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婉莹,女,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鞍山星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栋45层1014。
法定代表人:王政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男,该公司经理。
张婉莹与鞍山星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琬莹,被告星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张婉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基本工资3931.03元(4500/21.75*19),后变更为1631.03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3、14日、20、21日、27、28日加班费1241.38元(4500/21.75*3*2);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50元(4500*0.5);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咨询费、复印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以上共计9422.41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9日,原告前往被告处面试并获得主播岗位。2021年3月10日起,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主播工作,约定工作时间为9时16时30分,工作地点为国际明珠1栋45层4505,每月工资4500元,每月休息4天。但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31日,原告按照约定正常上班。被告计算原告工资时无故克扣原告3日工资,预计给原告发放工资2850元,计算标准为150*19=2850元,即每日150元(4500元/30),扣除3天休息日后实际工作天数19天。同时,被告负责人通知原告:2021年4月1日起变更工作地点,新的工作地点为站前广场钻石城,且从2021年4月调整原告工资报酬,不再向原告发放底薪资4500元。据此,因被告无故克扣原告工资且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原告于3月31日下午4点30分下班时提出离职。但是,被告又以原告有两日提前1分钟结束直播为由扣除两日工资,而这两日均是被告运营通知原告下播。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发放2021年3月份工资。为此,原告诉至劳动仲裁,鞍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鞍东劳人不仲案【2021】177号仲裁裁决。原告不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准予原告上述诉求。
星烨公司辩称,公司和原告是合作关系,与抖音平台之间是三方合作,公司和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已经驳回原告诉请,我公司每天要求原告直播6小时,每场3个小时,一天两场,不规定时间,6小时即可,原告共计直播21天,包括休息。原告如果没拿到提成,我方按最低保障给其补助,工资支付不够因为抖音平台已经把其中560元打到原告的账户,不存在加班。后期我公司换地方,在装修,没有地方给原告直播,所以不支付保底,装修好之后愿意和原告继续合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围绕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星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2月7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摄影扩印服务、文具用品零售、翻译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物业管理、广告制作、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该公司于招聘平台发布网络主播招聘信息,载明招聘兼职/全职主播,兼职一天100-300rmb每天4小时,全职一天150-600rmb每天6小时,工资日结,平台自提,公司线下45%提点。2021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张婉莹通过星烨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
2021年4月12日,张婉莹向鞍山市铁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婉莹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其应当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应考量是否同时存在上述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即劳动者是否该用人单位招用,工作安排和工资是否受该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本案中,张婉莹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星烨公司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收入上,虽星烨公司向其支付了款项,但其亦从直播平台收取款项,且其主要收入是其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且粉丝打赏对象是主播本人并非公司,星烨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星烨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其收入金额。管理方式上,从张婉莹提供的直播时间看,无固定的时间,尽管双方对直播时长约定,但应理解为张婉莹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双方对直播内容亦无约定,星烨公司提供的张婉莹直播期间因违规被封禁证据,显示其直播内容的监督亦为直播平台,非被告。人身依附性上,张婉莹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张婉莹与星烨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张婉莹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婉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婉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