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7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董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雨馨,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上诉人新民市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雨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新民市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1日来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想和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不签,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上诉人,所以上诉人不应该给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应从第二个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给付双倍工资的差额,所以一审判决给付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是错误的。
王雨馨辩称,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24日入职,2020年9月17日离职,其中周末没有休息,总计工作了56个自然日。被上诉人起诉赔付10000元整的二倍工资,一审判决5000元已是法外开恩,被上诉人接受一审判决。9月1日至9月17日的工资也未支付,二倍工资包含上述未结清的工资。
【当事人一审主张】
王雨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18日人民币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雨馨于2020年7月24日开始在新民市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因至2020年9月10日新民市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时向王雨馨足额支付工资,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雨馨于2020年9月10日离职,期间新民市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日工资500元,2020年8月1日至离职前支付其工资5000元。故王雨馨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其二倍工资10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9月16日因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王雨馨要求新民市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民市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18日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2020年8月1日给付的500元系合理试用期的工资,故应当扣除已经实际支付2020年8月1日起给付的工资5000元,故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被上诉人个人原因所致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关于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数额的问题。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正式离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项主张。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被上诉人可主张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37.93元(5000元÷21.75×18),一审对此处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4972号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4972号判决第一项为“新民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雨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37.93元”;
三、驳回王雨馨、新民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新民大白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