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起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联路16号(部位:B栋四楼D470)。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君,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俊夫,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艾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8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婷。
上诉人广州起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飞公司)因与上诉人尹俊夫、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艾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起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健、上诉人尹俊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谢小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起飞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尹俊夫向起飞公司支付违约金596863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尹俊夫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100万元数额过低,对此起飞公司不予认同。根据广东省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赔偿的同一裁判标准为直播收益的一倍至五倍。本案中尹俊夫从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共获得纯收入6647530.64元,根据《三方经纪协议合作协议(A)》(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预定,双方协议自动延续3年则翻倍,即使按照最低标准即直播收益的一倍赔偿,尹俊夫也应当赔偿起飞公司13295061.28元。(二)一审判决认定起飞公司预期可得收益为1702378.91元(68095515.64×25%),对此起飞公司不予认可。1.虽然合同未对收益分配的比例作具体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1条规定,既然双方未对此协商一致,那么根据交易习惯和行业规则,YY直播平台对主播佣金收益的分配比例有平台规则,China公会171频道也公布了公会和主播的收益分成比例为30%的收益公会留存,70%的收益归主播享有,可知公会与主播的收益分成比例为3:7。本案中应当适用此分成比例计算起飞公司预期利益损失,而非25%的比例。2.根据三方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协议自动续约三年,那么合同履行期限应为六年而非三年(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则计算六年的收益应当在原来基础上翻倍。(三)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履行期限以及平台公布的收益分配比例,计算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公会与主播3:7的分成比例,可知主播与公会总计收入9496472.34元,171频道的公会分成30%即为2848941.7元,协议自动续约三年的话,则赔偿翻倍即5697883.4元,此为尹俊夫应赔偿起飞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并不能完全覆盖起飞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所遭受的人气流量的流失、平台金牌艺人推介成本投入的巨大损失。因此起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有权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根据三方协议第八条第2款约定,尹俊夫已履行期限内的每月平均收入乘以18为3323765.32元。一审判决认为起飞公司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5968638元的违约金过高,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益分配的比例也是依法适用的平台官方公布的规则,起飞公司仅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违约损失,并未主张合同事先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亦未主张公司实际的流量流失的损失,具有合法合理性。(四)由于尹俊夫的根本违约行为起飞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害,主要包括:预期利益损失,主播为频道公会带来的聚集人气、流量的损失,起飞公司仅计算可得利益的损失来主张违约金而未主张人气流量的巨大损失,已是做出最大让步。(五)一审判决认定“尹俊夫辩称其无法得知频道背后的实名认证信息及实际联系关系,从而不清楚自己客观上违约的情况”这与事实不符,起飞公司不予认可,事实上尹俊夫对自己违约事实十分清楚。1.尹俊夫在与起飞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时非常清楚知道与起飞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亦非常清楚知道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到起飞公司经营的频道进行直播,这是双方在磋商阶段就已经明确的事实。当时起飞公司名下公会“80年代”在YY直播平台为排名靠前的著名公会,在业内具有广泛知名度,而尹俊夫所在的171频道隶属于另一个China公会,在YY平台每月举办的公会赛当中两公会分属于不同阵营进行PK,在YY直播间无人不知。2.尹俊夫与起飞公司签订合同时并非无经验,其作为资深主播了解YY平台生态,清楚知道China公会与起飞公司的80年代公会是不同阵营的公会,其在与起飞公司签约之前即已在171频道直播,其在YY每次开播页面、后台必然显示China公会名称及与公会的分成比例;且配有经验丰富的助理,有个人工作室,其清楚自己所属的经纪公司及频道的情况。3.起飞公司提供了尹俊夫直播间视频及China公会官网新闻,证明尹俊夫明知171频道隶属于China公会以及频道公会的老板叫“宝哥”,“宝哥”真名为李兆会,和起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青菜)分属于不同的阵营,绝不存在任何可能使人混淆的关联关系。(六)一审判决认定“起飞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长达十八个月才主张权利、对于损失扩大也有一定过错”与事实不符,在起飞公司一经知道尹俊夫违约后立即马上与之协商,主张权利。先是通过YY直播平台官方交涉,反映情况,且当时此事在网络引发了网络关注和网络报道,尹俊夫对此不可能不知情。由于平台出面处理,尹俊夫视而不见,起飞公司仍想挽回损失,于是未采取直接发送律师函的措施,而是在2014年9月4日委托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处理尹俊夫违约事宜,该所也多次出面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尹俊夫进行沟通,足以证明起飞公司正式委托律所处理尹俊夫违约事宜。但尹俊夫仍不予理睬,起飞公司才联系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30日向尹俊夫出具《律师函》主张权利。(七)一审判决认为“起飞公司没有提供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尹俊夫进行培育、未有效提升尹俊夫的知名度,也未有证据证明尹俊夫是起飞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培养的、核心或者不可替代的主播”与事实不符。合同签订后起飞公司对尹俊夫进行了资源引入,为其提升了知名度,而尹俊夫利用与起飞公司的签约才能享有YY直播平台“金牌艺人”标识、金牌艺人资源权利,并安排尹俊夫参加2014年初的“YY官方年度盛会”,其享有了诸多原本不享有的金牌权益。
尹俊夫针对起飞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如广州中院对本案提审阶段查明的事实,起飞公司名下并无可供尹俊夫表演的频道,就连叶某也在2015年9月10日把名下所有频道转让给了案外人王某某,协议本来就没有实际履行,起飞公司上诉状中的假设自动续约三年系无稽之谈。(二)起飞公司上诉称知道违约后立即联系尹俊夫进行和平协商,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就连YY平台也曾表示,未见起飞公司与其沟通尹俊夫开播事宜,故起飞公司起诉前从未与尹俊夫沟通如何履行真的不具备可履行性的合作协议,其提起诉讼只是为了牟利。(三)起飞公司称对尹俊夫履行扶持义务的行为是尹俊夫参加2014年初的“YY官方年度盛会”,但该行为并非起飞公司安排,根据《2014YY官方年度娱乐盛宣传页面》可以清晰看到尹俊夫是以“个人提名”并非“公会提名”方式参加。综上,起飞公司对于讼争的协议并无任何损失,即便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认定尹俊夫“被违约”的事实,判决尹俊夫承担违约金100万元也明显过高,至于起飞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行总结的“广东省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赔偿的统一裁判标准”更不清楚出自何处。(五)其他答辩意见与尹俊夫上诉状意见一致。
尹俊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起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起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三方协议不具备可履行性,且归于起飞公司的原因,三方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当中并未明确约定起飞公司应到尹俊夫所控制的哪个频道进行直播,也未明确载明起飞公司所属的平台有哪些;起飞公司诉称尹俊夫不在YYXXX、520频道直播属违约,但2080、520频道本身并非起飞公司所有。起飞公司称尹俊夫到其名下的YY频道进行网络直播才算履行三方协议中的义务,但既然起飞公司名下自始至终没有可供进行表演的YY频道,讼争的三方协议本身就无法履行。一审法院虽查明起飞公司法人叶某名下登记有88776655、9898、9897、9877四个频道号,但上述四个频道只是签约主播时使用的星级频道(即是作为控股公司使用而非实际经营、可供主播实际表演所使用的频道号),并非可供尹俊夫进行表演的频道,即上述四个频道的存在并不能使得讼争的三方协议具有可履行性,尹俊夫虽在一审过程中反复提出,但一审法院并未予以查明,属于遗漏重要事实。而起飞公司在一审诉请中所称尹俊夫不在YYXXX、520频道直播属于违约,而根据广州中院再审期间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YYXXX、520频道已在2015年9月10日由叶某转让给了案外人王某某,即便是叶某名下可供主播进行表演的频道已经在合同履行期间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叶某名下也无可供尹俊夫表演的频道。起飞公司称2015年8月给尹俊夫发送律师函,但也并未写明要求尹俊夫去起飞公司的哪个频道进行直播;实际上,从2015年9月10日起无论是起飞公司还是其法人叶某均无可供尹俊夫进行表演的频道。退一万步讲,就算叶某名下有频道可供尹俊夫进行表演,但叶某并非三方协议当中的一方,根据公司法及民法典对“独立法人人格”的规定,公司的资产(直播频道)应与公司法人、股东的资产严格区分,尹俊夫与起飞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是期望借助起飞公司而并非其法人叶某的运营、资源等提升自身的影响力。起飞公司不但从未履行过任何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提升歌手的知名度和收益,提升最大化的宣传力度”等义务,甚至连可供尹俊夫进行表演的频道都没有。因此讼争的三方协议本身并不具备可履行性,且归于起飞公司的过错,《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二)尹俊夫一直是在起飞公司法人叶某实际控制的平台下演出,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此事实,便认定尹俊夫违约并酌定出高额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再审案件启动后,经委托代理人调查得知,171频道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就是隶属于9897频道的子频道,起飞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尹俊夫身份证复印件上也清晰地写着9897-171-颜韵(尹俊夫的网络昵称),清楚地展示了9897频道与171频道和尹俊夫之间具有层层隶属的关系。而一审已经查明叶某是9897后台实名登记者,由此可见尹俊夫一直在起飞公司控制的频道下进行网络直播,不存在违约情形。在署名为“李程程”的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员工使用的lic×××@yy.com的邮箱,于2014年3月21日(讼争经纪协议履行期间)发出的邮件中,根据里面一封名为“9897金牌艺人”的邮件信息和排列顺序以及从中国人的书写习惯来看,从左至右一般为从高级至低级,从包含至被包含的关系,两封邮件的“具体频道名称-具体主播名称”书写形式,即明晰地表达出了9897频道所属的171频道所属的艺人尹俊夫这样的隶属和管理关系。尹俊夫就是在17l频道属于9897频道这样一个行业默认和按此实际进行金牌艺人签约、考核操作的大背景下履行讼争协议的。在起飞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尹俊夫提交的经公证的邮件中显示171、2404、550、15935等频道的艺人均整合在9897频道名下进行考核,完全可以说明讼争期间171频道属于9897频道这一不争的事实。广州中院在再审期间及一审法院均已查明李程程在邮件发送期间是华多公司(即YY平台的运营方)的员工,其使用的也是华多公司以yy.com结尾的liXXXy.com这一公司的邮箱,即说明该邮件发送的动作是李程程代表华多公司(即YY平台)的职务行为,即在当时YY平台对9897频道与171频道的关系的确认,而该邮件发送的时间是2014年3月,距离一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6年,华多公司负责对接的员工也一直在更换。一审法院仅凭华多公司及起飞公司现在称不清楚9897频道与171频道的关系便否认该邮件的证明力,亦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起飞公司的法人叶某曾安排其他主播前往171频道直播,证明171频道即为叶某所控制,该事实已经是经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2016)粤011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王冕提供的与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番禺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案外人王冕(另一主播)去YY平台17l频道表演系受起飞公司安排所致,甚至该案中的原被告及YY平台方的证人都表示无法确定17l频道的后台信息,在此情况下,原告诉称王冕去171频道直播系违约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同理,在本案中起飞公司诉称尹俊夫在171频道表演系违约,亦没有事实依据。3.起飞公司在(2017)粤0106民初18690号及(2019)粤01
【当事人一审主张】
起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尹俊夫向起飞公司支付违约金5968638元;2.判令尹俊夫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3.解除起飞公司与尹俊夫、艾上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9日,起飞公司(乙方)与尹俊夫(甲方)及艾上公司(丙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1.甲方成为乙方旗下签约艺人,甲方的网络演出活动由乙方安排、运作。甲乙双方可以向丙方申请表演的资源支持。2.甲方将个人的形象、姓名、线下商业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独家授权给丙方,由丙方统一包装,商业运营。3.乙方和丙方将共同致力于将旗下的甲方进行推广、包装,提高甲方人气和收益。4.本合作有效期为三年,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二、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将其网络演出权独家授权予乙方,甲方的网络演出活动由乙方负责运作。2.甲方有权得到乙方安排的演出机会和宣传资源。3.甲方将个人的形象、姓名、线下商业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独家授权给丙方,由丙方统一包装,商业运营。4.甲方在与乙方就管理事宜、营销宣传、资源调配、合作分成中发生争议的,有权要求丙方介入协调。5.甲方的表演活动若取得收益的,有权从乙方、丙方处取得约定的收入。6.甲方与乙方的合作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与乙方终止合作。7.若甲方的专业水平及知名度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机会得到丙方的推荐进入专业唱片公司,得到更专业的发展。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日常演出管理,有义务提升歌手的知名度和收益,提供最大化的宣传力度。2.乙方有权在网络表演及其相关营销宣传中使用甲方的形象、姓名以及作品相关权利。3.乙方在与甲方就管理事宜、营销宣传、资源调配、合作分成中发生争议的,有权要求丙方介入协调。4.若乙方从丙方取得收益,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5.乙方与甲方的合作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在没有相当正当理由时与甲方终止合作。六、收益的分配:1.网络演出收益分配:1.1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同意选择以下(空白)种方案(单选):(1)固定报酬(空白)元/月;(2)按比例分成,甲方取得自己在乙方平台收益的(空白)%作为报酬;(3)综合报酬,甲方取得固定报酬(空白)元/月,另外取得自己在乙方平台收益的(空白)%;(4)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其他收益分配方式。七、违约责任: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在非乙方平台表演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10万元违约金。八、合约解除:1.合约期内,三方的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合约的,须与另两方协商一致。三方协商解除合约的,均无须向其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在合约期未满时,与乙方、丙方协商未果,想单方面解除合约,需支付乙方及丙方违约金。乙方和丙方获得违约金的金额各为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支付之日即为合约解除之日。3.乙方在合约期未满时,与甲方、丙方协商未果,想单方面解除合约,需支付给甲方及丙方违约金。甲方与丙方获得违约金的金额各为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一半的总金额。违约金支付之时即为合约解除之日。十一、其他:2.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三年。本案中,起飞公司提供的三方协议版本中,第六条收益的分配处写明了选择第“2”种方案即按比例分成,甲方取得自己在乙方平台收益的“80”%作为报酬。尹俊夫提供的三方协议版本中第六条收益的分配处则未填写内容。经查,华多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其自艾上公司(该公司自2017年3月28日起成为华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处取得了三方协议的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其后,上述协议复印件中第六条收益的分配处未填写内容。
同日,尹俊夫(甲方)与华多公司(乙方)签订《“金牌艺人”平台合作协议(A)》,主要约定:1.甲方同意与欢聚时代YY平台合作,将YY平台作为互联网演艺分享的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YY平台上的各项活动中。乙方同意将甲方视为“金牌艺人”,同意将YY平台的相关资源优先提供给甲方,帮助甲方在YY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乙方在未来新的业务中优先与“金牌艺人”进行合作。2.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3.甲方有权申请得到乙方提供的“金牌艺人”身份标识。甲方与“金牌频道”合作中出现违约问题,甲方有权申请要求乙方介入,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正当权益。4.合作期内,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在除YY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500000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
2016年7月6日,上海颜韵影视文化工作室(甲方)与华多公司(乙方)签订《主播工作室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及艺人尹俊夫同意在合作期间在乙方的YY娱乐平台上进行独家互联网直播演艺及实时互动。
2016年12月10日,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掌中博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金牌艺人授权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将金牌艺人尹俊夫在YY娱乐平台上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之经纪权独家授权给乙方。合作期间,乙方保证将甲方的YY娱乐平台作为该艺人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的唯一平台。双方合作期限为4年,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
起飞公司主张三方协议签订后,尹俊夫没有履行合同且到非起飞公司旗下平台直播,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继续在其他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关于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尹俊夫在YY平台公会表演及线上签约的情况。根据华多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华多公司称尹俊夫(YY号89×××10)在上述期间,在8150151频道(该频道短号为171,其运营主体为上海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可见开播记录,同期间未见该YY账号在其他频道(公会)下的开播记录。根据华多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回函》以及华多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一审法院出具的答复,尹俊夫(YY号89×××10)涉及上述期间的“线上签约”操作情况如下:1.线上签约频道(长号/短号)为81XXX1/171,线上签约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合约起始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2.线上签约频道(长号/短号)为8150151/171,线上签约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合约起始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1日;3.线上签约频道(长号/短号)为81XXX1/171,线上签约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合约起始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
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向华多公司调查三方协议有效期内即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起飞公司、叶某各自名下的频道,华多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答复称其公司查询到的叶某实名认证频道号有:88776655、9898、9897、9877。根据华多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一审法院出具的答复,短号9897频道成立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由起飞公司运营;短号171频道成立于2010年10月4日,2016年12月1日起,北京掌中博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该频道转让给上海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经一审法院向华多公司调查,华多公司出具答复称三方协议是其公司当时官方提供的版本,已在YY平台存档备案。主播与公会在线上“签约”绑定这一操作(即所谓“线上协议”),是为了线上管理、自动分账等功能而设置,正常情况下由主播与公会自行操作绑定。如果主播与公会的实际合作关系与该等线上绑定关系不同,经任一方向华多公司提出纠正,并提交书面协议或生效判决等证据证实,华多公司认可后会按照实际合作关系调整该等线上绑定关系;主播违反已备案并取得华多公司认可的线下协议,在线下签约的频道、公会以外开播的,该公会可向华多公司举报,也可根据线下协议,追究主播违约责任。
尹俊夫主张其经纪权为华多公司所有,根据起飞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并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提供经纪服务的资质,仅是三方关系中参与利益分配的一方;起飞公司在原审(2017)粤0106民初18690号案件中诉称其不在2080、520频道直播属于违约,但根据其提供的《转移YY频道的申请书》,上述频道已于2015年9月10日由叶某转让给案外人,从三方协议签订至今都未见起飞公司登记为任何一个YY直播频道后台实名的记录,起飞公司名下并未有可供表演的频道,应该承担协议无法履行的不利后果。另外,尹俊夫主张根据YY平台的安排,其于2012年9月11日起就在YY平台1**频道开展直播工作,后于2013年12月9日与艾上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签订协议之后,继续按照公会及平台方的要求在起飞公司控制的171频道开展直播工作,而平台后台的实名登记信息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尹俊夫无法核实、了解频道的后台实名情况。尹俊夫提交了华多公司员工李程程(lic×××@yy.com)发送的电子邮件,拟证明171频道也是由金牌频道9897运营管理的星级公会,即尹俊夫一直在起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实际控制并运营管理的频道演出,起飞公司对此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反映,2014年3月21日,李程程发送邮件称“亲,附件是9897目前所有的金牌艺人名单”,附件载明尹俊夫的金牌公会为9897,签约公会为171。2014年6月17日,李程程发送主题为“频道98976月9日申请金牌艺人资料”的邮件,其中表格第一列载明9897,第二列载明171、15935、2404等。另外,尹俊夫主张起飞公司在原审案件中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中亦载明了“9897171-颜韵(尹俊夫的网络昵称)”,反映了两个频道之间的隶属关系。根据华多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答复,华多公司确认lic×××@yy.com是其公司已离职员工的邮箱,但称该员工工作邮箱在员工离职时便已经注销,无法判断邮件的真实性,更无法得知9897频道与171频道之间的关系。
此外,尹俊夫提供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1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起飞公司曾以同样的案由及事实和理由向案外人王冕提起违约之诉,经该法院查明,主播去171频道演出系叶某的安排,故尹俊夫作为主播无法自由选择在哪个频道开播(上述操作均需YY平台及公会方的同意),尹俊夫在171频道开播不存在违约行为。
起飞公司提供了尹俊夫直播间视频及China公会官网新闻,主张尹俊夫明知171频道隶属于China公会以及频道、公会的老板叫“宝哥”。根据华多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答复,华多公司称其公司仅能查询到平台短号9897与短号171频道的线上认证信息,对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分配关系等无从判断,就上述两个频道短号的线上认证信息来看,二者之间不存在主次频道、隶属关系等关联关系。据此,起飞公司主张9897频道与171频道不存在尹俊夫所述的主次、隶属关系。另外,起飞公司表示尹俊夫在与其公司建立经纪关系前就已经长期在171频道直播,三方协议签订后,尹俊夫于2015年4月25日、2016年11月23日主动与171频道续约,而尹俊夫可以选择不与171频道续约,进而履行与起飞公司的协议,以避免起飞公司损失扩大。
关于转频道播出的问题。华多公司答复称若171频道的主播想要转到9897频道播出,各方协商一致后,由9897频道发起申请,经171频道及主播确认,三方签订《金牌艺人变更公会申请书》,提交华多公司存档备案。华多公司未查询到由其公司备案认可、跨越2013年12月9日期间、尹俊夫与171频道经营者之间签署的书面合同。
关于三方协议签订后起飞公司的履行情况。起飞公司称其公司使尹俊夫获得了YY官方承认与推广的“金牌艺人”权益,从而获得了YY的大力推广及专属资源位。另外,起飞公司主张其公司曾安排尹俊夫参加2014年1月7日在广州举行的YY年终盛典并对此进行了推广与宣传,为尹俊夫提升了曝光度。对此,尹俊夫称其“金牌艺人”的身份是华多公司授予的,并提供了2014年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尹俊夫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书,拟证实起飞公司在原审诉称的尹俊夫在171频道而未在520、2080频道开播即属违约主张不能成立后,又在本案中改口称尹俊夫在China公会开播即是违约,然后公证书第4页也显示讼争协议期间内181频道曾是China公会署名的频道,实际上起飞公司本身也是China公会的经营者。2.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答复、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633号裁决书、《关于协助调查回函的补充说明》、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答复、补充答复,拟证实尹俊夫因与YY平台官方产生纠纷后,YY平台官方在广州中院再审阶段及天河法院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向法院提供了前后矛盾的陈述,利用自身官方的优势地位提供不利于尹俊夫的意见,直接导致一审法院依据YY平台相反导向的回复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和裁判。实际上,起飞公司从未向YY平台提出过要求尹俊夫在其所有的频道上进行开播,讼争协议从未实际履行亦不具有可履行性。经质证,起飞公司意见如下:证据1意见与一审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当时YY官方的答复是负责此事的业务同事表示对上述情况无法查证。然而在2020年10月9日,YY官方回复称经多方核实,发现尹俊夫未在起飞公司的频道播出,起飞公司向YY提出处理,两个答复并不矛盾,前面是因为相关人员离职无法核实,而在后续的答复函当中,回复的前提是经过多方核实查证得出。起飞公司是多次向官方要求处理,因为尹俊夫作为大主播,起飞公司更多是希望协商解决,希望他回归到起飞公司旗下的主播进行直播,才没有立马启动诉讼,希望协商解决,符合常理。因此并不存在尹俊夫所述的相互矛盾。尹俊夫在YY也运营过公会,非常清楚知道公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YY平台是作为一个才艺秀品类的品牌,是需要各个公会之间的主播经常进行PK,经常都会有各自不同公会来展开对决。因此尹俊夫对于哪个是China公会,哪个是80年代公会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尹俊夫最后也在一审开庭后主动联系过叶某,明确表示是参与公会,也曾请求过叶某是否能和解。起飞公司一审庭后寄过一份公证书给一审法院,是尹俊夫与叶某的聊天记录。公证书中,尹俊夫明确说了之前公会给他灌输的思想,导致他有点极端,后来得知具体的情况后,已经很久在网络上没有再说过叶某,他在直播间或朋友圈及微博,对之前谩骂叶某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表示很后悔,后来知道了很多事情,所以对中国蓝的态度一直很失望。
一审庭审后,起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33887号公证书。经质证,尹俊夫意见如下:对于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是相应的聊天的内容不构成尹俊夫的任何自认。相反只是因为尹俊夫因诉讼被冻结后台,在YY平台都无法正常开播,继续演艺生涯。所以在一审开完庭后主动联系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谈和解,只是希望尽快减少诉讼对自己演艺生涯的影响。中国蓝是指后期合并以后的China和蓝雨两个公会。
根据尹俊夫一审提交的证据15主播签约公会、线上履行公会开播义务流程截图,显示签金牌/星级公会步骤为绑定手机号(绑定手机号即可开播),成为主播(立即开播成为主播,直播你的才艺,让公会更好的认识你),我的公会(签约星级公会成为星级主播可享更多佣金),在签约公会页面会显示公会名称、公会YY号、公会等级、签约时长、分成方式、主播分成比例,并写有建议签约前阅读《公会管理制度》,并可向公会发起签约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
尹俊夫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起飞公司与尹俊夫、艾上公司各自所持三方协议除起飞公司持有版本在第六条收益的分配处写有内容而尹俊夫、艾上公司持有版本该处未写有内容外,其余内容均一致。该部分不一致的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对签订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依约就达成一致的部分进行履行。本案中,起飞公司要求解除三方协议,但即便按照起飞公司主张的自动续约3年,三方协议亦已于2019年12月9日届满,现起飞公司再要求解除该协议,应予驳回。
起飞公司主张尹俊夫没有履行合同且到非起飞公司旗下平台直播,经函告继续违约则视为单方解除合约后,尹俊夫继续违约,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解除合同。尹俊夫辩称起飞公司名下并无可供直播的频道,且各方在三方协议及起飞公司出具的律师函中均未明确尹俊夫具体的直播频道,导致三方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另外,尹俊夫主张其经纪权归华多公司所有,其根据YY平台的安排于2012年9月11日起就在YY平台1**频道进行直播,签订三方协议后,其仍按照公会及平台的要求在171频道进行直播;且171频道在三方协议存续期间就隶属于9897频道,故尹俊夫并未违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三方协议约定尹俊夫成为起飞公司旗下签约艺人并将其网络演出权独家授权予起飞公司,尹俊夫的网络演出活动由起飞公司负责运作。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尹俊夫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一直与短号171频道签订有线上协议并在该频道进行直播,而该频道并非起飞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叶某名下实名认证的频道。尹俊夫辩称171频道隶属于叶某名下实名认证的9897频道,但从两个频道短号的线上认证信息来看,二者之间不存在主次频道、隶属关系等关联关系。至于两个频道之间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之间以及利益上的关系等,经审查,尹俊夫提供的华多公司离职员工李程程发送的两封电子邮件系该员工单方出具,起飞公司及华多公司均未确认两个频道之间存在实际关联,且上述邮件及起飞公司在原审案件中提交的身份证中将两个频道列在一起进行书写的情况,并不足以证明尹俊夫所述的171频道属于9897频道。另外,尹俊夫主张其是按照YY平台的安排在171频道进行直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尹俊夫的独家网络演出权属于起飞公司;而尹俊夫所称起飞公司在另案(2016)粤0113民初872号中曾以同样的案由及事实和理由向案外人王冕提起违约之诉,以及起飞公司曾安排王冕去171频道进行直播,与本案尹俊夫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无关。综上所述,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尹俊夫未经同意一直在非起飞公司运营频道进行直播,导致起飞公司对尹俊夫的独家网络经纪权无法实现,客观上违反了合同约定。虽然尹俊夫辩称起飞公司名下并无实名认证的频道可供直播使得三方协议无法履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起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名下拥有多个实名认证频道,且涉案9897频道也是由起飞公司进行运营,可以认定三方协议具备履行的基础,故尹俊夫的该项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三方协议并未约定具体的直播频道,在尹俊夫于2015年8月4日收到起飞公司的律师函前,起飞公司并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公司曾向尹俊夫主张过权利,虽然华多公司称起飞公司曾多次向其公司提出处理涉案事宜,但该时间不明且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证明起飞公司发出律师函前主张权利的情况。另外,起飞公司提供了尹俊夫直播间视频及China公会官网新闻拟证明尹俊夫知道171频道隶属于China公会以及频道、公会的老板叫“宝哥”,但在“宝哥”和起飞公司一方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尹俊夫恶意违约的情况,故尹俊夫辩称其无法得知频道背后的实名认证信息及实际关联关系,从而不清楚自己客观上违约的情况,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但是,在尹俊夫于2015年8月4日收到起飞公司出具的律师函后,应当知晓自己直播的频道并不属于起飞公司。尹俊夫辩称其未收到该函件,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主播在线上转频道播出需要当前直播频道、主播及转入频道三方进行确认,但本案中未有证据反映尹俊夫就此事与起飞公司进行沟通。故在尹俊夫收到律师函后,仍然在不属于起飞公司的频道进行直播,致使起飞公司对尹俊夫独家网络经纪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且经起飞公司催告后尹俊夫仍拒不履行,应视为尹俊夫符合三方协议第八条第2项所约定的“(甲方)想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尹俊夫在合约期未满时,与起飞公司、艾上公司协商未果,想单方面解除合约,需向起飞公司及艾上公司支付违约金。起飞公司和艾上公司获得违约金的金额各为已履行合约期内尹俊夫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承上所述,起飞公司据此主张尹俊夫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尹俊夫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除尹俊夫基于与起飞公司运营的金牌频道建立合作关系取得金牌艺人的身份外,起飞公司并没有提供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尹俊夫进行何种培养有效提升尹俊夫的知名度,也未有证据证明尹俊夫是起飞公司的投入巨额资金培养的、核心或者不可替代的主播,以及起飞公司对尹俊夫的实际投入损失。另外,即便尹俊夫依约履行三方协议,但按照起飞公司自身确认的收益分配比例(主播比公会为80%比20%)以及尹俊夫、华多公司所述的行业惯例,起飞公司可以取得的预期收益也仅为尹俊夫收入的25%,即合同履行三年期间起飞公司可得的预期收益为1702378.91元(6809515.64元×25%)。且在三方协议未约定具体直播频道以及直至合同履行长达一年八个月才有证据反映起飞公司要求尹俊夫履行三方协议的情况下,起飞公司对于损失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故综上所述,起飞公司要求尹俊夫赔偿违约金5968638元明显过高,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调整尹俊夫应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对起飞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违约金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艾上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尹俊夫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尹俊夫确认其一直在171频道直播,表示171频道是隶属于9897频道,故属于起飞公司所有频道。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华多公司已明确9897频道与171频道就线上认证信息来看,二者之间不存在主次频道、隶属关系等关联关系。第二,如一审法院所述,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员工单方出具并不足以证实尹俊夫所述。且另案王冕的诉讼与本案案情并不相同,尹俊夫以该案主张171频道为起飞公司所有理据不足。第三,根据华多公司的回复,起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名下存在多个实名认证频道,故并非尹俊夫所称三方协议无法履行。第四,即使如尹俊夫所述9897等频道为星级频道,尹俊夫也并无证据证实起飞公司名下的频道无法直播或对其直播有实质影响。综上,尹俊夫的上述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在尹俊夫已与起飞公司、艾上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尹俊夫应当根据起飞公司的要求到相应频道进行直播。
其次,尹俊夫称其在本案诉讼中才知晓其构成违约,但根据起飞公司提供的律师函、签收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足以证实最晚在2015年8月4日尹俊夫已知晓起飞公司已告知其存在违约行为并明确要求其回到起飞公司平台表演,否则将承担合同责任。尹俊夫抗辩其并未收到律师函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尹俊夫在收到律师函后仍不在属于起飞公司的频道进行直播,致使起飞公司独家网络经纪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属于三方协议第八条第2项所约定的“(甲方)想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正确。
再次,关于尹俊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根据起飞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尹俊夫除了与金牌频道建立合作关系取得金牌艺人身份以外,起飞公司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为尹俊夫提供了何种培训或尹俊夫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于其主张的金额是依照华多公司提供的尹俊夫在171频道直播收入为基数,再结合三方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计算,但上述金额并非尹俊夫在起飞公司所属频道所取得的收入,且《三方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的自动续约三年亦有相应的前提条件,故起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尹俊夫的违约行为,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实际情况,认定尹俊夫向起飞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尹俊夫、起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49元,由上诉人尹俊夫负担13800元,由上诉人广州起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5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