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郑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08-17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工业区三横路7号431室。
法定代表人:陈奕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意,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伯和,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郑北,女,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评,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姗,上海市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汝辉一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意、封伯和,被告郑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300000元及因封号引起的损失赔偿金111318.73元;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停播导致原告的经营利润损失149905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独家签约主播的形式在快手直播账号(ID:hdd00001,昵称:老板娘大牌穿搭)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推广所列产品及进行直播销售,原告系被告合作的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独家及唯一公司,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2021年4月14日,被告在快手直播账号:老板娘大牌穿搭的直播过程中,以宣传价格的一折或低于一折售卖商品,违反了快手平台关于虚构高价行为管控的规定,快手平台对该账号采取了封号3天的处罚措施。2021年7月24日,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即停止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直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不予理睬。随后,被告在快手平台使用其他账户进行直播活动。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双方达成如协议:1.被告明确确认与原告仅是短期合作关系,不愿与原告签订劳动协议;2.被告承诺其仅作为甲方独家网络主播,仅在原告指定直播平台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除原告书面许可外,被告不得在其他非指定网站或其他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3.在原告直播时,如因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平台有关管理规则或因被告的个人原因,导致账号停用,封号及注销的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向原告支付3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相关损失;4.因原告为履行协议项目付出较多人力、物力及其他不可具体量化、物化的成本及对被告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积累上付出较大商业成本,如除原告逾期支付合作收益超过30日或被告月合作收益少于50000元,被告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外,其他情况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0000元违约金及赔偿相关协议。上述《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对原告开展经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和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郑北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属于劳动关系,本案案由应当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未经劳动仲裁迳行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1.原、被告双方均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且被告需要在原告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2.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场地和服务道具并服从原告的安排,说明被告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平台、直播频道、主播账号、场地、服装、道具等全部生产资料均由原告提供,离开原告提供的生产资料,被告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劳动内容,且无法独立完成工作,必须依赖原告的组织体系、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同时,被告的主要生活来源也是由原告支付的劳动报酬,说明被告对原告的人身依附性。该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被告每天直播至少六小时,同时需要提前两小时达到工作场地,证明被告系在原告的管理制度下提供劳动,最为关键的是协议中还约定了排他性条款,即禁止被告在其他非指定网站或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限制了被告不得到其他公司就业,也说明双方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更进一步说明被告是在原告的管理、约束下进行工作。原告负责人与被告聊天过程中多次提及“工资、请假、出勤、到岗、公休、罚款规定”等敏感文字,其内容也证明了原告深知并认可其与被告之间本质上系劳动关系。3.被告所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主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全部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系以独家签约主播的形式与被告开展协议项下的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平台与主播账号,被告作为主播在原告其下指定或合作的直播间推广原告或其他合作方的产品。本案中,原告的主要业务及推广产品取得销售分成,而被告的工作职责就是在直播视频中销售产品,即被告的劳动就是原告的全部业务。4.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固定底薪及提成,也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发放方式,协议约定原告于固定的每月25日前统计相关金额计算被告的提成,并约定了基本工资,发放时间与方式为次月25日前发放上月的工作报酬。综上,虽原、被告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各个要素,双方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行为亦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各项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因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导致账号封号,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账号被封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用于举证证实其赔偿金额的证据为被告2021年4月份实际收入按照27天平均计算所得的日利润,但被告自2021年2月份入职原告处后,原告绝大部分的销售业绩均由被告创收。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4月份销售业绩为不到140万元,而原告4月份整个月的销售业绩却为190万元,也证明了原告所有销售均由被告完成。2.原告在被告离职后的销售业绩远低于被告在职期间,原告用被告创收较高的业绩计算其停播损失没有依据,也不合理。关于原告主张因被告停播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因无合同及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9月7日设立,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服装服饰批发;贸易经纪;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演出经纪等。
2021年1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快手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IDhdd00001(系列账号)昵称老板娘大牌穿搭(系列账号)。乙方在合作期间内使用该账号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推广附件所列产品及进行直播销售。乙方是以独家签约主播的形式与甲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各平台视频直播频道与主播账号,乙方作为主播在甲方旗下、指定或合作的直播间推广甲方或其合作方的产品。乙方为甲方的独家直播主播合作伙伴,甲方是乙方合作的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独家及唯一公司。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指乙方作为表演者或第一视觉等主播等通过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以视频发布、直播、网络互动等方式与网友通过文字、网络表情、歌唱等方式进行在线交流。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乙方在甲方旗下平台、指定或合作的平台通过发布按照甲方要求录制的视频或者作为直播播主在直播间进行推广及销售产品。甲方提供拍摄场地及摄影师与拍摄有关的工作人员、服装、道具、灯光等、推广的产品及有关推广信息等素材。如需乙方自备合理范围内的工具(如衣服、鞋、包)等,甲方可以与乙方提前进行协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产品及素材,自行设计直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策划、编辑、录制、制作、与观众互动等直播内容。但乙方所直播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符合甲方产品形象风格。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内容提出修改建议,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工作,并服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乙方应每天均进行直播带货活动。直播时间分为早班、午班和晚班,每场直播时长至少6小时。早班的主播,应在下播后在甲方指定场所整理直播产品两个小时。午班、晚班的直播,应提前两个小时到达甲方指定场所整理直播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拍摄或直播时间甲方会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保持通讯畅通。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当按照甲方决定的时间进行拍摄或直播工作。但如双方有特殊情况或特许时间需要进行拍摄或直播的,双方可以提前沟通协调具体的拍摄或直播时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拍摄内容、拍摄剧本等配合甲方的化妆师及造型师造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对头发进行修剪及染色等破坏造型或身材等影响形象的行为。在合作期间,甲方于次月25日之前统计出销售金额并通知乙方,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甲方统计的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直播带货的收益。收益以每月结算一次,收益分成标准如下:(1)乙方每月带货销售金额≤85万元(不含退货部分的金额)乙方可获得收益=3万元;(2)乙方每月带货销售金额>85万元(不含退货部分的金额)乙方可获得收益=5000元+(销售金额-产品成本及退货部分金额)*3%;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相应的产品销售货款并按照上述标准扣除费用后,于次月25日前发上一个月的收益(如遇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可以相应延长)。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账号及在合作期间甲方要求或授权乙方开通的账号均属于甲方所有,该等账号里所有的粉丝、视频等内容及基于平台衍生出来的各种权利及权益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明确确认不会对账号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权益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安排,拍摄时间内须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拍摄工作,如有消极以及其他因乙方原因耽误拍摄工作、时间及未达到甲方拍摄效果的,乙方每次应按照所有拍摄成本的两倍或2万元的标准(以较高者)向甲方赔偿。乙方在推广产品时,必须妥善保管产品,并按照甲方的推广方案及销售价格进行推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甲方的推广方案及销售价格。乙方明确确认,其与甲方仅是短期合作关系,其不愿意与甲方签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协议关系。如乙方违背双方合作的初衷,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主张其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甲方支付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及负担甲方解决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在乙方拍摄视频及直播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指示开台、进行拍摄,否则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承诺及保证,其作为甲方独家网络主播,仅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除甲方书面许可外,乙方不得在其他非指定网站或其他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为其他人拍摄视频及广告(特别是与甲方推广的产品、服务等产品相似或竞品或诋毁甲方及甲方合作方的视频及广告)以及不得与同类型竞争公司合作、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直播、主播平台上演出,不得将自己的姓名权(包括但不限于艺名、昵称、网名等)、肖像权等授权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使用,不得将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录制的音频、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或擅自发布,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金收益总额的3倍或30万元,以高者为准。乙方在直播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平台规则,发布的内容及与粉丝互动过程中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及诋毁他人。如因乙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平台有关管理规则或因乙方的个人原因,导致账号停用、封号及注销的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相关损失。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其合作方及有关平台等有关直播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甲方须向第三人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乙方不得或者与他人恶意刷单、刷粉等影响销售数据统计等行为,否则该部分金额不纳入收益统计范围,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两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推广过程中获知的产品信息及价格、来源渠道等),否则应该向甲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相关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撤销而失效。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合作期满前15日,双方可以协商续签事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续约权,如乙方侵犯甲方的优先续约权,应当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甲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付出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及其他不可具体量化、物化的成本以及对乙方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积累上付出较大商业成本,故乙方除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或2021年8月1日后,乙方单月合作结算收益收入少于伍万元,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外,其他情况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3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相关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款;(2)如乙方三次及以上不配合甲方工作或怠工的;(3)甲方业务调整;(4)其他情形。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收益中扣抵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本协议因解除、合作期限届满及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外,还需支付甲方所付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购买保函的费用、快递费及差旅费等。乙方明确同意如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其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权利。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使用原告在快手直播平台注册的账号(ID:hdd00001,昵称:老板娘大牌穿搭)进行服饰推广销售至2021年7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如下:
日期
金额
2021/3/4
2021/3/26
2021/3/28
31509.67
2021/3/28
2021/4/1
2021/4/1
2021/4/26
2021/4/26
2021/5/25
2021/6/26
总计
201350.67
2021年7月28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其在原告最缺人的时候来接手,在账号最困难的时候没有放弃;现在账号人手后台客服包括主播都已经招齐,其希望往更高的方向发展,要求离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21年7月的款项。
2021年10月9日,被告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支付2021年7月份工资36459.09元;三、原告支付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9990元。2022年1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1]807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原、被告在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一次性付清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工资36549.09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0111民初16569号],要求:一、撤销穗云劳人仲案[2021]8074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7月份工资36549.09元;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工资36549.09元;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奕杉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摘抄):2021年1月12日,陈向被告表示其是全行唯一一家按营业额给主播支付报酬的公司,比例为3%。1月25日,被告向陈表示其下播后就需要将第二天要播的货品发给被告,以免被告天天询问原告。随后,被告向陈发送价格表,表示其曾经播过这个品牌,价格是否合适?陈表示其会提前安排好几天给被告,价格可以。1月25日,陈向被告发送“哥邦”品牌服饰的货品数量、价格,衣服类型占比等。1月26日,陈向被告发送“音儿”品牌的货品数量、价格、衣服类型占比。1月28日16:52,被告向原告表示今天得迟二、三十分钟才能到公司,陈表示其先要求其他工作人员整理好直播货品,被告可以晚点到。1月31日,被告向陈表示其今天又得请假,被告表示要休息好才能播。3月2日,被告询问陈其1月25日至2月25日的工资是否是3月25日才能发?原告表示1月有5天工资,本应2月25日发的,可能是忘记了,3月25日发2月的工资。4月26日,被告向陈表示上个月工资计算错误,扣了接近10000元,其认为双方并没有协商确定工资的计算方式。陈向被告表示没有讲清楚的不算数,如果计算错误,其自己给被告补上。被告则表示如果因为其没有全勤、事假导致公司空档产生损失,提前讲清楚,如果未全勤是一种算法、一月份去了几天是一种算法,二月份又是一种算法,三月份又要按三万算底薪、一天扣一千多块钱,而且之前签订合同时不说,到了算工资才说,其感觉就是原告在想方设法扣工资;如果其现在离职,账号就差不多直接垮了,其难以想象通过其努力使账号谁都可以直播卖货的时候,原告对如何对她。陈表示其不会让被告离职,会处理好这个事情。4月26日,被告向陈表示小号太难直播,赚的钱还不够员工工资和电费,其5月1-5日挑两天直播是否可以?陈表示休假不能同意,因为大号被封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的。4月28日,被告向陈表示原告的直播工作没有安排妥当,没有去改善问题优化细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匹配度。陈解释工作已经安排了,是员工的能力问题。6月24日,被告询问明天如何安排,陈表示其负责晚上直播。被告表示晚上要缩短时长,不播六个小时,要么一个月休4天。陈表示休不了四天,否则每个主播都会要求四天假期。被告表示底薪相同的情况下,其他主播可以播4-5个小时,但其却需要播6个小时;当初签合同时说薪资可以后期慢慢谈,但其提出后,原告却又认为是被告威胁原告,当初签合同时说好给被告买社保,现在都还没买。陈表示如果确实算的话,被告也没有履行合同,合同约定提前两个小时到公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本院作如下论证:
一、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虽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约定仅是短期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首先、原、被告均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被告在原告处担任主播,在原告的办公场所使用原告提供的账号进行直播,从事原告商品的宣传、推广、销售等工作,工作内容也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需服从原告的工作安排,按照原告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可见双方并非具有平等地位的合作关系,而是具有人格从属性的特征。再次、结合《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对直播收益的计算标准、发放方式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被告按照每月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原告的统计为准,原告每月定期向被告支付报酬(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直播收益)。原告在被告处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虽然为网络主播,但其主要工作内容为销售,而非才艺表演,其虽然以其自身的销售技巧、销售策略完成工作,但销售对象的关注重点显然仍在于商品本身的质量与价格,而非被告的个人魅力。被告系通过销售商品获取报酬,而非通过才艺表演获取打赏,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原告所提供商品本身,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综上,被告的直播账号、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等均不收自己支配,需服从原告的安排,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且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基于被告劳动,逐月向被告支付报酬,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二、被告是否应当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不同意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行离职,要求被告赔偿因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导致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原告在与被告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未经仲裁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63.38元,由本院退回。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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