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敏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9-28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5栋80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5585983Y。
法定代表人:丁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慧莹、冯程程,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敏,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进、马跃飞,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诉被告高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侯慧莹,被告高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博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敏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即停止在斗鱼平台以及任何第三方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2.判令高敏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履行期限为高敏回到网易CC直播之日起13个月;3.判令高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判令高敏赔偿博冠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公证费共计1万元;5.判令高敏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网络直播平台“网易CC直播平台”的开发商和权利人,被告是一名网络主播。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在CC平台开展直播活动,至迟从2021年1月开始,被告合作协议有效期内,被告擅自到第三方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并停止在CC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立即停止在斗鱼平台的直播行为,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主播合作协议》,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高敏辩称:一、被告于芜湖星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约书》并积极履行,原告仅作为《演艺经纪合约书》中的一个第三方平台,与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拖欠工资、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三、原告提供的《主播合作协议》诸多内容为格式条款,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部分条款存在履行不能,相应条款应属无效。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性的损失,即便造成了部分损失,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违约的恶意。五、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斗鱼平台获取收益极高,也没有任何实质证据。从原告提供的仅有证据来看,被告在斗鱼平台直播近1年的时间,仅仅也只有1.7万粉丝,其中还包括斗鱼大量工作人员还有很多僵尸粉、机器人、粉丝。六、原告与案外人芜湖星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直播平台合作协议。第2.3条明确约定是以优先模式进行合作,若与其旗下主播作为独家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但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芜湖星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未签订过三方协议,即被告仍为优先合作模式的主播,接受公司安排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不构成违约。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博冠公司作为甲方与高敏作为乙方签署《主播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后称网易公司)拥有CC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及合法运营权,网易公司拟向乙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及管理服务,乙方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CC直播平台的政策规则,通过网易平台所提供的CC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2.1乙方与网易公司独家合作,即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品牌,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此外,不得将乙方的署名、肖像自行在其他视频平台使用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2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制作的独家平台,并仅在CC直播平台发布视频,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制作、录制、发布讲解、解说活动。2.3鉴于合作过程中网易公司将可能给予乙方优惠性的平台资源及(或)合作政策(具体以网易公司实际绐予的资源/执行的政策为准)及在合作过程中主播将可能获悉/了解/掌握CC直播平台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故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合作期满/解约之日起【30】天内,乙方不得/不会与其他任何频道或平台缔结任何合作关系,不得/不会在其他任何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视频直播活动。3.1本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合作期满,网易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且如到期后,双方在15天内未能签订续约合同,则网易公司有权主张本合同已视为自动续期。如网易公司主张为自动续约则续约时长同本合同有效期时长,后续续约合同到期后的续约处理按照本条款执行,乙方表示无异议。3.3未经与网易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中断、中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否则网易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5.2就乙方在CC直播平台进行视頻直播的合作收益,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如由第三方(如:与主播签订了劳务协议的第三方公司、或负责主播费用结算的公会公司)负责主播的费用结算的(后文统称为“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則在网易公司与该等“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进行费用的结算后,由该等第三方负责主播费用、酬劳、分成等款项的结算。主播应承诺不向网易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酬劳、费用、分成。此类由第三方结算的主播,在CC直播平台通常称为“劳务主播”“派遣主播”(以平台实际称呼为准)。网易公司将可能会对该等“劳务主播”以一定的标识、权限、管理数据进行区分(主播同意以网易公司的标识、权限、管理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如主播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网易公司进行沟通)。主播同意不得因与“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纠纷而影响、中断、终止在CC直播平台的视頻直播及/或因与第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纠纷而转向网易公司进行追讨(无论该种追讨方式为何种形式),否则视为主播严重违约,主播应对网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就主播费用的结算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及/或其他税费的代扣代饊义务的,由该等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负责。7.1如乙方违反2.1、2.2、2.3、4.4(5)的约定,乙方严重违约的,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收回乙方在CC直播平台已获得了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人民币200万元整。7.2在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擅自解约的或实际不再履约的,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向网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当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且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此外,乙方的违约行为将视为无效。7.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合作政策与规则所约定的合作要求及相关合作义务,或出现其他经网易公司判断可能对本协议合作及网易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网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如因此给网易公司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证费、人工费、直接收益、预期收益等),乙方应负责赔偿:(1)中断视频直播;(2)责令限期改正;(3)限制/冻结乙方在CC直播平台的权限;(4)限制/冻结乙方的账号;(5)通知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中止、终止与乙方合作收益的结算与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上述7.2条、7.3条均用加粗字体予以标准。
为证明上述《主播合作协议》系由高敏本人签订,博冠公司提交了显示由高敏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的签约视视频。
2021年10月20日,博冠公司向高敏邮寄关于《<主播合作协议>自动续约的通知》,载明:博冠公司向高敏主张《主播合作协议》将在2021年11月1日到期后自动续约,续约时间同原协议有效期时长,续约期限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均含当日)。请高敏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博冠公司完成相关续约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书面续约合同等。如签署书面续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续约合同条款执行。如高敏未完成书面续约合同的签署,则视为高敏默认原协议自动延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续按原协议的条款执行,期限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博冠公司向本院提交邮单号为1025640991935的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载明邮件已于2021年10月23日妥投。
2021年10月28日,博冠公司向高敏邮寄发出《关于阁下违反独家合作协议的警告函》,要求高敏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停止包括但不限于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违约行为,否则向博冠公司赔偿不低于20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2021年10月29日,高敏回函称:暂不考虑续约,其于2019加入星浪互娱公会,在未经本人同意前提下,将账户私自加入了环星公会。2020年10月至今,高敏未在网易CC平台开破过,其与原公司负责人询问,对是否可以在其他平台直播,公司答复称公司倒闭了,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庭审中,高敏称其系从2021年1月份开始在斗鱼平台直播的。
2021年11月16日,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分别出具(2021)粤广中南第17323号公证书、(2021)粤广中南第17324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10月13日博冠公司的代理人前往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打开斗鱼直播APP,显示出高敏在斗鱼开设直播账号并发表动态、进行直播。博冠公司代理人打开头榜网站并登陆,可以查阅高敏在斗鱼直播的收益礼物、人气流量等各项数据。另查明,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分别为该两次公证开具价值2400元、1600元的发票。
博冠公司主张其基于高敏的评级为A4级,博冠公司为高敏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因高敏违约给博冠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共计在7391万元至11245万元之间,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一、实际损失。(一)主播广告资源投入(部分)71982260元。CC共为被告投入了超过30种、时长超10万小时的广告位资源,根据每个广告资源位的位置和层级,结合CC平台对应广告资源位对外公布价值,计算出博冠公司为宣传高敏投入的部分资源位,根据的每个广告资源位的位置和层级,结合CC平台对应广告资源位对外公示价值,计算出博冠公司为高敏投入的部分资源位成本。(二)主播运维成本219940.8元。高敏在CC期间总月活用户数127880*CC平台平均用户成本1.7199元。(三)重新寻找并培养相同价值流量主播的成本及损失的流水收益828000元。高敏在CC直播期间,博冠公司已将其培养至最高月活2.5万,平均月流水收入6.9万元的水平,因高敏违约博冠公司重新寻找同等流水价值的主播并维持其剩余12个月的直播,不仅需向新主播另外支付合作费每月3.45万元,亦损失了流水分成收益约3.45万元/月,因此额外支付的成本和损失的预期收入总计达6.9万元*12=82.8万元。二、预期收益损失。(一)预期用户价值商业损失。单用户价值角度为2528097元至39424170元之间,高敏在CC直播间的月活17679,乘以直播行业单用户价值143元至2230元。单用户收入角度为883950元至2669529元之间,用其他平台单用户年度收入50元至151元,除以12个月,乘以高敏在CC直播期间的月活17679,乘以高敏违约期间12个月。(二)高敏违约获益327600元,根据高敏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在斗鱼的收益10.46万元,考虑到斗鱼与主播分成比例是五五开,计算预估其违约给博冠公司带来的预期收益损失为10.46*0.5*违约期限12个月。
为证明上述损失数额及计算依据,博冠公司提供了其统计制作或者其主张由其截取、提取直播平台后台数据的《高敏评级截图、封面配置截图及网易CC娱乐主播推荐与评级说明》、《原告提供的资源位曝光时间原始数据及时间戳》、《原告与其他主播签的协议》、《中国银联股份公司与网易的联合营销协议》、《虎牙、yy刊例价时间戳文件》、《原告为被告提供的部分资源位成本计算表》、《高敏在网易CC期间的月活数据》、《网易CC专项审计报告》、《高敏在网易CC期间的月流水数据》、《直播行业单用户价值和单用户收入统计表》、《相关行业报告新时间戳》、《新闻<斗鱼管理层:目前平台与主播分成比例是五五分>时间戳》作为证据。
庭审中,高敏主张其系与案外人芜湖星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星浪公司)签订的直播平台合作协议,其转到斗鱼平台是服从星浪公司负责人许一帆的要求直播的,其在斗鱼平台的收益并没有很高。为此,高敏提交了《演艺经纪合约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
博冠公司提交的《原告支付给星浪传媒公会的款项汇总表》显示,2019年11月直播有效天11,应付款项9366.065元;2019年12月直播有效天19,应付款项10808.13元;2020年1月直播有效天27,应付款项40085.55;2020年2月直播有效天27,应付款项84450.21元;2020年3月直播有效天25,应付款项73640.81元;2020年4月有效天25,应付款项1058.4、2020年5月直播有效天,25,应付款项均为15341.96元;2020年6月直播有效天20,应付款项13006.12元;2020年7月有效天3,应付款项457.92元;2020年8月直播有效天24,应付款项17751.14元,2020年9月直播有效天42.2,应付款项5032.84。以上合计375764.1元。
2022年1月19日,案外人芜湖星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意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星意公司是星浪公会(房间ID为8808)的运营单位,高敏是星浪公会签约主播,签约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CCID为353576248。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高敏在网易CC平台进行直播,网易就其直播需支付星意公司服务费用共375764.1元,上述费用已经全部付清,特此说明。
2022年3月29日,星浪公司和星意公司出具《补充情况说明》,载明:星浪公司、芜湖星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星菲公司,已注销)、星意公司都是网易CC平台【星浪】工会(房间ID自2019年6月13日起为:8808)的运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员相同。星浪公司、星意公司、星菲公司在不同时间段与博冠公司签订《直播平台合作协议》。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签约主播高敏在网易CC平台进行直播,星浪公司、星意公司、星菲公司共同确认:关于主播高敏在网易CC平台直播产生的分成款375761.1元,博冠公司已全额支付。
庭审中,高敏主张是由于在2021年2月以后,高敏的收入塌方性下滑,而2月基本工资都没有发放,又无法解除合同,才导致其去其他平台直播的,而其在本案获利空间也就15万,200万元的违约损失是过高的。博冠公司则主张其在前期为高敏实际投入的就超过了30多种重曝光时长是超过10万个小时的一个广告资源位的,然后其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且系由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后的法律事实引发,如无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当民法典进行处理。高敏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的合同具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在订立《直播合作协议》时对协议条款予以事先审查,且该《直播合作协议》的签署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形,高敏主张其对《直播合作协议》并未认真阅读,系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下签署的主张并非《直播合作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因此,《主播合作协议》为博冠公司与高敏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高敏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得到博冠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停止在CC直播平台直播,转到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高敏构成根本性违约。博冠公司诉请高敏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但鉴于本案中高敏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主播合作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行履行,守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只能要求违约方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博冠公司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由于高敏无法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现博冠公司要求高敏立即停止在第三人及任何第三方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约定的违约金200万是否为格式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不应适用的问题。首先,《主播合作协议》关于违约金部分的字体用加粗字体予以提示,已起到提示义务,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本案中,高敏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并在订立《直播合作协议》时对协议条款予以事先审查,而且该《直播合作协议》的签署并不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故《直播合作协议》中关于200万元违约金的条款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高敏的辩解并不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播除了靠自己的实力外也必须依托直播平台,其用户数也会随着其知名度而增加。而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作为互联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及风险,也须靠主播为其带来利益,因此,为防止主播走红后随即跳槽的情形出现而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范相关责任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无可厚非。再者,高敏作为博冠公司众多主播的一员,不论其业绩表现如何,均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对于博冠公司而言,主播擅自跳槽会造成其前期投入、后续收益的损失,甚至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影响。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高敏如何选择其发展途径均不能与诚信信用原则相悖,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应建立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综上所述,博冠公司诉请高敏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公证费用,博冠公司在本案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公证费用已实际发生及发生的必要性。其次,本案判令高敏向博冠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已起到了弥补博冠公司相关损失的作用。博冠公司并不能举证证实该违约金不能弥补其包括上述公证费在内的损失。因此本院对博冠公司公证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二、驳回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80元,由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高敏负担22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高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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