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志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05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公园西路28号大湾区数字娱乐产业园A栋2层20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村,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丽,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志博,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铭轩,系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系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志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飞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村、周雪丽,被告李志博(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铭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飞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费用(签约金)7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国内知名的网红经纪公司,在网络直播经纪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单位,与各大知名网络直播平台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在艺人经纪、娱乐直播、电子竞技、品牌商业活动、资源营销等业务领域拥有广泛的资源和丰富的经验。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约定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止,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被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唯一且排他的享有被告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经纪合同》第四条第4.10款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并保证:4.10.1.每月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4.10.2每月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经纪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签约金共计72000元,被告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以艺名“可米”、“小十一”在原告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YY、抖音直播/短视频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为被告指定专业经纪人提供经纪服务,对其演艺活动进行安排策划,并向被告提供包装、推荐及直播专业指导培训等资源和经纪服务,为被告的直播演艺事业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及资源,大大提升了被告的人气、粉丝量以及流量变现能力。然而,自2020年4月起,被告因其单方面原因,在未经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播。原告曾多次协商、催告,要求其继续直播、补足时长,被告均未改正,并停播至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止互联网演艺活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志博辩称,飞摩公司作为隶属于娱加娱乐传媒集团的公司,从骗取答辩人信任,再到挖人、瓜分主播利润,最后到通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完全是流水化作业。答辩人直播的两个月中,飞摩公司仅仅提供了价值100元的人气卡作为帮助,其他没有给予答辩人支持。答辩人停播是应飞摩公司的要求,答辩人作为一名小主播,在正常工作时,每个月能收入三四万元,但因飞摩公司原因停播,而且无法再进行直播工作。一年多仅靠退休的父母每月接济,此次诉讼为了支付律师费和往来交通费,也向朋友借款支付。飞摩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提出的诉求,完全属于恶意索赔,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飞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李志博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起,反诉原告开始在上海话社公司担任线下专职主播一职。因上海话社公司的办公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有关机关查处,反诉原告从2019年11月起回黑龙江老家,通过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线上直播。反诉被告的经纪人杨小连在线上发现反诉原告的演艺才华后,联系反诉原告,以高待遇、资源多和能提供绝对安全保护为前提,吸引反诉原告加入反诉被告的公司。加入前反诉原告提出请反诉被告通过公会后台查一下反诉原告是否与其他公司有签约,反诉被告声称没有签约,并且告知反诉原告即使有签约也不怕,反诉被告隶属的“娱加娱乐”公司属于大公司,遇到事儿都能摆平。反诉原告涉世未深,出于对反诉被告作为大平台的信任,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完全不公平的《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一直在黑龙江的家中直播,反诉被告仅仅提供了100元的人气充值卡作为支持,再未对反诉原告提供其他的有效帮助。2020年3月31日,反诉原告刚刚开播2个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向反诉原告发出律师函,声称反诉原告的“跳槽”行为属于违约,要求反诉原告赔偿500万元的违约金。反诉原告将律师函告知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明确告知公司会帮助反诉原告处理,并要求反诉原告停止直播。经过反诉被告与虎牙公司协调,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向虎牙公司赔偿35000元,同时要求反诉原告再返回虎牙公司直播。另外,反诉被告要求与反诉原告解约,并且要求反诉原告退还已经发放的72000元“签约金”。按照反诉被告的说法,反诉原告直播2个月,给反诉被告带来数万元的收益,当初反诉被告承诺的出了事儿由公司解决,到真正出了问题所有违约金由反诉原告一个人承担。在反诉原告只收到66666.67元签约金的前提下,反诉被告却坚持要求退还72000元(公司声称税费也要求反诉原告个人承担)。反诉原告作为一名涉世未深的小主播,完全被反诉被告所欺骗,停止直播完全是因反诉被告造成。反诉原告为了避免纠纷,一直不敢再次直播,在家等待最终处理结果。结果却等到反诉被告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的结果。目前,因反诉被告的不诚信的行为,已经客观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完全不公平的合同。同时,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停止直播,长达1年多时间未能给予处理,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签约金。反诉被告完全未能按照《艺人演艺经纪合同》3.1条向反诉原告提供专业的演艺经纪服务,相反其提供的服务后果是造成反诉原告一年多时间没有收入来源,也无法从事所熟悉和热爱的直播行业,已经客观造成反诉原告巨大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最后,因反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给反诉原告带来不确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反诉被告保留对反诉原告的诉讼权利。综上,反诉原告作为一名被飞摩公司剥夺了演艺生涯的年轻人,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令刚踏入社会饱受摧残的内心,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反诉被告飞摩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志博的反诉请求。一、李志博声称“飞摩公司以高待遇、资源多和绝对安全保护的条件引诱李志博违约跳槽”与事实严重不符合。二、李志博向飞摩公司隐瞒其与虎牙公司以及第三方经纪公司的签约事实,多次对飞摩公司人员进行虚假陈述及误导,违反最基本的诚信义务。李志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直播经验的主播,李志理应对与自己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签约情况清楚、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其与飞摩公司达成演艺经纪合作的责任及风险。然而,李志博不但与飞摩公司签约时欺瞒飞摩公司,在其违约行为被发现后却又再次编造谎言、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并试图将自己塑造成一个毫无思想和辨识能力的无辜受害者的形象,企图将全部责任推卸给飞摩公司,逃避自身的违约责任,其主观恶性极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李志博在虎牙公司组建的直播工会“上海话社”处担任专职主播,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直播期间,李志博通过虎牙平台直播获取收益。但由于未与虎牙公司签约的主播每月提现额度上限为1.75万元,李志博遂于2019年8月1日与虎牙公司签订了《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以下简称《虎牙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3年,从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李志博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在虎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网站、软件上进行直播;李志博在合作期间不得在与虎牙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斗鱼直播、战旗直播、龙珠直播等)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音视频发布,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不得与竞品平台以包括但不限于承接商业活动的形式开展任何合作,不得将主播符号、肖像、音视频及其衍生作品对外授权或发布,直播和发布的内容当中,不得出现任何与竞品平台合作的主播、团队或公会;5、如李志博单方终止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独家条款导致虎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均构成重大违约……。《虎牙协议》签订后,被告李志博继续在虎牙公司指定的虎牙直播平台直播至2019年12月。
2019年12月16日,李志博与飞摩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并在签约后根据飞摩公司的安排陆续在YY、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后因被告李志博违反《虎牙协议》的约定去其他平台直播,且自2019年12月25日起未再继续在虎牙平台上直播,虎牙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李志博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违约行为。李志博收到虎牙公司律师函之后,将相关情况告知了飞摩公司,飞摩公司遂建议李志博暂停直播,李志博听取飞摩公司建议,停止在虎牙之外的平台直播,但其也未回虎牙平台直播。
庭审中,李志博确认其于2019年4月与“上海话社”签订了一年的合约,但其表示不清楚其于2019年8月1日与虎牙公司签订的《虎牙协议》具体内容,其认为与虎牙公司签订的仅为实名认证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超过提现上限1.75万元直播款项。
根据李志博与飞摩公司经纪人杨小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19年12月23日互加为微信好友。由于李志博与飞摩公司在12月16日已经签订了经纪合约,故聊天记录中并无反映双方签约前和签约阶段沟通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6日,李志博问:我虎牙四月份到期,不签了对吧?杨小连:肯定不签了啊。虎牙到期了就哪都不要签了。1月8日,李志博因为想和飞摩公司签金牌合约,但是朋友担心李志博被虎牙发现,劝李志博不要签金牌,于是李志博问杨小连:我们公会要是发现了,违约了我咋办。杨小连回复:你看你播了这么多天,有被发现吗?你说的这个公会会帮你处理。李志博:他(即李志博朋友)说我被发现了,工会不管我咋办,让我不要签金牌”。杨小连回复:怎么会不管,如果不管,我们花16万干嘛,图个刺激吗?放心吧,你又没和官方签合同,不怕的。接着杨小连又说:之所以没有那么快给你安排签金牌也想让你播够一个月,看看虎牙会不会发现。2月6日,李志博问:公会会管我吗?话社去起诉,你不是说如果被发现了也没事的么?杨小连:肯定会管你啊,你YY这边先不播了,你先过来播一段时间抖音吧,等话社那边松懈了没那么警惕你再回去YY播;主要是虎牙那边找到我们OW了,所以公司也建议你先停一下YY那边的直播。2月10日,李志博将虎牙公司已经发现其在外站直播,要求其回虎牙直播,否则将起诉的情况告诉杨小连,问杨小连怎么办。杨小连告诉李志博跟虎牙公司称病,并表示外站也没有播了。之后由于话社公会以及虎牙公司的人员多次试图联系李志博,李志博遂一直询问杨小连处理办法。这期间杨小连跟李志博说:你虎牙下个月就到期了,虎牙也起诉不了你。李志博说:我不是去广州总部签了一个协议么,但是我忘记了内容是什么。杨小连仍然说:虎牙你下个月到期他也起诉不了你。李志博说:不是,我是去虎牙有签约协议的,和后台的那个不一样,和虎牙签约的协议好像是三年。杨小连便要李志博找另一位管理人员处理。
经查,李志博在虎牙后台查询的“虎牙主播签约”结果显示,李志博的“官方签约状态:已签约”,“需要我签署”、“其他签署文件”、“我已签署合同”显示结果均为“0”。
飞摩公司称,李志博告知飞摩公司,其仅与话社公会签了约,且称话社公会倒闭了,无人管,并说该合同2020年3月份就到期,没有将其与虎牙公司签订了《虎牙协议》的情况告知飞摩公司。2020年2月10日,李志博首次告知飞摩公司其与虎牙公司签订的协议“好像是三年”,此时仍未向飞摩公司明确其与虎牙公司签订的是否为独家协议等具体情况。2020年3月31日,虎牙公司向李志博发出《律师函》,飞摩公司遂建议李志博停止在虎牙之外的平台直播。
李志博称原被告双方均知道其与上海话社的合同,但其本人对2019年8月与虎牙公司签订的《虎牙协议》不知情,其曾要求飞摩公司为其查询之前签订的合同情况,其一直以为上海话社与虎牙公司的《虎牙协议》是同一份合同;李志博是受飞摩公司要求才违约直播,飞摩公司并称会为李志博解决违约问题。后李志博于2020年4月1日收到虎牙公司的律师函,才知道虎牙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并非上海话社的合同,结果飞摩公司第二天就让李志博自己去处理。
另查明,虎牙公司以李志博为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1)粤0113民初14720号案件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志博与虎牙公司签订《虎牙协议》,其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又与飞摩公司签订了本案的《经纪合同》,该《经纪合同》与《虎牙协议》中的独家条款内容发生严重冲突,为最大限度减少李志博对虎牙公司因违反《虎牙协议》中关于独家条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原被告曾积极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经纪合同》因与虎牙公司的合同内容冲突,原被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原被告均有解除《经纪合同》的合意,故对李志博主张解除其与飞摩公司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李志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其与上海话社签订的合同,还是其与虎牙公司签订的《虎牙协议》,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其作为网络主播,应对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薪酬、独家直播等与其直播工作或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李志博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对虎牙公司的《虎牙协议》内容不知情,亦无权将核查本应归属于其本人签订的《虎牙协议》合同内容的责任,推卸给该合同相对方以外的飞摩公司。因此,李志博在已与上海话社及虎牙公司在先签订合约的情形下,与飞摩公司另行签订与前合同相冲突的《经纪合同》,其行为有悖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其与飞摩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飞摩公司,由于李志博的签约情况在虎牙直播平台上有公示,飞摩公司与李志博签订协议时,明知李志博仍有前约在身仍与其签约,并在明知李志博在其平台直播的行为会损害上海话社或虎牙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让李志博违反前合同约定,在飞摩公司指定的平台直播,其与李志博之间存在不当履约的行为,应对其与李志博之间的合同解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李志博收取飞摩公司的签约金72000元,应返还飞摩公司。在李志博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其与飞摩公司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的情况下,飞摩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未付的相应签约金。因飞摩公司与李志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不当行为,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本院酌定,解除该合同所产生的相应损失,如飞摩公司的预期利益,李志博的停播损失、双方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等,由原被告自行承担,据此,原被告关于违约金所提出的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李志博称其实际只收到飞摩公司的签约金66666.67元,飞摩公司称差额为税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被告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纳税是当事人法定义务,而李志博收取签约金依法应缴交税费,该税费属于李志博由此产生的税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李志博仍应返还飞摩公司签约金72000元。
关于李志博反诉请求中的停播损失及签约金,根据李志博与飞摩公司工作人员杨小连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志博直至2020年2月10日才告知飞摩公司,其余虎牙公司签订了3年协议,在2020年4月1日收到虎牙公司的律师函时,飞摩公司当即建议李志博停止在YY直播,由此可见李志博停播的主要原因是其与虎牙公司签订了《虎牙协议》,故李志博由此产生的停播损失,不应归责于飞摩公司,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李志博主张的签约金损失,在李志博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其与飞摩公司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的情况下,飞摩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未付的相应签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志博签订的《艺人演艺经济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李志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金72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志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4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被告(反诉原告)李志博负担648元;反诉受理费767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志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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