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5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39层7号。
法定代表人:骆文军,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佳佳,女,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霍州市。
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兄弟公司)与被告孙佳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星兄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佳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华星兄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4000元(当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全国知名的在线直播、电商带货等演艺活动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成都市新经济百家重点企业”;被告系网络主播。为实现双方共赢,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同期限1年,即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合作具有独家性。合同也对被告的直播时长、直播要求、直播平台及ID号(约定在“抖音”直播平台,抖音号:997598232,抖音名:cccccooo)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作签订后至2020年6月底,被告履约基本符合合同约定,在原告公司的运作下,被告的人气逐步提升,收入逐步增加并稳定,6个月内获得总声浪4275000,其月均获得合作收入35600元。2020年7月初,被告无故突然在抖音平台公司公会名下的直播间停播,该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2020年7月11日至8月14日,被告私自使用抖音小号(抖音号:M99997777;抖音名:琴酒)在抖音平台违约播出,违约获得总声浪10万;2020年8月23日至10月29日,其私自使用抖音小号(抖音号:521dlnz;抖音名:迪丽娜扎)在抖音平台违约播出,违约获得总声浪175万。公司对此向抖音平台进行了投诉并被受理,抖音平台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后进行了技术处理,对该2个抖音小号“移回原公会”。被告的该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2020年10月,被告又私自在探探平台开播(探探号:2693343981;探探名:混血小娜扎),被告的该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公司运营人员多次与其沟通、制止,其无视《协议》约定及运营规对,反而变本加厉,频繁在“探探”社交视频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停止在“探探”平台的直播活动,其行为已经多次构成重大、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原告大量用户流失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与行业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孙佳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3日原告员工向被告发起续签原《直播合作协议》的电子签约邀请,被告于2020年1月6日签署该电子协议的签署并在云合同进行托管存储。《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华星兄弟公司作为甲方,孙佳佳作为乙方(常用昵称:混血歌手小娜扎),共同约定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甲方就互联网直播(利用网络通过视频、短视频、文字、语音与观众互动,以一种或多种表演方式获得虚拟礼物,再按比例与平台分成后获得相应收入的新型演艺形式)达成合作意向:甲方为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乙方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乙方承诺甲方将作为在全球范围内甲方唯一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在协议期内,乙方承诺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实质内容一致或相似的相关协议或私自与任何的互联网直播等演艺平台合作或接受其他第三方提供互联网直播和演艺等活动的资源和机会,即除在甲方指定的平台公会房间或甲方书面同意而进行直播活动外,不得在其他任何平台、房间进行直播活动;2.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如果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解约的,合同自动续期1年。在与第三方具备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3.直播时长: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方可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乙方的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180小时/月/人、不得少于25天/月/人,当日有效直播时长累计大于60分钟算一个有效天数。若乙方未达上述直播时长要求的,甲方有权按双方确认的比例支付给乙方基础费用;4.鉴于甲方为乙方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乙方的互联网直播活动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平台并通过甲方公会房间进行。乙方的以下行为,将构成根本违约:(1)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在甲方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连续20天未播出视为“停止直播”),或直播时长未达到甲方的要求。(2)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未加入甲方公会的自身账号或通过加入第三方公会的账号进行直播活动以及通过他人账号进行直播活动的;5.在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作为乙方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直播独家合作伙伴,禁止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的形式与第三方合作或私自进行直播活动;6.如乙方存在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等言行,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7.乙方的合作收入以附件二,双方确认的最新的收入比例确认单为准;8.根本违约:乙方存在违反以下合同条款或行为等,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6款,第四条第2款第(7)、(8)、(9)、(12)、(14)项,以及乙方在本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擅自停止履行、解除本合同、连续2个月未达到播出时长的要求等情况。甲方不主张合同解除的不影响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失的权利主张,违约金甲方可选择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的结果中最高的数额进行主张:①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获得的全部收入等额的违约金;②违约金1000000元;③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而获得的月平均收入×12的违约金。合同附《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双方明确约定孙佳佳直播平台为抖音,结算计算方式为乙方收入(提成)﹦当月平台后台数据×45%-甲方其他直接支出。注:甲方其他直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刷单费用、主播人气购买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双方均同意,按上述比例及方式计算乙方的收入,若双方对于上述结算方式有调整或更改的,可重新签订本确认单,签订后,乙方收入及按最新的确认单执行。同时约定确认单适用期限为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确认单,确认结算方式及比例。前述协议签订后,孙佳佳以名称为“cccccooo”在华星兄弟公司指定的抖音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
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10月29日,被告以抖音名“迪丽娜扎”的其他抖音号在抖音平台进行22次直播;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14日,被告以抖音名“琴酒”的其他抖音号在抖音平台进行22次直播。同时,被告于2020年10月以“混血歌手小娜扎”的账号在“探探”平台上进行直播。
2020年10月10日晚8时,原告工作人员将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的内容提示被告看一下,并要求被告在9点给最后答复,是继续开播还是走法律程序,被告表示“回复不了,忙着”,原告询问“确定吗”,被告表示就是烦该工作人员的语气才走的。2020年10月26日,原告工作告知被告当时的直播行为构成违约,建议其下播,被告称没觉得播别的平台算违约,原告再次将合同的有关内容发送给被告,并告知其实上次已经可以起诉了,该员工让法务叫停了,被告没有回复。
2020年11月5日,原告委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与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次日原告支付代理费20000元。该所为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就前述微信聊天内容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证证据,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18715号公证书。同日,原告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就举报被告违规使用小号的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显示2020年12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使用其账号登录直播开放平台中原告主播管理页面,经查询显示被告最近开播时间为“5月前”,同时,经查询,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举报使用小号“琴酒”和“迪丽娜扎”进行开播,举报已被平台通过,并作出移动至原公会的处理。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18717号公证书。原告为此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支付公证费40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华星兄弟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部分荣誉证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直播合作协议》、《云合同电子证据报告》、(2020)浙杭之证字第18715号《公证书》、(2020)浙杭之证字第18717号《公证书》、被告在探探直播的截图和实时录屏(光盘)、探探平台直播时的视频录屏(光盘)、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回单,公证费发票、转账回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陈述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华星兄弟公司与孙佳佳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截至原告2020年12月7日办理公证时,平台显示被告已5个月未以双方约定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被告违约停播,且使用其他小号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原告与其合作的目的已无法达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直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对违约金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其一即为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原告的主张虽有合同依据。但标准过高。履行过程中,被告明知合同约定,仍擅自停播并以其他账号擅自直播,以及私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在原告工作人员的提醒下,仍不予纠正,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较高,契约精神明显缺乏,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系新型的互联网企业,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实现盈利,原告依靠直播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主播为公司的核心资源,被告作为受打造的主播违约停播及用其他账号私自直播,造成原告受众流失,访问量降低,损失显而易见,但因原告的获利方式难有直接证据进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告陈述被告在合同期间月均收入为35600元,本案综合双方协议体现的主播商业价值和协议履行后商业回报的大小,被告停播时合同尚余的履行期间,被告的违约过错程度,可能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双方对违约损失的预估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酌情确定被告承担违约金7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佳佳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孙佳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8元,由原告成都华星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02元,被告孙佳佳负担4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