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媛媛与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屹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03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媛媛,女,199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竹森,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万家灯火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闵屹峰。
被告闵屹峰,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少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礼节路万家灯火财富中心**楼2408法定代表人闵志洲
被告闵志洲,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原告彭媛媛诉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游传媒公司)、闵屹峰、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美传媒公司)、闵志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媛媛及其委托代理人竹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被告闵屹峰的委托代理人魏少娟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但未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闵志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彭媛媛诉称,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原告签约成为被告旗下主播艺人,通过被告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使被告公司业绩飞速提升,粉丝数量增长迅速,火力值达到了160多万。依据合同,被告应当在原告所获得火力值基础上给原告提工资佣金,然被告仅在2019年12月20日通过关联公司支付了1834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了3000元,余下佣金分成全部被被告公司非法占有,迟迟不予结算。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闵屹峰、闵志洲利用关联公司将平台计提的分成全部转移至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他控股公司,然后将应给被告的佣金工资从关联公司账户分笔发放,意图显示合同签订公司无资金的假象,达到拒不支付佣金工资的目的。综上,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工资,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恶意躲避佣金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佣金工资3.14万元。三、依法判令被告闵屹峰、闵志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合理费用。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闵屹峰答辩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诉请被告闵屹峰、闵志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屹游传媒公司和审美传媒公司与闵屹峰、闵志洲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与屹游传媒公司因合作报酬产生的纠纷为新型网络纠纷,对直播艺人新主体应当有效的监督管理,本案中原告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直播活动,直播时间不够,并有脱离平台私自开小号挣钱的行为,针对原告的违约行为我公司提出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闵志洲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原告彭媛媛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二、合作内容:1、基于本合同,乙方(彭媛媛)签约成为甲方(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三、期限:本合同合作期限为36个自然月,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3年,若双方或任何一方,欲在本合同期满后终结本合同,应于合同届满前一个月以出面形式通知对方。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有权获取甲方指定平台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并按照甲方指定平台的兑换规则获得收益,具体兑换规则及分成比例由甲方为准。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成为甲方签约主播,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或公司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合同等,如乙方擅自进行以上活动的,将视为违约,依照本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七、合作费用:1、直播收益,扶持期2个月,扶持期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试用期7天,扶持期内乙方每月获得可兑换的有效礼物总价的35%,奖金另算。扶持期内甲方给乙方在每月佣金没有达到4000元以上的情况下,每月给予保底4000元,结算方式为次月20号结算当月佣金。”全职主播每月火力小于10万的,佣金按35%分成,火力10万-50万的按40%分成,火力50万-100万的按45%分成。火力兑换比例为10火力=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彭媛媛按照合同约定在被告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自2019年11月开始直播至2020年3月1日共获得火力值132万,其中包括4.6万火苗火力。2019年12月20日被告公司支付原告11月份佣金1834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原告2019年12月的部分佣金3000元,2020年1月份佣金未支付,自2月份起佣金改为日结不存在拖欠问题。现原告以被告拖欠佣金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河南屹游文化传媒主播工资待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公司信用登记报告、工资计算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媛媛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自原、被告签约以来,原告彭媛媛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而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佣金收入,且拖欠至今,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3.14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佣金应当每月依据当月火力按一定比例分成,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每月的实际火力,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显示出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1日的总火力为132万(包括4.6万火苗火力),故本院酌定佣金总额以总火力的35%计算分成为宜,即(132万-4.6万-45.7万)×0.1×35%=2859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834元,仍余23761元佣金未支付,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原告彭媛媛要求被告河南审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闵屹峰、闵志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彭媛媛与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彭媛媛佣金共计23761元。
三、驳回原告彭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5元,由被告河南屹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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