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南部县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平,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
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平、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短视频扶持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法大大平台在线签署《合作协议》,由原告为被告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且原告为被告独家合作方,被告在直播平台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双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合作期限一年即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止。同时协议第3.1.3条约定被告每月的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时长不低于5小时,每月总时长不低于135小时。第8.1.2.2条约定被告停播不超过20天的应退还原告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第8.2.3条及第8.2.3.2条还约定被告停播超过20天的视为被告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万违约金或按照其他方式计算违约金。《合作协议》签署后,原告将被告加入到原告公会并为被告提供直播运营服务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短视频扶持金40000元。被告从2022年6月开始在抖音平台直播,于2023年2月开始完全停止直播,且在被告直播期间每月均未完成合同约定有效直播小时。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告发送警告函,但被告未纠正违约行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杨某辨称,双方订立合作协议属实。协议订立后不久,杨某因感情纠纷情绪低落甚至长时期抑郁,原告某甲公司却一直不停催促杨某更新短视频,杨某才停播。原告诉称的扶持金40000元杨某未收到,且短视频拍摄价格明显过高,故不应由杨某退还。杨某停播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25日,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杨某签署《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双方确认当前首要合作平台为抖音直播平台,现有IDjiejieYXJ。乙方在直播平台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是双方全力合作所产生的。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乙方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在乙方有短视频需求的情况下,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短视频策划、拍摄、录制、剪辑、审核、推广等。合作期间内,甲方为乙方从事网络直播平台、短视频全平台、线下演艺活动等的独家合作方。合作期限为1年,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合作期限内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5小时,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35小时。合作前3月,乙方保底收益每月7000元,之后调整为分成收益模式,即主播收益=前台流水×主播分成比例(45%)+平台奖励。资金扶持:乙方每月直播符合本协议第三条及附件2的约定同时有稳定的直播时段,则甲方在协议期限内给予乙方合计价值400000元的资金扶持,包括短视频扶持、直播设备扶持、刷票扶持、住宿扶持等。甲方给予乙方的扶持金将于协议期限内按上述方式完成,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暂停扶持。违约责任:乙方一般性违约包括停播、直播时长不稳定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无正当理由3日内仍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补发保底收益、扣减或停发直播分成、停止资金扶持,并追回乙方已自提收益、补发的保底收益和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乙方根本性违约包括停播(停止直播累计超过20天)等,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或甲方已投入(资金扶持金额+保底收益金额+附件3投入金额)的12倍等。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违约方除应依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事实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同日,原、被告签署附件2即《直播行为规范》、附件3即投入明细表(载明投入类型:短视频拍摄,价格400000元)。
协议签署后,被告开始直播。根据直播开放平台数据显示:被告2022年6至2023年1月:有效直播天数/时长分别为:25天/98.12小时、20天/78.31小时、10天/32.05小时、1天/3.43小时、5天/11.23小时、11天/31.59小时、7天/17.72小时、4天/11.3小时。2023年2月至5月被告偶有直播。2022年6-12月,流水共计152986.5元,主播收入共计68843.89元,2023年1-5月,流水共计18172.74元,主播收入共计8198.97元。
2022年5月31日、6月10日、6月24日,被告分别签署《短视频拍摄合作确认单》,分别确认原告使用合约中约定的扶持金为其购买了短视频套餐,三次共计拍摄13条总费用40000元。原告提交了其与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关于被告的《拍摄服务结算单》三份,结算单总金额为40000元,同时提交有银行转款回单,载明2022年8-9月向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包含被告拍摄服务费在内的费用共计597000元。
2022年8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警告函》,载明因被告于2022年8月擅自停播,应在三日内与公司沟通复播,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回复“别再催我了我最近本来心情就很烦了下个月14出来了我就播”。之后原告工作人员又提醒播放有效天数、时长不够,并通知因疫情12月应播有效天数、时长降低。
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委托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于同日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下应运而生,依托网络直播就业的网络主播人数也不断攀升,主播与某某商业公司/某乙公司等机构的纠纷亦大量涌现。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杨某自愿签订《合作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已于2023年5月届满,该协议已终止。协议终止后,违约方应向受损方赔偿相应损失。案涉协议虽名为“合作”,但其内容还对被告直播时间、直播天数、直播行为规范等进行了约束,该协议兼具行纪合同、商事合作等性质,并呈现出一些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应综合协议履行、投入等因素斟酌确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庭审查明,被告未与原告友好协商便单方面停播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短视频扶持金40000元并未直接支付给原告,而是被告为原告拍摄相应短视频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合作协议约定“某甲公司需为杨某提供短视频策划、拍摄、录制、剪辑、审核、推广等”,且被告按约定利润比例获取了短视频所产生的相应收益,故本院对原告请求退还该4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案涉协议从订立到终止时间较短,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专业培训和孵化,双方类似于外部签约模式。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有其他损失存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明显过高,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符合协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被告杨某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