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楠、枣庄金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3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楠,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素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金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白马庄园**楼东数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EYWC711。
法定代表人:刘百川,经理。

上诉人张亚楠因与被上诉人枣庄金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鳞文化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张亚楠上诉请求:撤销(2019)鲁04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金鳞文化传媒公司录用张亚楠担任网络主播,双方商定月保底工资3000元,另有抖音音浪数的40%提成。张亚楠于2019年1月25日开始在金鳞文化传媒公司的抖音平台进行工作,申请人为了录制视频购置了服饰、妆容、道具等,金鳞文化传媒公司不仅不予报销,还无故将抖音后台关闭,导致张亚楠无法继续工作。金鳞文化传媒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故意推脱,未按法律规定与张亚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张亚楠的合法权益。
金鳞文化传媒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张亚楠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张亚楠是与抖音官方达成的协议。张亚楠多次违反抖音官方的规定,故抖音才会将张亚楠的账号进行封号处理。
【当事人一审主张】
张亚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8月份的工资4,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241.4元;3.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工资4,900元;4.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5.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的生活费2,947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录视频花费的服饰、妆容、道具等费用11,938元;7.判令被告给付提成工资381.9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5日,原告根据被告招聘抖音主播的启示,针对应聘事宜进行磋商,但双方对全职和兼职均未确定。因原告本身就有抖音号,被告就帮助原告开通了抖音直播权限。原告就在其家中自行进行直播业务,至2019年3月16日原告抖音账户被抖音官方平台封禁。
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市中劳仲案字【2019】第2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张亚楠与金鳞文化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张亚楠与金鳞文化传媒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张亚楠与金鳞文化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其根本特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付出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亚楠本来就有注册的抖音账号,在其向被告应聘时,被告帮其开通了直播权限,其是否进行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内容和形式,由张亚楠自己决定,不受金鳞文化传媒公司的管理和限制,更不受金鳞文化传媒公司考勤、值班、人事等规章制度约束。张亚楠与金鳞文化传媒公司之间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非系劳动关系,且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也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亦无法认定。原告在直播过程中其抖音账号被封禁,与其直播过程中是否违反抖音官方有关规定有关,对其抖音账户被封禁及381.96元直播收益问题,其应向抖音官方平台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亚楠与金鳞文化传媒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张亚楠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按照金鳞文化传媒公司的要求,在该公司规定的场所以及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实际上张亚楠从事直播的地点自由,直播时间自主决定,无须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也无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张亚楠因从事网络主播所获得的收益也并非金鳞文化传媒公司发放的工资。综上,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形成用工管理关系以及人身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综上所述,张亚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亚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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