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06民初27069号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第**801、901。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慧莹、庄晓苑,均系原告职员。
被告:陈阳洋,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李曦虹,分别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软件产业4.**********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诉被告陈阳洋、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慧莹、庄晓苑,被告陈阳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李曦虹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斗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阳洋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即停止在斗鱼公司以及任何斗鱼公司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2.判令陈阳洋继续履行与博冠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3.判令陈阳洋支付违约金300万元;4.判令陈阳洋赔偿博冠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公证费、打印费、人工成本等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5.判令陈阳洋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陈阳洋与博冠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博冠公司是CC直播平台经营者,与陈阳洋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2018年4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6日。《协议》明确约定CC直播平台是陈阳洋进行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陈阳洋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任何视频直播活动。具体条款如下:第二条第2.1款约定:乙方与网易公司【独家】合作,即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此外,不得将乙方的署名(包括但不限于真名、笔名、艺名、昵称等指示身份的文字/符号等信息〉、肖像(包括但不限于真人肖像、卡通肖像、画像等)自行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使用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第七条第7.1款约定:“如乙方违反2.1、2.3、4.4(5)条的约定,及或乙方严重违约的,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收回乙方在CC直播平台上已获得的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上述《协议》内容符合直播行业惯例,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陈阳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直播行业具有相当的了解,其与博冠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博冠公司是网易下属公司,CC直播是网易旗下的游戏娱乐直播平台。《我的世界》是网易代理的一款沙盒类游戏,陈阳洋是CC直播《我的世界》频道的签约主播。陈阳洋入驻CC直播后,博冠公司给予其极大的资源扶持和推广投入,陈阳洋在CC直播的10个月,博冠公司就安排了9次大的宣传活动,提供了30多个资源位,总价值超过720万。在《我的世界》频道上百个主播中是作为前4位的头部主播在推广。经过博冠公司的扶持,陈阳洋从入驻时1万多的月活,半年时间就达到8万多的月活,平均月活用户近4万,极大提高了陈阳洋的关注度,博冠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陈阳洋从2018年6月初开始,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与博冠公司提供的宣传活动。2018年7月16日陈阳洋提出离开CC直播,并在当天结束了在CC的直播活动。博冠公司提出了各种调整方案,陈阳洋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于7月18日在微博预告了新的直播地址。陈阳洋擅自停止与CC直播平台的直播合作,前往斗鱼公司运营之斗鱼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陈阳洋于2018年7月18日擅自开始在斗鱼公司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直播房间地址为:www.douyu.com/58910,并停止其在CC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陈阳洋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协议》第二条第2.1款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博冠公司为制止陈阳洋的违约行为,于2017年7月25日向陈阳洋电子邮箱发送了《警告函》,其后又两次寄送纸质版《警告函》,要求陈阳洋立即停止在第三方平台的直播行为,继续履行与博冠公司签订的《协议》。但陈阳洋时至今日仍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未停止违约行为。博冠公司为陈阳洋提供了直播平台,并给予了大量资源,提升了陈阳洋的知名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陈阳洋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博冠公司平台的正常运营,给博冠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陈阳洋应当立即停止在斗鱼公司平台的直播行为,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第3.3款约定:“双方特别约定,且乙方明确同意:未经与网易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中断、终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否则网易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即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追求违约责任。”可见,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在没有与博冠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陈阳洋没有《协议》的单方解除权。且《协议》继续履行的障碍仅在于陈阳洋的违约行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陈阳洋的违约行为给博冠公司造成巨大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包括几个部分:1、博冠公司对陈阳洋提供的网易各类平台广告资源的投入损失。陈阳洋在CC直播的10个月,博冠公司就为其安排了9次大宣传活动,并为其提供了30多个网易自有的广告资源位,这些网易的广告资源如果对外提供需要收取对应的广告费用。博冠公司为此提供了包括CC平台对外签约的广告位刊例价,以及同行业虎牙直播、YY直播平台对外公示的同类资源位的广告刊例价格,对应博冠公司为陈阳洋提供的广告资源位一一取行业最低值计算,博冠公司为陈阳洋提供的网易广告资源位的价值超过7207500元。2、博冠公司运维成本以及为陈阳洋对外推广的成本损失。为此博冠公司提供了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可证明CC平台运营的每月平均用户成本,可计算出为维持陈阳洋的日常直播、培养维持其用户,博冠公司为陈阳洋在CC直播期间已投入的运营成本为744743.58元。3、陈阳洋在网易CC直播期间,博冠公司向其结算了共计158832.56元的报酬,因陈阳洋导致博冠公司需要另行寻找与陈阳洋同样价值的新人,并重新培养,该报酬也属于博冠公司投入的成本和实际损失。4、涉案违约行为给博冠公司带来的预期收入损失。网络直播行业的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行业,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依赖性较强且行业竞争激烈,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主播进行宣传推广,提升主播知名度及人气,通过提升主播人气吸引用户流量,再通过用户流量的变现来取得收益。通过主播吸引的用户流量可以为直播平台带来包括用户的礼物付费收入、用户参与平台各类活动、会员等增值服务收入、用户浏览量、观看时长会增加平台广告收入、对外商务收入等,均属于用户的变现价值,也代表主播的商业价值。因此,主播是直播平台吸引观众获得流量的核心资源,在直播行业主播与用户观众之间的黏性很强,一旦优质主播流失,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新平台,严重损害直播平台通过原有用户流量和主播价值实现的各类变现收益。本案中,陈阳洋是CC直播《我的世界》的头部主播,其在双方合作期限履行了不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停止在CC平台的直播,前往与CC平台具有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导致博冠公司引进该主播的合同可预期利益完全无法实现。根据直播行业的平均用户价值及陈阳洋在网易CC直播期间的平均月活用户数计算,陈阳洋的违约行为最低将给博冠公司带来990万元的预期收益损失。根据第三方直播数据机构披露的陈阳洋商业价值计算,其违约行为最低也会给博冠公司造成1040万元的预期商业损失。因此,通过多种不同的维度计算,均可证明陈阳洋的违约行为给博冠公司造成的损失远高于合同约定的300万元违约金,且除可计算的损失外,尚有诸多违约损失无法量化。另外,因陈阳洋是CC直播平台第一个违约离开的头部主播,还给CC平台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带动《我的世界》频道四名主播离开CC平台转向了斗鱼。陈阳洋的违约行为给博冠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综上所述,陈阳洋违反了《协议》,给博冠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博冠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陈阳洋辩称:陈阳洋不同意博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协议》为博冠公司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协议》条款加重了博冠公司的权利,减轻博冠公司的义务,排除陈阳洋主要权利,应属无效。2017年9月18日,博冠公司要求陈阳洋签署《协议》并寄送至博冠公司,但博冠公司并未签字盖章予以寄回,该协议实际上并未生效。2018年5月8日,博冠公司以合同版本更新为由,要求陈阳洋重新签署《协议》,《协议》载明合作期限为2018年4月21日至2020年9月16日。陈阳洋按要求签署《协议》后寄回给博冠公司,但是,博冠公司并未将签字盖章后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寄送给陈阳洋。截至起诉之前,陈阳洋并不知悉博冠公司是否签署《协议》,亦不知晓《协议》是否生效。《协议》属于博冠公司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协议》第3.2条、第3.3条和第4.6条赋予了博冠公司种种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排除、限制了陈阳洋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中,博冠公司可以以陈阳洋直播人气差、视频直播质量和效果不好为由解除合同,但排除了陈阳洋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协议》第七条违约条款,明确约定了陈阳洋的违约责任,但未对博冠公司的违约后果进行规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博冠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陈阳洋的责任,排除陈阳洋的主要权利,该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协议》明显属于双方地位不对等、且对法律理解、识别不对等的民事合同,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协议》并未约定博冠公司的义务,但赋予了博冠公司种种权利,换句话说,《协议》对于博冠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未给博冠公司设立任何义务。相反,《协议》为陈阳洋设立种种义务,却排除其主要权利。因此,《协议》内容违反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博冠公司未兑现合作承诺,双方丧失信任基础,陈阳洋享有任意解除权,《协议》不应继续履行。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博冠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向陈阳洋承诺为其提供大量资源推广、提升直播人气和知名度。但陈阳洋在网易CC平台正式直播后,博冠公司并未兑现承诺为陈阳洋进行资源推广和人气提升。即使如博冠公司提交的证据所示,其仅在正式签署《协议》之前邀请陈阳洋在两次活动中担任群演和观众,仅属于博冠公司与陈阳洋洽谈《协议》的诚意行为,且未实际达到推广的效果,博冠公司不应据此主张推广成本的损失。而在《协议》正式签署后的履行过程中,博冠公司并未为陈阳洋提供任何的宣传推广。《协议》针对陈阳洋的事项是在博冠公司规定的条件下在网易CC平台开展直播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质的属性,《协议》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需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基于博冠公司在《协议》洽谈和履行中存在欺骗陈阳洋的行为,《协议》已丧失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继续履行不利于双方实现各自的合同利益。并且,因《协议》实际上是格式合同,赋予了博冠公司在种种情况下行使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却未对陈阳洋提前解除合同赋予任何权利,明显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构成了加重陈阳洋责任、排除陈阳洋主要权利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属无效,故陈阳洋享有任意解除权。
博冠公司利用违约金谋利,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与事实不符,应予以调整。《协议》自始至终都不是平等主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协议,博冠公司居于平台所有者的控制地位,使陈阳洋处于不利地位签订的格式合同。《协议》仅约定了陈阳洋承担高额违约金,但未约定博冠公司的违约后果,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博冠公司要求陈阳洋支付30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是博冠公司利用违约金谋利的手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
经审理查明:2017年,博冠公司(甲方)与陈阳洋(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后文单独或合并称为“网易公司”)拥有CC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及(或)合法运营权。网易公司拟向乙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及管理服务,乙方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CC直播平台的政策规则,通过网易公司所提供的CC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本合同有效期从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6日(均含当日)等。2018年4月21日,博冠公司(甲方)与陈阳洋(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后文单独或合并称为“网易公司”)拥有CC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及(或)合法运营权。网易公司拟向乙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及管理服务,乙方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CC直播平台的政策规则,通过网易公司所提供的CC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2.1(1)就视频直播合作模式,双方确认为独家模式,即乙方与网易公司(独家)合作,即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此外,不得将乙方的署名、肖像自行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使用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3.1本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4月21日至2020年9月16日(均含当日)。3.2双方特别约定,且乙方明确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其自身业务发展需求、与乙方合作情况等原因单方选择终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此种情况下不应视为甲方违约。3.3双方特别确定,且乙方明确同意:未经与网易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决本协议或中断、终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否则网易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4.6如网易公司认为乙方人气过低,视频直播质量较差、效果不理想,则网易公司有权解约,且不应视为违约,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或“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7.1如乙方违反2.1、2.2、2.3、4.4(5)条的约定,及/或乙方严重违约的,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收回乙方在CC直播平台上已获得的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少300万元。7.2在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擅自解约的(或实际已不再履约的),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向网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少300万元,且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此外乙方的解约行为将视为无效。7.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合作政策与规则所约定的合作要求及相关合作义务,或出现其他经网易公司判断可能对本协议合作及网易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如因此给网易公司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人工费等),乙方应负责赔偿。8.2本协议签订于广州市天河区,如出现纠纷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交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018年9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56518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为博冠公司,公证的网页显示陈阳洋于《协议》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在斗鱼平台进行游戏直播。
2018年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62164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为博冠公司,公证的陈阳洋与买鸡酱之间QQ聊天记录显示:买鸡酱称“斗鱼那边现在是怎么答应你的,开了多少钱呀?”,陈阳洋称“斗鱼那边开了三万五,同意扶持我后期的转型,说实话如果单纯的挖我不会乱走的”,买鸡酱称“你主要的想法是斗鱼可以帮你转型?比如说做主机主播?”,陈阳洋称“转型的话,主机或者热油吧”。
2018年7月24日、25日,博冠公司、网易游戏法务维权中心分别向陈阳洋出具《警告函》,载明:近期,我司发现你违反《协议》的约定,在未经与我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在网页CC直播平台的直播,并在其他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发布视频,现警告你在收到本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纠正你的违约行为,停止继续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否则我司将根据《协议》的约定追究包括但不限于高额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你赔偿因你的违约行为给网易公司所造成的全部及任何损失。
博冠公司提交了:1、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的(2018)粤广南方第061845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为博冠公司,网页显示博冠公司于2017年9月至11月、2018年6月期间,通过CC直播微博、爱奇艺等对外宣传推广陈阳洋参与的“我的世界”直播。2、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2019)粤广南方第027772号《公证书》,载明:陈阳洋在斗鱼平台的直播内容和收益数据。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2019)粤广南方第027769号《公证书》,载明:登陆斗鱼主播账户,可查询包括用户向该主播赠送的礼物等各类收益信息、主播体现信息。4、博冠公司为宣传陈阳洋投入的资源列表,载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安排的活动名称、推广平台、资源位、图例。5、上海网之易璀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达孜友拓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网易游戏〈我的世界〉长隆合作传播项目推广服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转账凭证,约定:项目名称为《我的世界》长隆合作传播项目,项目覆盖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本项目预计合同总金额为982392元。6、陈阳洋收益信息时间戳,欲证明陈阳洋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非法获利。7、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6日、29日开具的金额为4000元、4800元、1600元的公证费发票,于2019年6月13日分别开具的金额为4000元、3600元的公证费发票。8、广州鑫采彩印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开具的金额为261元的打印费发票。9、陈阳洋违约损失计算表,载明:实际损失部分为:网易内部平台广告资源投入价值累计7207500元,主播报酬支出为158832.56元,主播运维成本支出累计744743.58元,取以下最低商业损失额为9934639.65元;预期损失部分取最低商业损失额为9934639.65元,以上总计18045715.79元。
庭审中,博冠公司称《协议》签订后,陈阳洋在其CC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018年7月18日之后停止在该平台直播,其为陈阳洋提供推广的时间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其推广的形式包括网易内部的资源位,包括CC官方微博、公众号、我的世界官方论坛、我的世界游戏截面广告位置、各方在第三方媒体的宣传报道及线下活动。后其于2018年8月为陈阳洋安排了推广活动,但陈阳洋拒绝参加。
另,博冠公司表示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陈阳洋赔偿博冠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公证费18000元、人工成本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阳洋辩称《协议》为博冠公司单方起草,其中第3.2条、第3.3条和第4.6条的内容免除博冠公司的责任、加重陈阳洋的责任,排除陈阳洋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陈阳洋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并在订立《协议》时对协议条款予以事先审查。本案诉争的《协议》虽是博冠公司制作,但第3.2条、第3.3条等条款均为加粗字体,可见博冠公司已提请陈阳洋注意部分条款,然陈阳洋两次与博冠公司签订《协议》时均未对其中上述条款提出异议,且陈阳洋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认为陈阳洋的辩称不成立,博冠公司与陈阳洋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陈阳洋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得到博冠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停止在CC直播平台直播,转到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陈阳洋构成根本性违约。博冠公司主张陈阳洋继续履行《协议》,但鉴于本案中陈阳洋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行履行,守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只能要求违约方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博冠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陈阳洋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现博冠公司要求陈阳洋立即停止在第三人及任何第三方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博冠公司依据《协议》,主张陈阳洋支付违约金300万元,陈阳洋对此辩称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播除了靠自己的实力外也必须依托直播平台,其用户数也会随着其知名度而增加。而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作为互联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及风险,也须靠主播为其带来利益,因此,为防止主播走红后随即跳槽的情形出现而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范相关责任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无可厚非。关于违约金300万元是否过高应予调整问题。首先,陈阳洋的收入除博冠公司给予的固定收入外,还包括其用户给予的打赏部分,陈阳洋以其固定收入金额与违约金金额相比较而主张违约金过高依据不足。其次,陈阳洋作为博冠公司众多主播的一员,不论其业绩表现如何,均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对于博冠公司而言,主播擅自跳槽对其影响是严重的,会造成其前期投入、后续收益的损失,甚至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影响。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陈阳洋如何选择其发展途径均不能与诚信信用原则相悖,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应建立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综上所述,本院对陈阳洋的辩称不予采信,陈阳洋应向博冠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博冠公司还主张陈阳洋赔偿公证费,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且其提交的发票无法直接证明上述费用因办理案涉事项已实际发生,另关于其主张的人工成本,其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博冠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人斗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阳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阳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由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告陈阳洋负担307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阳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