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姚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0-31

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硒都茶城恩旅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LCM695。
法定代表人:曹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婷,女,2001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20********。

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乙方赔偿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违约金200000元;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付出的包装费(服装、妆容)约3000元,账号运营约10000元,培训费及拍摄费用50000元;3.要求乙方赔偿私自停播所带来的的损失共计315081.11元;4.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差旅费等;5.责令乙方立即停止在甲方指定以外的直播公司从事直播事业。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0元;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将第5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责令乙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停止在甲方指定以外的直播公司从事直播事业。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于公司签约经纪合同,期间公司提供长期的培训与包装,在未与公司解约的情况下擅自违约,去同行业公司从事直播并诋毁公司,影响恶劣。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姚婷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严正催告函》及送达载明、录像视频、微信聊天截图、被告在原告公司快手号后台信息截图、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工资明细、打款记录、委托付款确认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劳动合同、主持人经纪合同、原告公司运营及主持人等工作人员2021年4月工资统计表及支付流水、被告在职期间原告开支汇总表、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打款凭证、水电费收据和打款凭证、物业费、宽带费、装修费、电脑等直播间设备、服装费、原告公司办公场地视频等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及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审查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30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文化艺术创作;文化活动策划;会展服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分析调查服务;服装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图文设计制作;网上表演(直播)服务;品牌推广服务。
2021年1月22日,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姚婷(乙方)签订《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视频主播辅导课程培训让乙方能够独立在甲方提供的互联网各大社交平台从事线上主播及线下参加各类商务及公关等活动。乙方聘请甲方担任其唯一经纪人。一、合作方式:1.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互联网各大社交平台通过视频与声音传播展示自我,从事线上主播(包括但不限于唱歌、互动游戏、语音或文字交流、户外旅游本地直播、户外旅游异地直播、秀场直播、电影、电视剧、广告及商业代言和宣传的演出和拍摄),与用户或者粉丝聊天互动等行为获得用户或者粉丝虚拟礼物。2.甲方通过培训让乙方独立在互联网各大社交平台进行户外包括但不限于户外旅游本地直播、户外旅游异地直播、秀场直播等方式,使乙方根据各网站分成规则以及甲方的内部的报酬分成规则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3.乙方除在由甲方所经营中国互联网所有社交类平台的频道或房间或公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户外旅游本地直播、户外旅游异地直播、秀场直播等服务外,还包括不限于线下参加各类商务及公关等活动。4.乙方应准予甲方使用其视频录像,用于各类推广。5.甲方在各视频网站的专用经纪人符号是:包括不限于抖抖公会。二、合同期限及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本协议期限于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合作期满,除一方在期满日到期前三个月提前通知对方不再续期的外,本合同的合作期限再自动续期五年;另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以行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合同自动顺延两年。三、合作的收益分配及计算方式:1.……2.按照各视频网站的规则,由甲方以公会的名义领取乙方所应获得的报酬,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经纪费后支付给乙方。因为各视频网站报酬规则不相同,具体报酬考虑各网站报酬规则及税点后酌定。3.甲方每月底按月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报酬(应各网站结算时间不同,乙方应准予甲方进行适当延期,因平台未及时打款到账,经纪公司不予垫付,待平台打款后,经纪公司及时发放)。4.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劳务报酬(1)线下商务活动、影视剧、广告代言及其他:根据乙方的专业能力及甲方与第三方签约时的报价去扣除甲方的一切开支(包括不限于住宿费、交通费、化妆费、服装费等费用)及一定比例经纪费后支付给乙方。5.当乙方当月收益超过10000元时,结算收益时将收益的5%作为预留金,累计预留30000元整。6.预留金退还方式:当主播播满6个月后,如果不在岗上班了,第四个月发放所有预留。四、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可以指导乙方的视频直播行为,乙方应听取甲方的正确意见。2.甲方可以根据情况对乙方的视频演艺事业进行推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可能进行的视频拍摄、开新闻发布会等事宜,如果乙方不配合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免费对乙方提供全方位的视频直播辅导培训,乙方应尽快学会视频工作的全部内容及与粉丝互动技巧。4.甲方提供完整的视频直播设备及配套设施,免费供乙方使用,若有损坏原价赔偿(但乙方个性化需求可在不影响甲方原有场地的基础上由乙方自行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报酬,逾期按照银行逾期利息支付逾期费用。6.甲方应为乙方主持服务提供必要的推广资源。五、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为甲方开设的场地提供专业的主播服务,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直播服务。2.乙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上述线上平台进行主播服务线下从事商务活动。3.乙方应拒绝违法、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乙方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甲方形象的表演、演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甲方所产生的损失。4.协议期间乙方不得为除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或个人形式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唱歌、互动游戏、语音或文字交流、户外旅游本地直播、户外旅游异地直播、秀场直播、电影、电视剧、广告及商业代言和宣传的演出和拍摄),只能为甲方所开设的场地提供专业服务。5.协议期满及在协议期内因其他因素已协商解除本协议的,自解除协议发生一年之内不得以其他任何经纪人符号、公会名义及个人形式出现在各大社交网站上,也不得进行同业经营。否则视为重大违约。6.在本协议期内,乙方不得与视频网站的用户私下见面、聚餐等行为;并因此可能造成的乙方的经济、人身安全、公众形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7.乙方每天上班的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乙方的时间协调上班时间。…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及第五条第5款的约定,违约金不得低于贰拾万元,其中违反第五条第5款约定如果甲方损失大于乙方的违约金,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乙方违反第五条第6款,违约金为壹万元整。乙方违约需承担甲方为乙方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培训费、管理费用。”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昵称邻家小妹)在原告合作的快手平台的飞声传媒公会进行网络直播,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被告的总收益为107805.50元,原告给被告支付收益总额92071.90元。2021年5月31日,被告离职,并在抖音平台使用昵称HB1916进行直播。
2021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姚婷发出《严正催告函》,主要内容为:致姚婷,2021年1月22日,你与我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成为我司签约主播,需与我司独家合作,严格按照安排开展直播等演艺活动。你的直播安排为:平台:快手,公会:飞声传媒,房间号(ID):LJXM0101,昵称:邻家小妹;团播每日3场,每月不低于26个有效天,每月不低于78场。合同签订后你未按合同约定及安排履行,现已发现你有以下严重违约行为:你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止直播,自2021年5月30日起,你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停播,不按我司安排进行直播活动,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你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与他方直播,自2021年8月10日起,你未经我司同意擅自与他方直播,平台:抖音,房间号(ID):HB112233456,昵称:HB1916。鉴于你方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我司合法权益,我司特此严正函告如下:一、限你收到本函之日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三日内恢复履行我司直播安排。二、按照合同依法依约承担你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协商违约解决方案。否则我司将采取一切之法律手段追究你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判决或裁决后你方违约后,将面临一系列严重法律后果。2021年10月2日,被告姚婷签收上述《严正催告函》。
2021年10月11日,原告具状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同时被告于其他公司直播,也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该直播行为。
另查明,被告姚婷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案涉应诉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姚婷与原告签订《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约定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止,由原告独家负责被告姚婷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唯一经纪人,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姚婷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到除原告书面认可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或个人从事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如违约,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在《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姚婷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31日擅自离职,并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姚婷收到原告的《严正催告函》后,仍未返回原告处履约,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愿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于被告姚婷收到本院应诉文书之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0元的问题。虽然原告对其实际损失并未举证证明,但原告为被告提供前期培训及推广,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同时,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后,利用其在原告处积累的人气,在其他具有同业竞争的平台进行直播,损害了原告的直播权益,主播流失也必然会给原告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因网络主播主要依靠点击率、流量和人气盈利,考虑被告并非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直播主播,结合被告在原告处直播期间的收入情况及本案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00元,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包装费、账号运营费、培训费及拍摄费等其他损失问题。因原告主张的包装费、账号运营费、培训费及拍摄费等费用,均属于被告姚婷离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本院酌定被告姚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主要依据也是基于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失,即原告的损失已在违约金中体现,本院不再另行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责令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停止在原告指定以外的直播公司从事直播的问题。虽然原、被告在《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中约定“协议期满及在协议期内因其他因素已协商解除本协议的,自解除协议发生一年之内不得以其他任何经纪人符号、公会名义及个人形式出现在各大社交网站上,也不得进行同业经营。否则视为重大违约。”本案被告并非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双方在合同中针对禁业限制也未约定经济补偿,且被告因违约已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姚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婷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的《主播培训及经纪合同》于2021年11月10日解除。
2、被告姚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计2622.50元,由原告恩施市抖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25.30元,被告姚婷负担99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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