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辰世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马丽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5-2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汇辰世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小区******20L。
法定代表人:刘宇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丽亚,女,1996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滋泥泉子镇原告新疆汇辰世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辰世家公司)与被告马丽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辰世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宇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丽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汇辰世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的一家集文化、娱乐、自媒体推广、影视策划、直播经纪等文化产业为一体的综合性互联网文娱公司,与抖音、斗鱼直播、腾讯企鹅电竞、花椒、他趣等影响力较大的平台为深度战略合作关系,拥有丰富的主播培训经验。被告在开播前,原告为其提供特色的直播技术指导培训、舞蹈培训、粉丝群沟通技巧等基本技能培训。被告试播合格后,双方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合同》,期限1年,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借助原告与他趣APP战略合作的优势,以“鬼马”的昵称在“他趣”APP进行直播。2019年1月至7月直播期间,原告利用在“他趣”APP获得有限推荐资源对被告全力宣传、推广,总计在他趣APP首页推荐被告62次(其中横栏推荐27次、热度推荐31次、固定热度推荐4次),被告因此累积了大量的粉丝关注度及礼物,成为人气主播。2019年7月22日,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以上学为由擅自停止直播。2019年11月11日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在快手直播APP(原告未与该平台合作)上进行网络直播等盈利活动(快手账号×××,昵称:小麓ann),被告在合同尚未到期前,利用在“他趣”APP积攒的人气与关注量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获取收益,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在前期对被告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培训、推广和包装活动,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声誉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被告马丽亚未到庭答辩,亦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3日,原告汇辰世家公司与被告马丽亚签订《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以其拥有的专业设备、场地、直播、录播、视频制作等被告提供演艺平台,被告以其拥有的演艺才能、天赋等通过原告提供的平台进行演艺,获得相关收益后,由双方以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为其唯一网络直播场所,被告不得擅自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否则视为违约,需赔付给原告100000元违约金;被告的网络直播平台均由原告指定,若被告擅自通过非原告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的,被告除向相关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赔偿外,还应向原告承担100000元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称其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19年7月20日起擅自停播。2019年11月1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非原告合作平台上进行直播,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及截屏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汇辰世家公司与被告马丽亚签订《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直播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网络直播行业的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行业,经纪公司在演艺人员的培养、宣传、推广以及知名度提升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为此付出时间成本和商业代价。演艺人员违约,必然会让经纪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亦违反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汇辰世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马丽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非原告指定平台上进行直播,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未作出约定,且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其他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丽亚给付原告新疆汇辰世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汇辰世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马丽亚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疆汇辰世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马丽亚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马丽亚应给付原告新疆汇辰世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款项100000元,由被告马丽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金额108200元,核定给付金额100000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92.42%,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3.39元,被告负担1138.61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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