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3
法库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雪,女,199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光,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雪与被告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被告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张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视频表演协议书及保密合同;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我于2018年12月5日与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表演协议书、保密合同书。协议及保密合同内容为:1、甲方提供在线演艺直播活动平台的技术支持服务,使得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个体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甲方独家拥有乙方在线直播的音视频内容及其关联内容的版权,包括直播及后期录制的音视频及关联内容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即甲方可自行或者授权他人通过网络、移动终端、手机、电脑等连接、推广、合作等方式使用,乙方同意以上授权。2、就乙方在甲方提供平台进行的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如下:1、按照《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的乙方应获得的分成;2、支付给乙方的分成为乙方主播报酬的百分比(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层,在这50元分层中主播拿到百分比如下: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万以下时,主播拿到收益得30%;10-30万时主播拿到收益得40%;30万-60万时,主播拿收益得50%;60万-100万时主播拿收益60%;100万以上时,主播拿收益70%);3、签订合约期前三个月甲方保障乙方每月平均最低收入4000元。乙方向甲方承诺提供个人信息银行账号、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资料合法有效。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平台都是本人真实出镜直播,乙方保证直播的内容积极向上,无不良及违法内容。乙方承诺每月直播时间不低于4小时,官方代理归甲方所有。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保密合同:合同期间乙方违反保密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乙方与甲方合同期间最高月收入的三十倍;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提供网络直播后台运营技术的每参与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叁拾万元。乙方已详尽阅读并理解合同所有条款含有,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期间我每天工作到凌晨一、二点钟。现我经常头晕、贫血,身体实在经受不住这样的工作方式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我与被告的视频表演协议及保密合同。
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所有主播在被告公司工作时间段是可以选择的,他们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在白天工作或者在晚上工作,被告从来没有强迫主播必须在晚上工作。原告所述其头晕及贫血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停播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为被告在运营中投入了大量资金,而且把每一个主播由新人培养成一个有经验的主播,被告作出了大量工作,原告掌握主播的技能后,很快就提出不想播了,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对被告是极其不利的。原告要求解除表演协议、保密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不想直播不是因为工作时间和身体原因,当时原告要求停播,是被告反复劝其不要停播。现原告起诉解除双方的表演协议、保密合同,与其身体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真正的目的其用于再明显不过了,原告是想利用在被告这里掌握的技能和商业秘密,其换取更大的利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5日,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张雪作为乙方与签订《视频表演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提供在线演艺直播活动平台的技术支持服务,使得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个人在线演艺直播活动,公司提供所有账号永久归公司所有。合同期限三年,自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如出现“甲方提供平台对乙方采用不公平对待,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沟通无效”、“甲方要求乙方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的情况之一的,乙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后协商解除本协议。
同日,沈阳星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张雪作为乙方与签订《保密协议》一份。
2019年4月底,原告停止直播。
2019年5月10日,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合同,但未能协商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视频表演协议》及《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网络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及行业惯例,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现原告单方主张解除该协议,应符合协议中关于解除的约定即“甲方提供平台对乙方采用不公平对待,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沟通无效、甲方要求乙方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的情况之一的,乙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后协商解除本协议”,现经审理查明,并未出现以上情况,且亦未出现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故原告主张解除该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