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1
紫金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石沙路石井工业园三横路7号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CTG7W。
法定代表人:陈奕衫。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嘉豪,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伯和,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某,女,汉族,1999年11月7日出生。
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粤16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23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6民终1406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12月13日,本院立案重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嘉豪、封伯和以及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2022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广州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独家签约主播的形式在快手直播账号(ID∶hddxxxxx,昵称∶老板娘大牌穿搭(系列账号))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推广所列产品及进行直播销售。原告是被告合作的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独家及唯一公司,合作期限自2022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29日。2022年1月31日,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直播活动。2月1日,被告表示不再进行直播活动。此后,原告多次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一致解除协议,但被告不予理睬。后被告在快手电商服务平台上的”凡酱品牌折扣女装”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原、被告达成如下约定∶1、被告明确确认与原告仅是短期合作关系,不愿与原告签订劳动协议;2、被告承诺其作为甲方独家网络主播,仅在原告指定直播平台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除原告书面许可外,被告不得在其他非指定网站或其他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3、由于双方开展合作时原告需要配套支出场地、人力、办公、物料等费用,被告未能按时履约直播,被告同意按照1500/天扣减当月合作收益;如被告单月超过10天未履约直播,视为被告单方违约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合同剩余期限由于一方未能履约直播造成的预期收益的减少部分,及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推广费用,账号短视频推广费用、平台活动推广费用、视频拍摄费用等;4、因原告为履行协议项目付出较多人力、物力及其他不可具体量化、物化的成本及对被告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积累上付出较大商业成本,故除原告逾期支付合作收益超过30日,被告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外,其他情况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合同剩余期限由于一方未能履约直播造成的预期收益的减少部分,及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推广费用,账号短视频推广费用、平台活动推广费用、视频拍摄费用等;5、如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被告除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外,还需支付甲方所付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购买保函的费用、快递费及差旅费等。被告未与原告解除《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同类直播活动,违反了合同约定。现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50万元;3、被告承担直播期间投放推广费74983.84元;4、被告承担律师费2万元;5、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其他平台直播截图、投放明细及汇总、快手平台收取服务费、发票、立案登记告知书等证据。
被告辩称:《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不是合作合同,而是以工作形式,被告在原告处上班。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推广费、律师费及所有费用。
被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聊天记录、穗云劳人仲案[2022]5984号仲裁裁决书、(2021)粤0111民初322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9月7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营业期限为长期。2022年1月8日,原、被告开始签订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45、2********等系列账号、昵称为老板娘大牌穿搭,被告在原告指定的账号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推广产品;被告以独家签约主播的形式与原告开展协议项下的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各平台视频直直播频道与主播账号,被告作为主播在原告旗下、指定或合作的直播间推广原告或其他合作方的产品;原告负责产品、直播配套及因直播击破要的配套服务团队等事项,被告负责在原告旗下平台、指定或合作的平台通过发布按照原告要求录制的视频或者作为直播播主在直播间进行推广及销售产品;原告提供拍摄现场及摄影师与拍摄有关工作人员、服装、道具灯光等、推广的产品及有关推广信息等素材,如需被告自备合理范围内的工具等,原告可以与被告提前进行协商,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提供产品及素材,自行设计直播内容。原告有权对被告的直播内容提出修改建议,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工作并服从原告指挥和安排;经双方协商确定,被告同意每天在固定的时间段进行直播活动,以保证原告的直播活动正常进行,被告每天均进行直播带货活动,直播时长至少6小时。如被告无正当理由,应当按照原告决定的时间进行拍摄或直播工作。如被告有正当理由,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直播,需提前与原告协商沟通,以便原告及时调整直播活动,以保证原告直播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合作期间,原告于次月30日之前统计出销售额并通知被告,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原告统计为准。原告按照标准向被告支付直播带货的收益;如被告单月超过10天未履约直播,视为被告单方违约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合同剩余期限由于被告未能履约造成的预期收益的减少部分(计算依据为账号近90日的直播收入平均值作为参考),及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不限于直播推广费用,账号短视频推广费用,平台活动推广费用,视频拍摄费用等;被告必须听从原告安排,拍摄时间内须积极配合原告完成拍摄工作,如有消极以及其他因被告原因耽误拍摄工作、时间及未达到原告拍摄效果的,被告每次按照所有拍摄成本的两倍或2万元(经较高者)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被告明确确认,其与原告仅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风险和收益共担的合作关系;被告承诺及保证其作为原告独家网络主播,仅在原告指定直播平台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合作期限自2022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便在原告处开始上班,从事直播活动,为原告推销产品。期间,被告要求原告提高工资低薪,原告却以经济困难且被告的直播业绩不好为由予以拒绝。202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请假回家过春节,原告不予同意。2022年2月1日,被告便开始未能在原告处上班。2022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列诉请。2022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2)粤16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上述《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保全担保费700元、律师费2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23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6民终1406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案重审。
另查明: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10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2]59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原、被告在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29日工资差额1603元。原告不服裁决,于2023年1月1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立案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等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用人单位。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履行来看,被告直播的设备、场地由原告提供,被告直播的商品、内容由原告指定,直播账号为原告所有,直播之时听从原告指挥和安排,同时对被告的直播时长、直播时间由原告决定,被告收益也由原告统计、支付,实质上就是约定原告居主导地位且由原告安排被告有报酬的劳动。这此约定,其实就是原告的规章制度要求被告遵守。纵观整个工作过程,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主体,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而且被告要求原告提高低薪以及向原告请假的行为表现也可印证这一特征。综上所述,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上述合同产生的纠纷,其实就是原、被告之间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中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该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0元(原告已预交4875元)、保全费3495元(原告已预交),合计8370元,由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驰盛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8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