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欧萌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婷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23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抚州市临川区欧萌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桥南路(电机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8UHTL6T。
法定代表人:叶勤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婷婷,女,汉族,1996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抚州市临川区欧萌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萌公司)诉被告郑婷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被告郑婷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欧萌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2、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00万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
失人民币4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的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培养国内顶尖娱乐直播主播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被告是一名具有娱乐直播特长的自然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被告)同意与甲方(原告)合作,并将甲方作为其互联网直播领域独家合作伙伴,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29日;合作期间,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线互联网演艺及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乙方在视频秀场“全民K歌”平台上的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及衍生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培育被告,从直播指导、账号认证、线上资源推广等全方位对被告进行了系统性培训和投入,倾注了人力、物力和心血,使被告在“全民K歌”平台的直播能力和直播收入均有了明显提升。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021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止在“全民K歌”平台直播,经原告多次发出书面警告,拒不整改,构成根本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双方均无益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主播合作协议》。被告擅自停播的违约行为,应按照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在原告及原告推荐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253666.08元;2、人民币100万元;3、原告投入的推广资源费155800元。以上违约金总计1409466.08元。考虑到原被告此前的合作情谊,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违约金1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陈述诉状中违约金计算方式中的第一项:被告
在原告及原告推荐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原为253666.08元金额有误,经核算实为266330.73元,因为起诉比较匆忙,当时的金额是估算的,现在根据“全民K歌”平台的主播分成结算单及原告根据被告的直播表现额外支付给被告的收益进行计算的。
被告郑婷婷辩称:1、原告作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应当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原告未按规定办理该证件,其无权从事网络主播经纪业务,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属无效。2、原告诉称其为了被告提供了直播自导、线上资源推广等系统性培训及投入,但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被告直播均是依靠其辛勤劳动、其本身唱歌功底等原因吸引观众,被告来原告公司前就已经是成熟主播,原告根本没有对其进行所谓的培养。3、原告诉称被告收入266330.73元没有证据证实,上述截图及收入表均是原告自行制作的,真实性难以确认。4、被告不继续主播是由于身体不适且要照顾孩子,再加上需备孕才停止主播。原告要求赔偿100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从该份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被告为原告赚取了利润,其没有遭受损失。被告停止主播具有合理的理由,不属于违约情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主播合作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被告)同意与甲方(原告)合作,并将甲方作为其互联网直播领域独家合作伙伴,合作期限为3年;
证据二、被告“全民K歌”平台直播收益明细截图、
证据三、被告“全民K歌”平台直播收益明细表当庭撤回,不作为证据;
证据四、OMG互娱11月总时长争霸赛奖品领取清单原件,证明对被告积极参加公会活动原告给予奖励;
证据五、“全民K歌”平台2020年度活跃公会原件,证明原告作为“全民K歌”平台活跃公会,具有专业和丰富的经纪资源和经验,被告在原告的培养下逐渐成为一个成熟的主播;
证据六、原告催告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3月初,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止在“全民K歌”平台直播,并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拒不理会,已违反《主播合作协议》第3.2.17、3.2.18、8.2条约定,构成违约。
证据七、被告“全民K歌”平台账号2020年12月-2021年3月开播时长后台页面截图,证明被告2021年3月份开始没有直播记录,已违反《主播合作协议》第3.2.17、3.2.18、第8.2条、8.3条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证据八、“全民K歌”平台运营方腾讯公司与原告2020年6月-2021年2月结算邮件;证据九、2020年6月-2021年2月被告在“全民K歌”平台收入明细;证据十、原告根据被告直播表现额外支付给被告的分成收入,证明合同签订后,2020年6月-2021年2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及原告推荐平台(“全民K歌”)获取的所有收益为266330.73元;
证据十一、“全民K歌”运营人员与原告员工的邮件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十二、“全民K歌”原告公会后台资源配置页面截图,证明签订合同后,原告在“全民K歌”平台为被告的账号配置普通曝光项目990000次,按腾讯公
司刊例价120元/一千次,推广资源价值共118800元,强曝光配置37次,按腾讯公司刊例价1000元/次,推广资源价值共37000元,以上总计155800元;
证据十三、“全民K歌”平台运营方页面截图,证明“全民K歌”平台运营方为腾讯公司,证据记录具有一定客观性、真实性;
证据十四、原告定期为主播提供直播技能培训的微信页面截图,证明原告定期为主播提供直播技能培训;
证据十五、《租赁协议》原件一份;证据十六、被告“全民K歌”平台直播页面截图,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场地和直播设备,直播间经过原告的精心设计;
证据十七、《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律师费电子回单、律师费发票原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有部分涉及商业秘密,所以没有全部提交,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违约行为的合理支出律师费4万元,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第8.5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除了证据原件,其它都有电子件,网络上都可以查询。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如下:
对证据一、《主播合作协议》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是原被告所签,合法性有异议,开办网络业务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原告具有经纪代理的性质,因此还应该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原告这些证件均没有办理,该合同限制合同相对方(被告),其中违约金100万元及赔偿其它损失,其中包括没有直播满3年这种情形,但没有区分不满3年的这种情形,属于限制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这3年中如果是被告生病、怀孕、照顾孩子的情形,也需要
按照合同赔偿,这个条款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合同约定原告需要对被告进行包装热门推广宣传,但原告没有履行此义务;违约责任约定根本没有考虑其所受损失情形,直接约定100万元,属于过高。
对证据二、被告“全民K歌”平台直播收益明细截图的三性均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制作,原告打开电脑,经过被告查询,不是“全民K歌”后台数据,是由原告掌握的数据,如果要证明“全民K歌”给被告发放多少收入,应该由“全民K歌”运营方腾讯公司出具相关转支付凭证。
对证据三、原告撤回了,我方就不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四、OMG互娱11月总时长争霸赛奖品领取清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仅仅因为时长达到一定时间,给予了一个价值200至300元锁妆气垫,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有很多投入。
对证据五、“全民K歌”平台2020年度活跃公会三性均有异议,完全不能说明证据来源,这张类似海报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无法体现对被告进行了什么培养。
对证据六、原告催告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被告本人确认,是原告实际控制人黄煌与被告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有相关删减,原告与被告在聊天记录中沟通了被告不能继续进行直播的原因,因为身体出现不适需要调养,需要结婚生子,我方也会提供证据。
对证据七、被告“全民K歌”平台账号2020年12月-2021年3月开播时长后台页面截图的三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二,尽管原告出示了电脑端的画面,因为查询数据的账户是由原告掌控,相关平台内容应该由腾讯公司提供。
对证据八、“全民K歌”平台运营方腾讯公司与原告2020年6月-2021年2月结算邮件通过登录邮箱,发件人是英文名,无法证明其身份,自然发过来的附件无法达到证明被告所得收入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九、2020年6月-2021年2月被告在“全民K歌”平台收入对质证意见同证据八。
对证据十、原告根据被告直播表现额外支付给被告的分成收入真实性无异议,该支付凭证中款项用途单看交易明细无法证实。
对证据十一、“全民K歌”运营人员与原告员工的邮件收件人和发件人均不明,邮件中载明内容无法体现与被告的关系,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十二、“全民K歌”原告公会后台资源配置页面截图中聊天双方并不明确,证据十一邮件中称普通曝光是104万次,证据十二曝光是99万次,都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上面陈述的曝光的价格及是否做了普通曝光、强曝光没有证据支持,价格也没有腾讯公司的正式函件加以证明,从证据看丝毫看不出原告为此支付过一分钱的推广费用。
对证据十三、“全民K歌”平台运营方页面截图真实性无异议,截图也是合法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聊天对象就来自腾讯公司,并且负责的是“全民K歌”项目,同时相关数据、价格应当以公司名义出具,而不是私人聊天记录确定。
对证据十四、原告定期为主播提供直播技能培训的微信页面截图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被告也没有发言。
对证据十五、《租赁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直播间装饰被告也参与了,被告也购置了部分物品装饰直播间。
对证据十六、被告“全民K歌”平台直播页面截图无异议,确实是被告进行的直播。
对证据十七、《委托代理合同》不具完整性,不管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也必须是完整性;律师费电子回单和律师费发票包含一审、二审所有费用,这些事件没有完全发生,应该加上银行盖章。原告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是其购买法律服务,获得的服务支付对价属于一种购买服务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其损失,该案4万元金额也不具合理性。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直播截图,证明被告在原告合作前就已经从事主播行业,并非在原告培养下才成为成熟的主播;
证据二、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缴费通知单、用药指导单、检验报告单、购买药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因为从事直播导致压力大、经常流鼻血等,并且因此就医,加上被告要备孕所以在网上购买叶酸,为怀孕做准备,被告身体不适以及需要备孕已经告知了原告工作人员;
证据三、抚州第五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检验报告单、B超单,证明被告已经怀孕,时间大致从报告单推断为2个月左右,其不再从事直播行业是为了怀孕生子。
证据四、出生证明原件,证明郑婷婷女儿姜以沫2016年2月2日出生,现在也已经是5周岁多,需要有母亲郑婷婷亲自照顾。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如下:
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反而证明被告从事直播行业多年,应当非常了解直播行业中直播公会(原告)对被告的培养和投入,理解主播合作协议中相关权利义务,违约条款,现被告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单据显示时间为2021年1月,当时被告仍在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流鼻血可能是被告上火或季节干燥导致,非重大性疾病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是在2021年3月5日以准备怀孕为由要求完全终止合同履行,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叶酸片截图的三性不予认可,收货人并非被告本人,收货地址也不在抚州,即便确实是被告购买的备孕药品,2021年3月5日原告明确回复被告不同意其终止合同履行后,被告仍坚持停止直播并购买备孕药品,其明知怀孕会影响合同履行,证明被告具有违约的主观故意,其它药品及单据没有原件,三性不予认可,发生在2021年4月,不具关联性。肖义如不是原告员工,其它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从未同意被告可以终止合同,被告从事直播行业多年,2020年6月与原告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明知合作期限是3年,双方也并非劳动关系,属

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原告欧萌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主要约定:鉴于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培养国内顶尖娱乐直播主播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被告是一名具有娱乐直播特长,有志于长期在娱乐直播领域发展,逐步提升娱乐直播水平和知名度的主播。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约。1、乙方(被告)同意与甲方(原告)合作,并将甲方作为其互联网直播领域独家合作伙伴,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29日;2、合作期间,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线互联网演艺及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乙方在视频秀场“全民K歌”平台上的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
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及衍生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3、甲方有权在乙方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合约约定相应收益。合作期间,甲方须积极对乙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包装,热门推广宣传等。4、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等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以及相关培训、直播间设计,乙方有权依据本合约约定获取相应收益,获得收益上的保护。5、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天数26天/月。乙方每自然天最低直播场数2场/天。每场直播时长不得低于2小时/场,同时乙方必须在合约期内在甲方旗下做满36个月的秀场主播,合约期内日常工作中需服从公司直播技能培训安排。6、乙方在视频秀场“全民K歌”“抖音短视频”“QQ音乐”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及衍生的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若乙方完成每月直播时长任务时,所有礼物扣去平台的受益后,乙方的收益按以下规则分配:合同期内,乙方所收礼物月流水<10万元,乙方当月收益分成比例默认值30%;10万元<乙方所收礼物月流水<20万元,乙方当月收益分成比例提高到32%;20万元<乙方所收礼物月流水,乙方当月收益分成比例提高到35%;注明:不服从公司管理、播不到时间或者不服从直播技能培训的提成为20%。7、本合约约定的前述平台签约金、商务收益、直播平台收益、主播周边产品所产生的收益、版权收益等全部收益均由甲方统一收取,具体的结算时间和金额以款项实际到账为准,甲方将于收到全部收益并扣除相关税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合约约定的比例支付至乙方指定
账户。8、违约责任,合作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本合约或怠于履行本合约约定的直播和解说义务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乙方应赔偿甲方如下三点金额的总和赔偿金,包括乙方在甲方及甲方推荐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人民币100万元及甲方投入的推广资源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从直播指导、账号认证、线上资源推广等方面对被告进行培训和投入,并为被告提供直播场地和直播设备。被告以小沫狸的艺名在“全民K歌”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原告在“全民K歌”平台为被告的账号配置普通曝光项目990000次,强曝光配置37次。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直播表现额外支付给被告的分成收入为22620.47元,被告通过原告推荐平台获取的收益为243710.26元,被告合计收益266330.73元。原告从与被告的直播收入分成所得共计41692.8元。2021年3月5日,被告以身体不适,要备孕为由,擅自停止在“全民K歌”平台直播,经原告多次催促后,拒不直播,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的解除问题;三、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的违约金问题。

【一审法院查明】
一、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
二、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的解除问题;
三、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的违约金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应属无效。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而被告在相关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并不属于现场类的文艺表演活动,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告该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欧萌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的解除问题;本院认为,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29日。但被告于2021年3月停止直播,经原告催促后仍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导致原告在该合同项下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当庭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的违约金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案涉合同是原告提供线上资源推广、线下培训等经纪服务,被告提供直播演艺行为,双方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共享直播收益。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停止直播应赔偿其违约金100万元。被告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减少。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为确保被告能更好地进行直播,确有提供相应的人力、
物力,并产生相应的成本支出。原告主张其培训、推广被告花费155800元。主要构成为:签订合同后,原告在“全民K歌”平台为被告的账号配置普通曝光项目990000次,按腾讯公司刊例价120元/一千次,推广资源价值共118800元,强曝光配置37次,按腾讯公司刊例价1000元/次,推广资源价值共37000元,以上总计155800元。虽可确认原告为被告进行了资源配置,但原告没有提供其向腾讯公司的付款凭证,对具体费用,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次
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201279.1元。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实际合作期为9个月(2020年6月-2021年2月),期间被告获利266330.73元,原告通过平台分成41692.8元,平均每月4632.53元。从2021年3月开始计算,合同剩余履行期限27个月,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为125081.01元(4632.53元×27个月=125081.01元)。除此之外,“全民K歌”平台还会根据原告公会中主播的流水情况、流水增长情况、主播完成平台任务的情况等按主播流水的6%-18%额外给予原告奖励,平均每个主播收益为2822.15元。合同剩余履行期限27个月,原告此项预期利益损失为76198.09元(2822.15元×27个月=76198.09元)。但案涉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不可预测性,原告推定其预期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合
同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明显高于原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考虑到被告停止直播,违反合同,系身体原因及备孕需要,综合当前社会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的行业现状、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情况及过错程度,故对原告诉请违约金10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核减为10万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4万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4万元,包含一审、二审代理费,本案系一审,且因律师代理费并非原告必然产生的损失,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抚州市临川区欧萌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婷婷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郑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市临川区欧萌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抚州市临川区欧萌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负担6399元,被告郑婷婷负担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0929)。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