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德威大厦22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黄文科,系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系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莉,女,汉族,199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1、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当事人主张】
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2018年8月1日,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文化”)与被告刘小莉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被告培养成为网络直播艺人,被告聘请原告为其经纪人,在合同期间内由原告全权代理被告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被告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被告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与沟通技巧、游客与粉丝等级管理培训等基础性的培训。被告在原告的培训、指导下,逐步熟悉了相关业务流程,并在原告指定的平台与账号上进行网络直播工作。2019年3月,被告因个人原因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即不再履行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在快手平台上进行直播,遂与其沟通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2019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认错信》,向原告道歉,并承诺停止私自直播行为,并要求公司继续向其提供直播账号,继续履行公司安排的直播工作。2019年6月,被告再次违约,不服从原告的工作安排,并继续私自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处理方案,被告均置之不理,根据《演艺经纪合同》第六条第3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约定,被告单方终止合同、私自直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以被告的月均收益金额6200.43元为基数,乘以剩余合同期限13个月计算,合计80605.61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利益损失80605.61元;(按前11个月的平均收益6200.43元/月乘以合同剩余期限13个月计算)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
被告刘小莉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刘小莉于2018年8月1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其推广宣传,努力将被告培养成为网络知名艺人,被告聘请原告为其经纪人,在合同期间内由原告全权代理被告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被告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合同第三条被告的权利和义务。2.被告只能在原告规定的开播平台与平台账号担任主播直播,被告未按规定直播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8.合同期间,被告不得聘请除原告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9.合同期间,被告应根据原告的安排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被告有权了解原告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和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一经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必须遵守。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以商业目的为原告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及视频。第四条收益分配。1.被告可取得收益为:被告在双方合作期间创造的所有商业收入减去相关的费用、税金后的百分之五十。第六条违约法律责任。1.合同期间,如被告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符合解除的条件,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为被告进行包装、培训、推广、摄影摄像、生活补助费等所有投入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另,被告对原告权益、名誉造成损害或者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的,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被告不服从原告安排,原告有权就当月应分配收益不予结算发放,并有权依约追究违约责任。3.被告在签约期间,如因协商终止合同的,被告承诺在未经原告允许的账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快手直播平台或类似的平台、网站、手机APP进行开播,且合同终止后2年内被告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委托成立。被告如违反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另查之一,2019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认错信》,向原告道歉,并承诺停止私自直播行为,并要求公司继续向其提供直播账号,继续履行公司安排的直播工作。
另查之二,原告提供《公证书》予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快手平台以“岸边傻傻的奶茶”ID进行直播。
另查之三,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1、原告发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后,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2、被告经原告劝导后,承诺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用原告指定平台、账号进行直播。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第57、58页中载明被告使用的直播账号是用她朋友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的。
另查之四,原告提供《收益明细》予以证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累计获得直播分红68204.74元,平均月收益6200.43元。
另查之五,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要求协助查询快手号TSS–7963598的相关事宜。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用户ID:1047731072,快手号:TSS—7963598,用户名:奶茶,真实姓名:黄安娜,身份证号:4303211996xxxxxxxx。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的提现记录,合计245868.8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否应解除;
二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否应解除;二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
原、被告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是有效合同。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私自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若允许直播艺人随意解除合同,既会影响其所在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行业整体秩序的建立。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原告对被告的培训是一边直播、一边培训的,并未有太多资金投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高于原告方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参照被告在原告公司外的收入一半即122934.4元(245868.8元×50%)支付违约金。关于原告诉请的预期损失80605.61元,被告因违约已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诉请预期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莉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
二、被告刘小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2934.4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5.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小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