发生的原因应归咎于公司产品质量,还是主播的工作失误等,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则,用人单位商业风险不能转嫁劳动者,不宜径行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刘某工资66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