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马某合同纠纷案

2021-08-0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一、格式条款的抗辩是否成立
二、主播是否构成违约
三、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四、收益应否返还

【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格式条款的抗辩是否成立
首先,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马某的违约责任,但同时也约定了虎牙公司的违约责任,并不存在免除虎牙公司责任,加重马某责任,排除马某主要权利的情形。其次,马某已多次与虎牙公司签署协议,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理性审查。第三,马某在签约时并非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情形。综上,马某主张独家条款、违约金条款等属于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缺乏依据,案涉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因格式条款抗辩不成立,本案不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案涉法律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主播是否构成违约
第一,根据协议马某不得在竞品平台以任何形式参与直播、视频发布和开展商业合作,故其在“B站”直播、发布视频、展示商务合作渠道的行为违反了独家条款。即便虎牙公司之前未就该行为提出异议,但不能否认马某违约行为客观存在。第二,马某自2019年10月自2020年4月间,怠于直播、擅自停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属于单方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三、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首先,虽然合同约定了以1200万元作为违约金,但虎牙公司提交的损失评估报告系针对另案主播纠纷案件作出,虎牙公司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马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相当于1200万元的损失或者虎牙公司为马某进行的推广投入相当于1200万元的费用。其次,主播跳槽行为对平台造成的损失通常与主播的市场价值相关,而主播的市场价值通过其在平台的收益体现,马某在连续合同期内从虎牙平台获得的收益共计843613.21元。第三,《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三年合同期,马某仅履行一半。综上,法院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马某违约程度、合作期间马某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后虎牙公司的可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等,酌定违约金调整为按马某在虎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取收益的2倍计算。经计算,酌定违约金为1687226.42元。
四、收益应否返还
从法律性质上看,返还所谓的“所得收益”有可计算的客观、明确的金额,属于违约金的性质,而非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即互相返还)的范畴。如上所述,法院已综合各种考量确认马某需向虎牙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对虎牙公司要求返还收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0)粤0113民初14938号民事判决,一、马某向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87226.42元;二、驳回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