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延吉市人民法院
原告:延边洲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聪,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江,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延边洲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传媒公司)诉被告赵玉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瑶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际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权、李盛聪,被告赵玉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洲际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洲际传媒公司与赵玉江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并要求赵玉江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2.判令赵玉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1日,洲际传媒公司与赵玉江签订了“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约定,洲际传媒公司与赵玉江双方共同完成洲际传媒公司制定平台网络主播项目(快手号:599589XXX的网络主播项目),合作期限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共计24个月,赵玉江作为洲际传媒公司的签约主播,洲际传媒公司作为赵玉江的唯一独家经纪公司,赵玉江一切与网络平台直播、短视频等相关所有的商业行为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赵玉江同意与洲际传媒公司提供的线上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合作,将个人精力投入到平台中,提供每日不低于6小时的网络演艺、粉丝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工作,每月休息4日。赵玉江在合同履行期间所拍摄、录制的相关音频、视频、网络直播等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个人形象周边产品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一切权利均归洲际传媒公司所有,赵玉江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作为独家网络主播分享平台(含短视频平台),赵玉江承诺,在合同期限内未经洲际传媒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其它网络平台或线下平台及其它软件进行相关商业行为的网络直播或短视频宣传。如赵玉江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法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已造成洲际传媒公司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洲际传媒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赵玉江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玉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每日下午2时-8时期间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此后,赵玉江开始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洲际传媒公司认为,赵玉江的上述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洲际传媒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
赵玉江辩称:我不认为我有违约的行为。2020年8月27日,我以微信和电话、见面的方式告知洲际传媒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刘某无法担任主播,我问他怎么解决,当时刘某回复我让我调整一下心态。2020年8月30日,刘某以微信的方式通知我不让我出镜,不用直播了,当时我认为洲际传媒公司已经找到合适的人选,我认为合同当时已经解除了,根本不存在后来的违约。当时不做直播是因为家里小女儿,刚刚转学到南方,从来都没离开过我身边,总是以视频电话的方式哭闹,我也是实在没有办法,工作和孩子中只能选择孩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我也和刘某说了当时的情况,也怕给洲际传媒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家里的大女儿在延边二中初中部上学,我需要两边跑,老公也不管我和女儿。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赵玉江使用个人帐号为洲际传媒公司带货直播。2020年8月21日,洲际传媒公司(甲方)与赵玉江(乙方)签订《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合作项目与期限1.合作项目:甲方指定平台网络主播项目(具体以实际为准)2.合作期限: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止,共计24个月。3.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作合同。……三、合作内容1.甲方同意将乙方视为旗下签约主播,并同愈将旗下资源与合作资源优先提供给乙方,优先帮助乙方在线上平台提升人气(和收益,并在未来新的业务中优先考虑与乙方进行合作。2.乙方同意与甲方提供的线上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合作,将个人精力投入到平台中,提供每天不低于6小时的网络演艺、粉丝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工作,每月休息4天。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拍摄、录制的相关音频、视频、网络直播等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个人形象周边产品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一概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依法享有署名权。4.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而非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甲方无需承担为乙方缴交社保、公积金、工伤保险等义务。四、双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在甲方合作方或甲方提供的线上网络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或发布短视频,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给乙方各顼资源,积极提高自身的网络影响力,带动电商产品的销量与知名度。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演艺、粉丝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工作必须无条件遵守网络平台规则,不得违反网络平台规定,否则甲方有权中断,所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一概负责,若为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对第三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3.乙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作为独家网络主播分字平台(含短视频平台),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其他网络平台和线下平台及其他软件进行相关商业行为的网络直播或短视频宜传。4.乙方有权申请甲方提供的各种线上及线下活动、并提供配套资源推广宜传。5.甲方为乙方提供拍摄、主播场地及宣传产品指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投时按量完成演艺、宣传、导购、粉丝互动等要求。6.在乙方与甲方提供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如出现纠纷问题,甲方有权代表乙方进行协调,积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7.乙方应合理安排网络直播或短视频拍摄时间及其他应甲方要求的相关工作,避免在非工作进行其他负担的行为,无法保障正常休息、工作时间,进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在从事网络直播或短视频拍摄时间及其他应甲方要求的相关工作,除甲方提供场地或设备损坏直接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以外,其他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含参加表演和演出面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8.乙方无论线上直播,还是线下活动,应时刻谨记为公众人物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及网络直播平台的规定,不得作出违反社会伦理、有损乙方自身、甲方公司声誉及品牌影响力的行为,如有违反的,乙方即构成违约责任。五、合作收益分配与合作保证金1.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第三方平台,乙方享有个人带货纯利润总金额的10%提成。2.甲方提供第三方平台,短视频拍摄以及各项资源包括电商带货产品,乙方负责娱乐直播,电商带货和身份绑定的抖音账号在协议未满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走或更换账号,如有变动请与甲方协商解决。……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约定、若乙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如可以限期改正的,甲方应督促乙方限期改正。如无法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已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乙方即构成根本性违约,除本合同有专门约定以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解除本含同,并要求乙方赔偿30万元违约金,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应子全额赔偿。2.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约定、项目预期利润与违约责任相匹配,不存在违约责任、违约金过高的情形,甲乙双方自愿遵守本违约条款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权利。……”。当日,洲际传媒公司通过赵玉江介绍向案外人张蕾购买了ID号码为599589XXX的快手账号及ID号码为477XXX的火山账号,价款分别为8000元、2000元。之后,赵玉江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0日使用ID号码为599589XXX的快手账号为洲际传媒公司带货直播,期间销售货物的收入为70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7日,赵玉江在微信中向洲际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刘某表示想要解除合同关系。2020年8月28日,刘某在微信中要求赵玉江不要出镜。2020年8月31日起,赵玉江未再为洲际传媒公司带货直播,但在其个人账号娱乐直播。ID号码为599589XXX的快手账号目前空置。
另查明,洲际传媒公司与赵玉江口头约定保底工资4000元。洲际传媒公司至今未向赵玉江支付提成及工资。庭审中,赵玉江表示放弃提成及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快手号转让合同》、《火山号转让合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赵玉江带货直播视频、快手视频界面截图、赵玉江销售货物照片及直播间货架、赵玉江与刘某电话录音、赵玉江个人直播视频、赵玉江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洲际传媒公司与赵玉江签订的《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玉江主张双方的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8月27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洲际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刘某仅为洲际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负责人,且赵玉江亦无证据证明刘某有权代表洲际传媒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合同等相关事宜,故本院认为,赵玉江提出其已与洲际传媒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赵玉江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洲际传媒公司有权要求与赵玉江解除《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
对于洲际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0万元,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洲际传媒公司与赵玉江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1日,赵玉江自2020年8月3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直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院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30万元过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约定、项目预期利润与违约责任相匹配,不存在违约责任、违约金过高的情形,甲乙双方自愿遵守本违约条款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权利”,但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违约金确存在过高情形,应予以调整。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赵玉江直播期间销售货物的收入、直播视频热度以及洲际传媒公司的投入及损失情况,本院认为,违约金酌定为2万元较为适宜。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延边洲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江签订的《电商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书》;
二、被告赵玉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延边洲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原告延边洲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赵玉江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赵玉江负担150元,由原告延边洲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