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侯慧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满秀,女,200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冠公司)诉被告肖满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侯慧莹,被告肖满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博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即停止在蜜糖平台以及任何第三方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网络直播平台“网易CC直播平台”的开发商和权利人,被告是一名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合作协议生效期内,被告擅自到第三方蜜糖平台进行直播,并停止在CC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其行为构成违约。2021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阁下违反独家合作协议的警告函》,被告签收后拒不改正,未回到CC平台进行直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1.我方与案外人东鹏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还签署了一份电子合同,其未告知该电子合同是三方协议,故我方不知晓原告的存在。2.关于我方跳槽蜜糖平台构成违约,已在另案诉讼处理。3.原告所述支出的运维成本、推广费用及对其他主播的培养成本是其与东鹏公司合作所产生的,我仅是东鹏公司的艺人,原告为培养主播提供的资源并非我个人享有;且我方每月营收远低于原告主张,故案涉成本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超出其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5日,博冠公司(甲方)与肖满秀(乙方)签署《主播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A202012005057-36),约定鉴于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后称网易公司)拥有网易CC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及合法运营权,网易公司拟向乙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及管理服务,乙方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CC直播平台的政策规则,通过网易平台所提供的CC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1.7合作期间:是主播在网易CC直播平台开展主播平台活动的期间,该期间以主播第一次在网易CC直播平台申请主播资质/权限的时间开始起算。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合作期间的起始时间一般情况下早于3.1条所约定的本协议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如对合作期间各方认定不一致的,各方同意以网易CC直播平台的后台记录数据为准。二、合作内容。2.1就视频直播合作模式,双方确认为如下模式【A】……A:独家模式即乙方与网易公司【独家】合作,即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将网易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此外,不得将乙方的署名(包括但不限于真名、笔名、艺名、昵称等指示身份的文字/符号等信息)、肖像(包括但不限于真人肖像、卡通肖像、画像等)自行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使用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2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制作的独家平台,并仅在CC直播平台制作/发布视频,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录制、发布、讲解、解说等活动。2.2如乙方具备“视频制作”的才艺,则网易公司有权要求【A】……A.独家模式:乙方应将网易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制作的【独家平台】,并仅在CC直播平台制作/发布视频,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录制/发布/讲解/解说等视频制作活动;2.3鉴于合作过程中网易公司将可能给予乙方优惠性的平台资源及(或)合作政策(具体以网易公司实际绐予的资源/执行的政策为准)及在合作过程中主播将可能获悉/了解/掌握CC直播平台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故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合作期满/解约之日起【30】天内,乙方不得/不会与其他任何频道或平台缔结任何合作关系,不得/不会在其他任何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视频直播活动。三、合作期限。3.1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合作期满,网易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且如到期后,双方在15天内未能签订续约合同,则网易公司有权主张本合同已视为自动续期。如网易公司主张为自动续约则续约时长同本合同有效期时长,后续续约合同到期后的续约处理按照本条款执行,乙方表示无异议。3.3未经与网易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中断、中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否则网易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5.2就乙方在CC直播平台进行视頻直播的合作收益,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如由第三方(如:与主播签订了劳务协议的第三方公司、或负责主播费用结算的公会公司)负责主播的费用结算的(后文统称为“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则在网易公司与该等“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进行费用的结算后,由该等第三方负责主播费用、酬劳、分成等款项的结算。主播应承诺不向网易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酬劳、费用、分成。网易公司将可能会对该等主播以一定的标识、权限、管理数据进行区分(主播同意以网易公司的标识、权限、管理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如主播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网易公司进行沟通)。主播同意不得因与“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纠纷而影响、中断、终止在CC直播平台的视頻直播及/或因与第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纠纷而转向网易公司进行追讨(无论该种追讨方式为何种形式),否则视为主播严重违约,主播应对网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就主播费用的结算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及/或其他税费的代扣代饊义务的,由该等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负责。七、违约责任。7.1如乙方擅自解约(或以实际行动不再履约),及或违反第2.1、2.2、2.3、4.5条的约定,及或乙方违反其他条款约定且无法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的,及或出现乙方严重(根本)违约情形的,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收回乙方在CC直播平台已获得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按照第7.2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或乙方在合作期间因乙方的主播平台活动而产生的“全部收益”的500%(两者比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此处的全部收益包括了网易公司的收益、合作期间网易公司因乙方的主播平台活动而结算给任何主体的全部费用总额、网易公司提供的各类资源投入价值等,该等收益的数值以网易CC直播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7.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合作政策与规则所约定的合作要求及相关合作义务,或出现其他经网易公司判断可能对本协议合作及网易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网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如因此给网易公司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证费、人工费、直接收益、预期收益等),乙方应负责赔偿:(1)中断主播平台活动;(2)责令限期改正;(3)限制/冻结乙方在CC直播平台的权限;(4)限制/冻结乙方的账号;(5)通知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中止、终止与乙方合作收益的结算与支付。……(7)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就该等违约金网易公司可主张与7.1条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等额(或可由网易公司酌情增减);网易公司直接从乙方的合作收益中进行抵扣,或有权要求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从乙方的应得款项中直接抵扣,或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乙方直接支付;……(9)如因此给网易公司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证费、人工费、直接收益、预期收益、网易公司提供的各类资源投入价值等),要求予以赔偿。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擅自在第三方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及提供直播服务,违反了案涉协议的约定。据原告提交的由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的(2021)川国公证字第109925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9月15日成都东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鹏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虹莉前往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打开蜜糖直播APP,显示出肖满秀在蜜糖直播APP开设直播账号8701并发表动态,进行直播活动。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其因上述行为已被东鹏公司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法院据此作出(2021)川0193民初15109号民事判决,判决其与东鹏公司之间的网络直播演艺合作协议解除,并需向东鹏公司履行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退还服务费139026.49元等义务。经查,该15109号判决查明部分事实如下:……合同签订后,肖满秀从2020年10月开始在东鹏公司指定的CC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肖满秀直播账号为3673,使用过“木牧”“木牧吖”“木牧~”“快乐的木牧宝宝”等作为昵称。……2021年9月2日,东鹏公司向肖满秀发送《违约告知函》,要求肖满秀及时处理违约事宜并双倍退还签约金。2021年9月10日,肖满秀向东鹏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函》,主要载明:解除双方于2020年8月8日与2020年10月6日签订的《东鹏网络直播演艺合作协议》;要求东鹏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元。2021年9月15日19时40分,肖满秀在第三方平台“蜜糖”进行直播,会员号为8701,昵称为“木沐”等。
基于被告上述行为,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肖满秀发出《关于阁下违反独家合作协议的警告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违约行为,否则向博冠公司赔偿不低于20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经邮件回单显示,该函件于2021年10月22日已妥投,由黄光明代收。
关于损失部分,原告主张基于被告的评级为A4级,其为被告投入了大量资源,故被告上述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金额共计807万元至6349万元之间。对于损失明细及计算依据,原告主张包括:
一、实际损失部分:1.主播广告资源投入(部分)442.4万元。原告共为被告投入了超过20种、时长超1.2万小时的广告位资源,根据每个广告资源位的位置和层级,结合CC平台对应广告资源位对外公布价值,计算出博冠公司为宣传肖满秀投入的部分资源位成本。2.主播运维成本24.9万元。肖满秀在CC期间总月活用户数144883CC平台平均用户成本1.7199元。3.重新寻找并培养相同价值流量主播的成本及损失的流水收益180万元。因肖满秀在CC直播期间,博冠公司已将其培养至最高月活2.7万,平均月流水收入可达12余万元的水平,现原告需要重新寻找同等流水价值的主播并维持其剩余15个月合同期的直播,除需向新主播另外支付合作费6万元/月之外,还存在流水分成收益约6万元/月的损失,上述额外支付的成本和损失的预期收入总计12万元/月15个月=180万元。
二、预期收益损失部分即预期用户价值商业损失。1.单用户价值为365.6万元至5701.7万元之间:以被告CC直播间的月活数25568直播行业单用户价值(143元至2230元)。2.单用户收入角度为159.8万元至482.6万元之间:以被告在CC直播期间的月活25568用直播行业平均单用户年度付费收入(50元至151元)/12个月违约期间15个月。
为证明上述损失数额及计算依据,原告提供了其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提取的以及其统计制作的肖满秀评级截图时间戳及网易CC娱乐主播推荐与评级说明、资源位曝光时间原始数据及时间戳、中国银联股份公司与网易的《联合营销协议》、虎牙yy刊例价时间戳文件、原部分资源位成本计算表、肖满秀在网易CC期间的月活数据、网易CC专项审计报告、肖满秀在网易CC期间的月流水数据、直播行业单用户价值和单用户收入统计表、相关行业报告新时间戳等相关证据为证。
被告肖满秀对原告的上述损失主张不予认可,其认为主播每月营收系按流水确定,远低于原告主张的上述成本支出。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个人《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
原告表示被告系东鹏公司旗下的主播,被告在CC平台的直播收益是先由原告按月支付给被告所在的公会(即东鹏公司),再由东鹏公司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直播收益共计476194.8元均已全部支付给东鹏公司。原告据此提交了服务费汇总表及由东鹏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服务费汇总表载明2020年11月直播有效天22,应付款项16223.5元;2020年12月直播有效天23,应付款项192110元;2021年1月直播有效天7,应付款项3258.62元;2021年2月直播有效天18,应付款项7118元;2021年3月直播有效天22,应付款项,85210.5元;2021年4月有效天26,应付款项110796元;2021年5月直播有效天16,应付款项均为34025.55元;2021年6月直播有效天22,应付款项22587.98元;2021年7月有效天14,应付款项4709.53元;2021年8月直播有效天0,应付款项155.1元;合计476194.8元。东鹏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东鹏公司是东鹏公会(房间ID为6688)的运营单位,肖满秀是东鹏公会签约主播,CCID为3673,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肖满秀在网易CC平台进行直播,网易就其直播需支付东鹏公司服务费用共计476194.8元,上述费用已经全部付清”等内容。
诉讼中,被告表示其同意继续履行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的前提是原告调整案涉违约金诉请金额至一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原被告签署的《主播合作协议》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停止其在CC平台的直播活动,并转至第三方蜜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法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并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的主张,因案涉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需考虑各方履约意愿及配合程度,不宜强制履行,诉讼中被告虽然表示同意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但同时提出降低违约金的条件,故应视为其在现有条件下不愿继续履行协议,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行履行,守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故对于原告该部分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的请求,本院认为,在案涉《主播合作协议》中双方已明确约定相关违约金数额及计算依据,诉讼中,原告业已明确其损失明细及计算方式,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同时考虑到直播行业中,主播的知名度提高除靠自身投入外,更大程序需依托直播平台资源扶持及团队培植,且随直播用户数的增加能给直播平台及主播个人带来的盈利收入亦是难以估量。原告作为直播平台经营者,其主要利润来源及成本资源投入的核心均是优质主播的培养,故为防止主播走红后出现跳槽的情形发生,双方在案涉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上违约金条款符合行业正常商业经营模式及风险控制需求。故在被告无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调整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选择其发展途径不能与诚信原则相悖。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满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二、驳回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肖满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