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1-2幢3层附596号。
法定代表人:周梁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露月,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阿源,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200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逐光公司)与被告谢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逐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露月、江阿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逐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签约金2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已经实际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被告(虽未成年,但早已辍学在社会上打工,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让其朋友给其介绍工作或者介绍男朋友,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及美容消费,后辗转找到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先准备应聘化妆师,后听说可以成为原告公司签约主播,工作比较轻松而且只要好好运营可以领到较高的收益,便要求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当时原告考虑到被告迫切想要一笔资金去做整形手术(隆鼻),原告表示公司可提供一笔签约金给被告使用开支,避免被告小小年纪误入歧途。后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自愿加入原告公司旗下工会,双方签订《逐光娱乐主播协议》,与原告展开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排他的经纪合作,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为2020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3日,双方确定合作开始后,被告便开始在“斗鱼直播”平台以“向蕊蕊唷”的昵称进行直播(房间号:9188930)。事实上,被告自2020年9月开始,便未有一个月满足时长条件,其中2020年9月直播总时长仅为78小时25分钟,2020年10月直播总时长仅为81小时53分钟,2020年11月开始便基本停播,至今无直播记录。综上,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主播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自合同签订以来每月直播时长均严重不足、甚至擅自停播已超过6个月,以其实际行动表示了拒不履行协议的态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承担违约后果,现原告根据双方合作的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要求其立即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退还签约金2万元。
被告谢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8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逐光娱乐主播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自2020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3日。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演艺经纪公司,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乙方必须保证每月直播有效天不少于25天,日均时长最低5小时,月时长150小时,每周单休,不得连休。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播或挂机超过7日,或月有效直播时间低于150小时的,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200万元的违约金标准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对乙方采取诉讼方式来维护权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和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签约金2万元作为甲方合作诚意的保证,签约金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且经甲方评估,认为乙方已经严重违约或不能够完成协议约定的直播义务或已经不适合从事直播行业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通知后应当立即将已经收取的签约金全额返还,乙方还需同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签约金收取确认函》和《特别说明》,载明:本人确认已于2020年8月23日收到本合同约定的签约金20000元。本人签约时虽未满18周岁,但已经非在校学生,已经脱离父母独立生活,以自己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本人已经阅读完并能够完全理解协议内容,愿意严格遵守和履行。
2020年9月,被告在“斗鱼”平台直播总时长为78小时25分钟,合作收入流水为4142.44元。2020年10月,被告在“斗鱼”平台直播总时长为81小时53分钟,合作收入流水为2577.57元。原、被告双方按4:6比例分享收入。
2020年11月后,被告就没有在“斗鱼”平台上直播了。
2021年5月,原告与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费用为半风险代理收费,启动费为5000元,剩余代理费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金额的8%,支付时间为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23日开具了发票。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居民身份证》、《逐光娱乐主播协议》、直播时长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逐光娱乐主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播,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期内擅自停止约定的直播表演,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结合本案合同性质、合同期限、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宣传投入力度、被告直播期间的实际收入、被告签约时的年龄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违约应当返还签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签约金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且原告提交了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故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二、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签约金20000元;
三、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谢某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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