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1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2栋16层1号1603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翔,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航,女,1995年3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羽文化公司)与被告杨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火羽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火羽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火羽文化公司与杨航签订的《火羽白经纪协议》;2.判令杨航返还火羽文化公司签约费人民币20,000元、设备费用1,600元;3.判令杨航向火羽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4.诉讼费由杨航承担。
事实和理由:火羽文化公司与杨航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火羽白经纪协议》,约定火羽文化公司作为杨航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经纪公司,代理杨航演艺经纪事宜,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合同约定杨航在火羽文化公司指定的平台从事网络主播,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200小时,火羽文化公司向杨航支付20,000元的签约费及提供价值1,600元的直播设备,杨航因直播所获得的直播收益,由火羽文化公司、杨航依约分配。合同生效后,火羽文化公司依约向杨航支付了签约费并提供了直播设备支持,但杨航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在合同签订后仅仅直播了两天四小时二十分钟,并且在开播8天后未再进行任何直播活动。经火羽文化公司督促后,杨航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杨航违约的火羽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杨航支付违约金。
杨航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5月1日,火羽文化公司(甲方)与杨航(乙方)签订《火羽白经纪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的经济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演艺事业的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所有演艺事业的经纪权,乙方主播昵称为安星-超神小鲁班;本协议合作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总时长不低于200小时,乙方签约费为贰万元;乙方因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产生的收益,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按照平台内收益为乙方70%,甲方为30%进行分配;乙方违反本合作协议项下任何约定的或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与其他公司合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作协议并且乙方应当按以下几种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00,000元。
2020年5月17日,火羽文化公司向杨航银行转款20,000元。
2020年9月8日,杨航向火羽文化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火羽文化公司邮寄工作电子设备物品罗技N950摄像头,该物品暂由杨航保管。保管期间内或合同中断后丢失及损坏均由杨航负责,公司有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如果设备损坏,按照设备原件支付赔偿金。设备价格为1,600元。
超神小鲁班【安星】直播详情显示,2020年10月,超神小鲁班仅于10月1日、10月2日、10月8日至10月15日进行了直播,总时长为53小时2分钟58秒。
另查明,火羽文化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杨航邮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21年3月12日退回妥投。
庭审中,火羽文化公司陈述小鲁班超神直播详情只能查询本月及上月,所以当时可以查询到2020年10月的直播记录,目前只能查询到2021年2月及本月的直播记录,显示杨航直播时长为0。火羽文化公司支付签约费约定杨航在指定平台直播一年。合同无法实现导致火羽文化公司无法基于直播合作产生收益分成,导致火羽文化公司产生签约费的资金损失。
以上事实有火羽文化公司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火羽白经纪协议》、超神小鲁班【安星】直播详情截图以及火羽文化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火羽文化公司与杨航签订《火羽白经纪协议》,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确认双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后,火羽文化公司按约向杨航支付了20,000元签约费,并向杨航提供了1,600元的直播设备。双方约定杨航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200小时,但根据火羽文化公司提交的2020年10月超神小鲁班【安星】直播详情截图可知,杨航未按约定时长进行直播。现火羽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杨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放弃对火羽文化公司的诉讼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杨航邮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21年3月12日退回妥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火羽白经纪协议》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
关于签约费。火羽文化公司支付给杨航签约费20,000元,系要求杨航按照约定直播一年。经查明,杨航从2020年10月开始未按约进行直播。现火羽文化公司要求杨航退还签约费2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若合同提前解除,杨航应当全额退回签约费,且杨航确有在火羽文化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过直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杨航在2020年10月之后未按约火羽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故本院确定杨航应退还火羽文化公司签约费11,666.67元(20,000元÷12月×7月)。对火羽文化公司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设备费用1,600元。《收条》中载有“设备保管期间内或合同中断后丢失及损坏均由杨航负责,公司有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如果设备损坏,按照设备原件支付赔偿金”,现双方合同解除,杨航未将设备退还,火羽文化公司要求杨航按照设备原价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若杨航未按约进行直播,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火羽文化公司有权要求杨航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现因杨航违约,导致双方合同提前解除,火羽文化公司基于杨航的违约情形结合自身损失主动调减违约金,要求杨航支付违约金5,000元。我国违约金赔偿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主要目的,火羽文化公司因杨航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签约费占用损失及杨航后续直播收益分成的损失,故本院支持火羽文化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航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火羽白经纪协议》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杨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签约费11,666.67元;
三、被告杨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设备费用1,600元;
四、被告杨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五、驳回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成都火羽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9元,被告杨航负担1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